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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交訴字第 24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訴字第24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NGUYEN HUY BAO(中文名:阮輝寶)選任辯護人 楊杰霖律師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4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NGUYEN HUY BAO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NGUYEN HUY BAO(中文名:阮輝寶)於民國112年11月4日7時46分許,無照駕駛陳鵬元(已歿,另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汽車),沿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大明路與大明路332巷交岔路口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天、日間、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正常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前方號誌為紅燈,仍貿然穿越上開交岔路口,適有告訴人陳建銘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明路332巷由北往南方向亦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雙方車輛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左側遠端鎖骨骨折、頭部鈍傷後腦震盪症候群、腦傷後注意力,情緒與記憶力缺損之傷害。詎被告已知駕車肇事並致人受傷後,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竟未停車留在現場處理,即駕車離開現場。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警詢時及偵查中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交通事故現場照片、監視器翻拍照片、簡易勘驗筆錄、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駕籍查詢結果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件,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辯稱:案發時我在上班,我沒有開車、逃逸,我認識開車的人阮文懷,他是非法居留,不敢出來認罪,我當時以為是小事才會出來頂替,我願意就頂替罪認罪、自首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非本案汽車之駕駛,係頂替朋友阮文懷至警局製作筆錄,對於車禍過程、細節是經警方提醒、同行友人即本案汽車車主陳鵬元複述後才跟著回應。被告於案發時在任職之一信鋁業有限公司(下稱一信公司)宿舍,當日7時58分至公司上班打卡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㈠公訴意旨所指駕駛本案汽車(所有人為陳鵬元)之人,與告

訴人駕駛其所有之普通重型機車,有於上揭時、地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上述之傷害,且駕駛本案汽車之人事後未停車留在現場處理,即駕車離開現場等情,業經告訴人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偵卷第43至45、133至135頁、本院卷第326至332頁),並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及車損照片、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A1A2類交通事故攝影蒐證檢視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本案汽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3E-5879號)、被告之駕籍資料查詢、告訴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NUV-0012號)等件附卷可稽(見偵卷第47、49、51、53、55至

57、59至71、73至77、79、81、91、93、105、107頁),是此部分事實,堪可認定。

㈡被告於警詢前接受友人阮文懷請託,至警局製作筆錄,警詢

時被告尚不知車禍發生之具體肇事經過,被告於警詢之自白與卷內所存客觀證據不合,難以僅憑被告自白認定有罪判決:

⒈證人即與被告同住公司所提供寢室之范紅泰於本院審理時證

稱:我透過被告與阮文懷認識,被告還沒去警局之前,就跟我提到車禍要去警局做筆錄,是阮文懷開車撞到別人,請被告幫忙認罪,我有阻止被告說一定會很複雜,有相關法律問題等語(見本院卷第207至208頁)。證人即被告公司同事阮友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看過阮文懷來到宿舍,我跟阮文懷、被告去外面早餐店吃早餐。被告跟我說過朋友「阿懷」發生車禍,打電話拜託被告去認罪等語(見本院卷第219至221頁)。

⒉112年12月9日15時40分至臺中市警察局霧峰分局十九甲派出

所製作筆錄前,被告與阮文懷以越南語在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聯繫(見本院卷第71至73頁),對話紀錄內容如下:

⑴112年12月9日15時16分 被告:進去警察局講嗎? 阮文懷:對,就講,怕什麼。 ⑵112年12月9日15時32分 被告:幾點發生?你的電話號碼給我。 阮文懷:7:30發生。0000000000。 ⑶112年12月9日15時52分 阮文懷:怎麼樣了? 被告:好了。

結合上述證人范紅泰、阮友軍之證述及被告與阮文懷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確實應阮文懷之邀而替阮文懷至警局製作筆錄。

⒊另依本院勘驗同日被告接受員警詢問之錄音檔可知(見本院

卷第423至443頁,如附件),在警詢過程中,雖被告已來臺工作6年,尚具中文理解能力,可進行基本對話,並有友人即本案汽車車主陳鵬元在場協助,然被告卻在陳鵬元協助下留存阮文懷手機門號作為聯繫方式,而且對於本案事故發生經過,多係在員警提醒及友人陳鵬元從旁複述、代答後始被動回應,被告顯然不知車禍發生之具體肇事經過:

⑴依被告警詢筆錄記載,可見被告似已坦承並回應本案事發時

間、地點為112年11月4日7時45分在臺中市大里區大明路與永興路口,且碰撞處為本案汽車右側車身,使右後車門凹陷,當時天氣良好、路況好、視線好,且沒有障礙物,車輛剛起步,而且號誌是綠燈,不知道標線意義,現場沒有標誌。因為是外籍移工,發生車禍後害怕才離開現場等語(見偵卷第36至37頁)。惟查,依本院勘驗該次警詢錄音檔結果可知,被告對於事故發生之具體情形,包括案發時間、撞擊時兩車相對位置、本案汽車遭撞擊部位、當時環境路況、本案汽車行進速度、離開理由等所為之描述,多係在員警將設想之答案作為基礎進行提問並反覆引導,以及陳鵬元在旁加以複述、推測,甚至代替被告回應,被告始逐步附和應答,而作成該份被告坦承犯行之筆錄。被告或囿於中文語言表達能力有限而未能主動、連貫陳述,但就其回答內容,依本院勘驗結果,仍無一可凸顯其對本案事故發生經過有清楚認識,與一般坦承犯行之被告能主動述說事發經過情形,明顯有別,難認被告有清楚認知並掌握本案事故發生之全貌。況且,依本院勘驗案發當時監視器錄影畫面,可見案發當下告訴人行駛方向之號誌為綠燈,兩車碰撞告訴人倒下後,始轉變為紅燈(見本院卷第443至444頁),亦明顯與被告所主動陳述其行駛方向當時號誌為綠燈之情節不符。

⑵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0000000000是阮文懷的手機號碼,

是我報阮文懷的號碼給警察填的,除了現住地址及電話號碼以外的其他資料是我自己填的,我的手機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等語(見本院卷第212頁)。經查,被告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阮文懷使用之手機門號為0000000000,此有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見本院卷第345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函附門號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查詢(見本院卷第249至250頁)附卷可稽,被告在警詢時留存阮文懷之手機,以利阮文懷追蹤本案後續偵辦情形,與一般犯罪嫌疑人已坦承犯行,為避免檢警無法聯絡而遭拘提、通緝,遂留下可與自身聯繫方式之情形有別。

⒋被告上開警詢時之自白,既有上述之瑕疵,且與客觀存在之證據難相契合,即難僅憑被告之自白為其有罪之判決。

㈢被告於本案案發時於公司宿舍並於當日7時58分至公司上班,

完成上班打卡,有不在場之證明,在案發現場出現可能性甚低:

⒈證人范紅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們上下班都要打卡,不會

代替別人打卡,我跟被告是同寢室友、同公司同事,都一起上下班,112年11月4日我跟被上下班打卡時間非常接近,是因當天我們同時上下班等語(見本院卷第210至211頁)。證人即被告公司同事鄧士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范紅泰跟被告同個房間,上班打卡是誰的卡誰自己打,從來沒有代打卡情形,打卡鐘的時間與正確時間是差不多的,如果有打卡紀錄,代表這個人有上班等語(見本院卷第215至216頁)。證人即被告公司同事阮友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公司禁止別人代打卡,被發現要罰錢,打卡鐘的時間跟正確時間是一樣的等語(見本院卷第221至222頁)。綜據證人范紅泰、鄧士預及阮友軍之證述,3人均一致表示一信公司採嚴格之打卡制度,明確禁止代為打卡,且有處罰機制,亦未曾發生代人打卡之情形;又打卡鐘所記錄之時間與實際時間大致相符,具有相當準確性。范紅泰證稱其與被告同寢室且同時上下班,案發當日打卡時間相近,理應2人共同作息所致。據此可知,公司打卡紀錄具有相當之真實性與可信度,足以反映員工實際出勤狀況。

⒉經查,被告於112年11月4日上班打卡時間為「07:58:45」

、證人范紅泰時間上班打卡時間為「07:59:07」,有被告提出112年11月4日出勤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9、132頁),另稽之被告與阮文懷間對話紀錄,被告以越南語於113年2月3日15時17分向阮文懷表示:「我4點請假回去了」等語(見本院卷第267頁),核與一信公司函復本院被告同日打卡紀錄之下班打卡時間為「16:00」(見本院卷第395至397頁)一致,足認其公司出勤打卡紀錄足以反映被告真實上、下班時間。是倘被告果係本案肇事行為人,於事故於112年11月4日7時46分許發生後,尚須駕車前往距案發地點車程約須40分鐘之址設臺中市○○區○○路00○00號之一信公司,並於7時58分45秒完成打卡,依常情判斷難以實現,足見於案發時段被告有不在場證明,其為本案肇事行為人之可能性甚低。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前揭所舉之各項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使本院形成被告有檢察官所指犯行之確信心證。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被告犯罪既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而應對被告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賴謝銓提起公訴,檢察官邱綉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邵廷軒法 官 黃介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怡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附件

00:00 員警 那個調查筆錄第一次喔,我跟你講國語啦,你幫助一下。 陳鵬元 我在旁邊幫忙翻譯。 員警 調查筆錄第一次,筆錄要做筆錄,我們今天第一次做筆錄吧。時間就是民國112年。 陳鵬元 就是現在的時間。 員警 12月,現在是12月9號下午15點40分。地點是那個十九甲派出所在這裡。 被告 好。 員警 按鈕就是對方,因為你開車跟他車禍嘛,對不對? 被告 對。 員警 那你就離開了,對不對? 被告 對。 員警 車放著人就離開了嘛,對不對? 被告 對。 00:39 員警 那對方給你告肇事逃逸跟過失傷害,了解嗎?他告你,你知道嗎? 陳鵬元 就是他告你說撞到了,你跑掉。 被告 ...(無法辨識) 00:49 員警 他受傷嘛,對不對?好,那你叫什麼名字? 被告 阮輝寶。 00:58 員警 你性別是男生?是啦? 被告 好。 01:02 員警 那你出生年月日?1995年? 被告 對,1995。 員警 幾月? 被告 8月,10號。 01:09 員警 10號,那就是在台灣就是84年8月10號,阿你出生地越南嘛? 被告 對,越南。 01:16 員警 職業現在是工人嘛?工人啦? 被告 對。 01:21 員警 你的居留證號碼嘞?L800,然後嘞?幾號? 陳鵬元 你的居留證號碼。 被告 000000000。 01:32 員警 好,你來五年了嘛? 被告 對。 員警 那中文應該是可以啦。 01:36 員警 你的地址就是這個清水區啦? 被告 這我公司。 員警 高美路231巷18號。 被告 對。 01:51 員警 現在還是住這個地方嗎? 陳鵬元 你現在...(無法辨識) 被告 旁邊、旁邊那邊。 01:55 員警 那你每天都會到這邊去嘛? 被告 對。 01:58 員警 那你就把這邊設,因為你要,他會寄信給你啊。 被告 寄信來我公司? 員警 對對對對對,會寄給你通知你。阿要叫你。 被告 我公司要知道。 員警 這邊不是嗎? 被告 對,我不想公司知道。 02:13 員警 那你要寄到哪裡去?你的現住地嘞?你的住的地方,那個地方。 被告 我那邊沒有地址。 02:19 員警 那你還有其他住處嗎?因為這個你最好是請公司的那個仲介幫你做協助你處理比較好啦。我是這樣覺得。好不好,我們還是寄這邊,不然等一下信沒有收到真的就對你工作會有影響。 被告 寫他的家可以嗎? 02:39 員警 你們都OK,我都沒問題阿。 被告 寫你的家可以嗎? 陳鵬元 寫寄我這邊這樣。 被告 對。 陳鵬元 好啦。 02:46 員警 那你就先暫住他們家,太平區,然後嘞? 陳鵬元 永成北路158巷1號10樓。 員警 阿你要幫他收信喔。(台語) 陳鵬元 好。 03:00 員警 你在越南的學歷是怎樣? 陳鵬元 你讀書讀多高? 員警 國中、高中、大學? 被告 高...(無法辨識) 員警 高中噢? 被告 對。 03:11 員警 阿你電話? 被告 電話是09,0967。 員警 87還67? 陳鵬元 0987。 員警 ...(無法辨識) 陳鵬元 0000000000。 被告 0967。 陳鵬元 0987啦。 03:30 被告 0000000。 陳鵬元 980。 員警 0000000000。 陳鵬元 對。 03:43 員警 阿他的經濟怎麼樣? 陳鵬元 經濟噢?貧、貧困。 03:50 員警 我先用個勉持啦,因為貧困你要有低收入證明。因為你車禍有這個公共危險,這個肇事逃逸啦,你撞到你跟人家撞到你就離開了,對不對?阿別人給你提告,阿我在給你做筆錄的時候喔,我問你什麼,你就講什麼好不好? 被告 好。 員警 阿你不想講你就不要講好不好?阿你可以選任辯護人,你也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就是我有幫你我們有調監視器,你知道嗎? 陳鵬元 就那個monitor,TV。 員警 你瞭解啦? 被告 好。 04:25 員警 阿你現在頭腦都清醒嗎?精神好嗎? 被告 好。 員警 好,可以喔。 04:36 員警 你在臺灣工作多久? 陳鵬元 你來臺灣多久了? 被告 六年。 員警 蛤? 被告 六年。 員警 六年了嘛。 被告 對。 員警 來臺灣工作六年。 05:10 員警 阿你你聽得懂,你你會講國語嗎? 被告 會。 員警 你會說嘛? 被告 好。 員警 阿我講中文你聽得懂嗎? 被告 聽得懂。 員警 能理解中文啦,我講你能聽得懂啦?懂嗎? 被告 懂。 員警 好。 05:37 員警 阿對這個字看得懂嗎?字如果看不懂,你朋友要幫你看嗎? 被告 好。 員警 這樣,對嗎?可以說中文但是無法理解。(台語) 陳鵬元 他看不懂字。(台語) 員警 好。 05:55 員警 阿你意識清醒啦? 被告 好。 員警 是不是? 被告 是。 員警 那你這個資料正確啦,都是真的嗎? 被告 真的。 06:09 員警 阿你應該你沒有前科啦? 被告 沒有。 06:12 員警 那我剛跟你講的,我問你筆錄,你可以我問什麼你要講什麼就講什麼,知道嗎? 被告 知道。 06:18 員警 阿可以選任辯護人,也可以你也可以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就是說我幫你調了monitor。知道嗎? 被告 好,OK。 員警 有齁。知道啦? 被告 知道。 員警 你的權利喔。 06:30 員警 阿有沒有前科? 被告 沒有。 員警 沒有啦齁。 06:34 員警 好,然後,欸等一下我再印你的給你簽名,我做完他的一起印。 陳鵬元 好好好好。 06:39 員警 阿你在這邊是低收入、中低收、原住民還是什麼可以請求法律扶助的嗎?有沒有這個身分?應該是沒有吧? 陳鵬元 沒有啦,他們只有外籍的那個外籍法扶而已。 員警 噢好,OK。 06:54 員警 阿你你現在沒有通譯,你中文都可以理解喔? 被告 好,可以可以可以,可以瞭解。 07:01 員警 阿你現在有需要請辯護人或親友來陪同到場嗎? 陳鵬元 親友就我而已。(台語) 員警 就你而已(台語),只有我朋友陳鵬元啦。 陳鵬元 只有我陪你來而已啦。 被告 嗯。 07:20 員警 今天我叫你來這邊做筆錄是因為你之前發生車禍,然後離開了,知道嗎? 被告 知道。 員警 你有跟他講啦? 陳鵬元 有。 07:32 員警 阿當時他那台車3E-5879號的,開車的是你嗎? 被告 是我。 07:42 員警 好自小客車,就那一天開綠色的車嘛,你有載人嘛,對不對? 被告 對。 員警 阿那天開車的是你嗎? 被告 是我。 07:49 員警 11月4號早上7點45分,是你嗎? 被告 對。 07:52 員警 好,是你駕駛的嘛。那你還記得那個那天的年月日時間,你還記得嗎? 被告 早上7點半。 員警 7點,回來是7點45分、46分。 被告 好。 08:04 員警 阿日期還記得嗎?不記得了?不記得? 被告 不記得。 08:08 員警 好,我跟你講啦,發生的時間為今年11月4日早上7點45分。 被告 好。 員警 在我們這個大明路跟永興路那個地方。你有跟他說啦?(台語) 陳鵬元 有。(台語) 08:33 員警 阿你開車過去他碰到他撞到你,他是怎樣? 被告 結果他撞我,他好像。 員警 ...(無法辨識) 被告 我有看到綠燈我經過。 員警 嘿,我看你當時走大明路嘛,對不對? 被告 對。 員警 看到綠燈嘛? 被告 對。 08:51 員警 你們往大買家那邊去對不對?國光路嘛? 被告 對。 陳鵬元 就是你要一直走嘛。 被告 對。 09:02 員警 好,阿你說你看到綠燈繼續往前走嘛,然後對方撞到你右邊嗎?他是在路口撞到你右邊嗎?十字路口嘛? 被告 呃,直走他撞到。 員警 從旁邊出來這樣。 被告 對。 09:21 員警 到路口,路口你有跟他說啦?(台語)對方的機,這樣嘛這樣這樣這樣撞到嘛? 被告 對。 09:31 員警 從右側出右側出現,撞上你的車門,對不對? 被告 對。 陳鵬元 後面的門嘛? 被告 對。 09:43 員警 就這樣嘛?對不對? 被告 好。 員警 是這樣嗎? 被告 是。 員警 就是你直走嘛,他從右邊出來撞上你嘛,是不是? 被告 是。 員警 是啦齁。 09:56 員警 好,阿你的車你的車被他撞到右邊啦,右側。 被告 好。 員警 不是啦,是不是嘛? 被告 是,右側。 員警 是阿對阿,右側。右邊嘛? 被告 對。 10:09 員警 阿車被撞下去是怎樣?破掉還是凹進去還是怎麼樣?凹進去嗎?還是怎樣? 被告 對,凹進去。 員警 凹進去齁。右後車門凹陷是不是? 陳鵬元 對。 10:29 員警 阿當時的天氣好嗎?那一天的天氣好嗎?早上天氣好不好? 被告 好。 10:38 員警 天氣好啦齁。阿路況好嗎? 被告 好。 員警 路上有什麼車嗎?沒有吧? 陳鵬元 上班時間車比較多。 10:43 員警 你那天是禮拜天還是禮拜六?(台語) 陳鵬元 那天。 10:49 員警 假日早上我看沒什麼車。(台語)你覺得道路好嗎?路整個路好嗎? 被告 很好。 10:56 員警 路況好。視線好嗎?眼睛看出去。 陳鵬元 看這樣子很清楚,很好阿。 被告 好。 11:02 員警 阿有沒有什麼障礙物擋到你?路上有沒有什麼障礙物? 陳鵬元 前面有什麼東西擋到你嗎?沒有? 被告 沒有。 11:12 員警 阿你開車的速度多少? 陳鵬元 綠燈剛起步,綠燈剛起步剛走這樣而已。 11:24 員警 剛起步啦齁。有紅綠燈嘛?(台語)對不對? 被告 對。 11:27 員警 號誌是你號誌是什麼? 陳鵬元 你說綠燈他車子剛走,阿他就撞上來了。 11:34 員警 阿標線就是地上畫的線,就是普通一般的線,了解嗎?台灣的道路地上都會畫線? 被告 沒有瞭解。 員警 就不知道,反正你只知道有線嘛對不對,但你不知道那是什麼意義啦齁。 被告 對,如果怕我跑掉,馬上打電話給他。 員警 綠燈,你只知道有標線,但不知道它的意義齁。 被告 好。 員警 沒有標誌,那個東西跟標誌沒有關係,標誌是一塊那個有沒有。 被告 好好好。 12:05 員警 沒有標誌。你是說嘿好,阿你有你有發現對方嗎?你要開過去的時候,你有發現他騎出來嗎?你有你有看到他嗎? 陳鵬元 就撞到才知道。 被告 他撞到了我然後知道。 12:30 員警 才知道嘛齁。阿誰報案的你知道嗎?誰叫警察來的? 陳鵬元 跑掉了不知道。 員警 不知道。你先離開了嘛,你是不是先離開了? 被告 對。 12:44 員警 阿你為什麼要先離開?你的原因是什麼? 被告 所以我馬上馬上打電話給他。 陳鵬元 他問說你為什麼先離開?你說你你怕撞到你會怕所以才先走阿。 員警 你因為是外籍移工嘛對不對?因為是外籍移工嘛,發生車禍我很害怕,怕麻煩跑掉。 被告 對。 員警 阿你是,你是因為你是外籍移工怕撞到。 被告 怕我跑掉。 陳鵬元 麻煩才跑掉。 員警 發生車禍害怕就對了啦,你很怕嘛? 被告 對。 員警 才會先離開啦,還是先跑掉對不對? 被告 對。 13:30 員警 你們是三、四個人?三個人?你們車上幾個人? 陳鵬元 三個阿。 被告 三個。 員警 阿你們就是三個人,然後下車就跑走了。 被告 對,是。 員警 你載兩個人嘛對不對? 被告 對。 14:02 員警 大家都離開了嘛對不對? 被告 對,是。 14:10 員警 阿你你有沒有駕照? 被告 沒有。 員警 是有還是沒有? 被告 沒有。 員警 你是有換嗎還是怎樣? 陳鵬元 你是駕照過期?他現在是駕照過期?(台語) 員警 我不知道,他如果有說我會再查。(台語) 陳鵬元 你有沒有那個開車那個證?跟我一樣開車那個阿駕照? 被告 有,有motorcycle。 14:44 員警 你只有機車駕照?是嗎?普通重機車駕照。阿你那天有安全帶嗎? 被告 有。 14:48 員警 有啦齁。阿你有載人嘛?乘客兩個嘛對不對?你不是載兩個人? 被告 對。 14:54 員警 是不是。阿你們有人受傷嗎? 被告 沒有。 員警 阿你開車的時候有沒有打手機? 被告 有打手機給朋友。 員警 是下車之後啦,我說開車。 陳鵬元 你在開車的時候沒有。 被告 沒有。 15:06 員警 沒有啦齁。阿有載貨物嗎? 被告 沒有。 15:10 員警 沒有啦齁。阿你駕駛的這台5E,3E-5879啦齁,你開的這台車是誰的車? 被告 我朋友。 15:35 員警 他嘛,阿元嘛齁,朋友陳鵬元所有啦齁。阿現在那台車在何處? 陳鵬元 我牽回牽回去了。 員警 你賣掉了? 陳鵬元 報廢。 15:56 員警 噢報廢。阿你跟對方那個機車騎士,他叫陳建銘你有認識嗎?你有認識騎機車那個人嗎? 被告 沒有,沒有。 員警 阿你跟他有沒有仇恨?沒有吧? 被告 沒有。 16:11 員警 噢好。阿我做筆錄的時候有沒有對你錄音? 被告 有。 16:15 員警 有啦齁。阿你回答都是出於你的自由嗎?我有沒有強迫你要怎麼講? 陳鵬元 有沒有說叫你要怎麼講?就是你自己講的,問你有沒有自己講對不對? 被告 我自己講。 16:25 員警 嘿阿,我沒有我沒有說要罵你、打你,瞭解嗎? 被告 瞭解...(無法辨識)。 員警 這是你自己講的喔,自由喔free,OK? 被告 對,OK。 16:35 員警 好,阿你上面說的都實在喔? 陳鵬元 說的都是真的啦齁。 被告 真的真的。 員警 有沒有騙我? 被告 沒有。 員警 還有沒有什麼意見要補充? 陳鵬元 還有沒有什麼要講的?沒有了齁? 被告 沒有。 員警 好那我們就做到這邊啦,你叫什麼名字? 被告 阮輝寶。 員警 阮輝寶,車就是你開的嘛是不是? 被告 對。 員警 詢問紀錄人就是我警員李○○啦齁,筆錄詢問完畢,結束時間是112年12月09號15點57分齁,筆錄詢問完畢齁,就把它...。(錄音結束)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罪等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