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08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鈞鎧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4662 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3 年度中交簡字第582 號),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吳鈞鎧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之過失傷害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287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林書宇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雅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4662號被 告 吳鈞鎧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鈞鎧於民國113年1月7日下午3時4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臺中市大里區中興路1段245巷,行經中興路1段245巷與中興路1段之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以避免危險之發生,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直行通過該路口,適有林書宇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興路1段往塗城路方向直行至該路口,亦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兩車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林書宇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側膝部擦挫傷、兩腕部擦挫傷、左側腰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書宇聲請臺中市北屯大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後,聲請由臺中市大里區公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鈞鎧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書宇於本署偵查中具結證述內容大致相符,並有臺中市大里區公所113年3月6日里區民字第1130007010號函暨移送偵查聲請調解書(筆錄)、調解案件轉介單、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現場照片、雙方車損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又按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且未設標誌、標線劃分幹、支線道之交岔路口,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分別訂有明文,而依當時情狀,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上開規定致肇本件交通事故,被告所為具有過失至為灼然,且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吳鈞鎧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張雅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香谷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