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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交簡附民字第 3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38號原 告 吳昱頡

詹美玲被 告 張雙喜

陳素卿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99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振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由原告吳昱頡、詹美玲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雙喜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吳振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復由原告吳昱頡、詹美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本院裁定准許承受訴訟在案。茲因本件之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弘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