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温文選任辯護人 黃道平律師
廖啓彣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1514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月29日上午9時59分宣判。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張征富、被害人家屬張玲琴嗣於115年1月6日調解成立,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張意鈞法 官 林 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