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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原侵訴字第 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侵訴字第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6選任辯護人 鄭志彬律師

歐陽徵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4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6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6於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

000 000○○○·○○○○專家」美容工作室(下稱本案美容工作室)擔任除毛師。民國113年1月6日10時許,告訴人AB000-A11

309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男)至上開美容工作室進行屁股及私密處除毛,被告為拍攝除毛後之作品照,而先使告訴人陰莖完全勃起;嗣被告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不顧告訴人出聲反對,壓制告訴人雙手,先對告訴人以手套弄生殖器(亦即俗稱之打手槍)後再對告訴人口交,直至其射精為止,而以此強暴、脅迫之方式,對告訴人強制性交得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A男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instagram對話擷取畫面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有以手套弄告訴人生殖器以及對告訴人為口交之客觀行為(本院卷第113頁),然堅詞否認有何強制性交犯行,辯稱:我在除毛結束後向告訴人說要拍攝作品照,經告訴人同意後,我以手套弄告訴人生殖器之方式協助告訴人勃起,嗣後再對告訴人為口交,在此過程中都有經過告訴人的同意,且我並沒有壓制告訴人;口交到一半時告訴人推開我說不要,我馬上離開告訴人,但告訴人就射精了,在告訴人對我說不要之前,我不知道告訴人不願意做這些事情,我並沒有強制性交的犯意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因告訴人先同意被告為其拍攝照片以及觸摸其生殖器,且本案拍照、以手套弄生殖器、口交等行為歷時相當之短,被告主觀上無從知悉告訴人不願意被口交之意願,因此被告並不具備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等語。

五、本院之判斷

(一)經查,被告於113年1月6日10時許,在本案美容工作室對告訴人除毛過後,拍攝告訴人生殖器勃起之照片,且在此過程中以手套弄告訴人生殖器,嗣又對告訴人為口交行為,而使告訴人射精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3月6日刑生字第1136025588號鑑定書(下就各卷宗均省略前稱,僅以卷號簡稱之,偵卷第67頁至第69頁)、疑似性侵害案件證物採集單(偵不公開卷第23頁)、本院114年4月24日勘驗筆錄暨其附件(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15頁、本院不公開卷第21頁至第38頁)等在卷可證,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所謂無瑕疵,係指被害人所為不利被告之陳述,與社會上之一般生活經驗或卷附其他客觀事證並無矛盾而言。至所謂就其他方面調查認與事實相符,非僅以所援用之旁證足以證明被害結果為已足,尤須綜合一切積極佐證,除認定被告確有加害行為之外,在推理上無從另為其他合理原因之假設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783號判決參照)。且因性侵害犯罪通常具有高度隱密性,案發當時如僅有被告與被害人二人在場,事後常有各執一詞之情況,法院為發現真實,對於被害人指證是否可信,自應詳加調查,必其指證確與事實相符,而無重大瑕疵者,始得採為論罪之依據。尤其涉及強制性交與合意性交爭議之案件,因涉及雙方利害關係之衝突,為發現真實,法院應就卷內相關證據資料細心剖析勾稽,以究明被害人之指訴是否合於情理以外,尤應調查其他相關佐證,以查明其指證是否確與事實相符。亦即被害人之指證,仍須有補強證據以保障其憑信性,不能單憑被害人片面之指證,遽對被告論罪科刑(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判決參照)。

是本件除告訴人所指訴之性侵害情節須無重大瑕疵可指外,尚須有其他足資證明告訴人所述為真之確切證據,始能對被告以強制性交罪相繩。

(三)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有壓制告訴人之行為,亦無法證明告訴人表示拒絕後,被告仍有繼續以手套弄告訴人之生殖器或者對告訴人為口交行為,理由如下:

1.證人即告訴人A男關於本案案發情形之證述,其歷次之證詞多有齟齬之處,整理如下:

⑴證人A男於警詢中之證詞略以:我於案發時至本案美容工作室

除毛,除毛完後被告開始幫我抹修復液,抹到私密處時被告開始用手上下摸我的生殖器,但我沒有想太多;被告並說要拍我的私密處,覺得我的生殖器還不夠硬,請我用硬一點,我便拒絕被告,但被告又說「還是我幫你弄」,遭我拒絕後,被告將我壓在美容床上不讓我離開,並在我反抗時壓住我的雙手、抓著我的手肘,且用嘴含住我的生殖器,我就跟被告說我要離開了;被告沒有跟我說要拍攝私密處,被告在把我壓到床上前就先拍照,拍照完才詢問我可否拍照;我當時想離開,但被告不讓我離開等語(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第29頁)。

⑵證人A男於偵訊中之證詞①就拍照之情況:除毛後被告跟我說要拍膀胱照,要用牌子擋

住我的生殖器,我有跟被告說不行,被告卻說要拍作品照給老闆,就直接拍照,我並沒有同意被告;被告說為了拍照必須要幫我把生殖器用硬,我有拒絕被告,被告就說先幫我抹消炎膏;卷內所附拍攝我生殖器的照片是被告偷拍的,拍攝我屁股的照片我有同意被告拍攝,但應該要放LOGO牌子;被告對我打手槍後我有射精,然後用衛生紙或者棉花棒擦拭,我認為被告可能是在那時候趁我不注意拍照的;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同意被告拍攝照片,我在過程中都是躺在床上。

②就被告以手套弄告訴人生殖器之情況:抹消炎藥膏抹到一半

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抹藥膏應該是平平的手法,被告卻是上下對我的生殖器打手槍,此時我有反抗,對被告說怎麼用這種方式抹消炎霜,但被告沒有回答我,而是問我說可不可以用嘴巴;被告對我打手槍時我就明確對被告說不行,但被告用一隻手將我的兩隻手往上抓著,直到我因打手槍而射精,被告才放開我的手,並用衛生紙或者棉花棒擦拭。

③就被告對告訴人為口交行為之情況:被告對我打手槍後,突

然說可以用嘴巴嗎,我說不行,但被告將嘴巴靠近我的私密處,我將被告推開,被告用雙手將我的雙手壓在床上,且嘴巴硬上對我口交;我想推開被告,但因為手遭被告壓制而無法推開,我在此過程中身體有掙扎,並一直跟被告說不行、我喜歡女生不喜歡男生,後來被告順其自然多口交幾下就鬆開了。

⑶證人A男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①就拍照之情況:我沒有同意被告拍攝我生殖器呈現勃起狀態

的照片及影片(本院卷第151頁至第152頁);我在案發時不知道被告有以手機對我拍攝,被告是對我偷拍,我印象中被告沒有使用腳架或者自拍架(本院卷第162頁至第163頁);另就所提示證人A男於警、偵訊中之證詞,證人A男均稱其證詞屬實等語。

②就被告以手套弄告訴人生殖器之情況:被告對我打手槍時我

就有推開被告,跟被告說不要(本院卷第148頁);我不知道被告有以手套弄我生殖器的情況,被告握住我的生殖器時我不知情,我沒辦法表示拒絕(本院卷第153頁);被告是塗抹消炎藥膏後始對我打手槍(本院卷第161頁);被告在打手槍的過程中有用一隻手壓制我的雙手(本院卷第155頁、第162頁);被告在對我打手槍的過程中我都躺在床上(本院卷第163頁);另就所提示證人A男於警、偵訊中之證詞,證人A男均稱其證詞屬實等語。

③就被告對告訴人為口交行為之情況:我因為被告對我打手槍

而推開被告後,被告就對我口交,此時我也有推開被告,但過程太短暫,我就射精了(本院卷第149頁);被告在對我口交的過程中,有將我的雙手往上抓著並壓在床上(本院卷第155頁):被告對我口交前有先問我,但我沒有表示同意被告就開始進行,因為此過程只有2、3秒時間,在我表示拒絕後,被告還是繼續動作(本院卷第157頁至第158頁);也可以說我在說不要的時候,我不知道被告是否已經含下去,反正被告有含下去了,我在過程中一直說我不要(本院卷第158頁);被告在對我口交的過程中我都躺在床上(本院卷第163頁)④就證人A男就診之情況:我因為本案的事情心裡無法接受,所

以113年4月間到○○○診所就診,我在本案發生到就診的這段時間都沒辦法工作跟出門,但我去了1次診所後覺得還是無法接受,就沒有再去第二次(本院卷第158頁)。

2.是綜觀證人A男歷次證詞,可見:①就被告拍攝其生殖器之情況,於警詢先稱「被告拍完照才詢

問可否拍照」(顯見證人A男知悉被告有拍照),於偵訊中卻稱「我有同意被告拍攝我屁股的照片」、「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同意被告拍攝照片」、「被告是對我偷拍照片」、「我拒絕被告後,被告就直接拍攝照片」,於審理中則稱「我沒有同意被告拍攝照片」、「被告是對我偷拍」,其不僅前後證詞不一,甚至在同一次偵訊中,就到底有無同意被告拍攝照片、被告拍攝時自己是否知情等,就做出完全不同之證述,證詞前後齟齬至為顯然;而被告本案經起訴之強制性交犯行緊接在被告對證人A男拍攝行為之後,二者難以強行分割,而屬於同一事件,證人A男就此部分證詞既然前後反覆,其證詞可信度已有可疑。

②就被告以手套弄其生殖器時,其是否知情乙情,先於警詢中

稱「沒有想太多」,於偵訊中卻稱「有反抗」,於本院審理程序中稱「我有說不要」,復又稱「我不知道被告有以手套弄我生殖器,我沒辦法表示拒絕」;就被告是否有壓制其乙情,於警詢中全未提及,僅提及被告對其口交時之壓制情況,於偵訊、本院審理中始稱有遭壓制;就有無射精乙情,於警詢全未提及,於偵訊中稱其遭被告以手套弄生殖器時即有射精,於審理中卻稱遭口交後始射精。是被告有無壓制證人A男、證人A男有無表示拒絕等情,其前後證述顯然不一,甚至在本院審理程序中證稱其不知情、無法拒絕等語,益見其證詞之證明力薄弱。

③就被告對其口交後是否有射精乙情,證人A男於偵訊中全未提

及有因遭被告口交而射精,於本院審理中卻稱遭被告口交而射精;又就其如何拒絕乙情,先於偵訊中證稱其拒絕被告後被告始為口交行為,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係沒有表示同意被告就對其口交、其不知道自己說不要時被告是否已經含下去。是被告對證人A男為口交行為時,證人A男是否有先表示拒絕、證人A男究竟係何時射精等情,其前後證述亦有齟齬,其證詞是否可信實有疑義。

④進言之,由證人A男之證詞,已可見其所述前後齟齬,甚至在

同一次程序中,就本案重要事項做出完全不同的證述;則其證詞既然已存在前後多處矛盾之重大瑕疵,其證稱自己有拒絕被告、遭被告壓制等情,是否屬實,容有可疑之處。

3.證人A男之證詞與經本院勘驗之錄影檔案,情況亦不符合:觀諸本院114年4月24日勘驗筆錄及附件(本院卷第105頁至第115頁、本院不公開卷第21頁至第38頁),可見被告在拍攝告訴人生殖器之過程中,與證人A男持續對話,其對話內容平和並互有來往,未見證人A男表示任何拒絕之意;況證人A男除躺在床上雙手交疊之姿勢外,亦有雙手撐床坐在床邊之姿勢,顯係為方便被告拍攝其生殖器;再被告所提出影片拍攝之畫面平穩,鏡頭亦有拉伸移動之情況,顯非偷拍盜攝。足徵證人A男證稱其沒有同意被告拍攝、被告係對其偷拍等語,顯非可採。再者,被告拍攝證人A男之過程中,就已有手套弄證人A男生殖器之情況,且未見證人A男有表示拒絕,此與證人A男前揭證詞全然不符,是證人A男證稱其遭被告套弄生殖器時就有拒絕被告等語,與客觀事證不符,亦非可採。

4.檢察官所舉被告與證人A男之Instagram對話紀錄(節錄如附表一、二、三)無法與證人A男之證詞彼此印證:被告與證人A男之對話紀錄中,被告即有提及「因為不是說要拍朝天」,證人A男則回覆稱「但也不能變成弄出來呀...」,此即顯見證人A男並未拒絕被告拍攝相關照片、影片。再觀諸2人之對話紀錄提及「沒想到你會突然出來」、「我出來之後你還壓著我不放過我用嘴巴吃...」,並與被告之辯詞互相參照,更可見證人A男應係於被告口交行為後隨即射精;而證人A男提及「我有跟你說我真的不行了」、「我跟你說不行你還這樣子」,被告則稱「你也沒有用力推我 有點放任我這樣」,是其等對話紀錄所顯示案發情況更像是「證人A男於遭被告口交、且即將射精時對被告稱不行」,而非「證人A男於遭拍攝、遭套弄生殖器時即拒絕被告」,與證人A男所述拒絕被告之情況不合,更無法以此認為證人A男所述為真。

5.檢察官雖另以證人A男之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之證詞佐證證人A男事後之情緒反應,然證人A歷次證詞多有齟齬,本身即有重大瑕疵,證人A男之母所述又僅係證人A男事後之情緒反應,已難以此印證證人A男所述。是無法以證人A男之母證述之內容,資為證人A男指證之補強證據。

6.綜上,證人A男之證詞多所齟齬,且與客觀事證並不相合,具有多處重大瑕疵,證人A男之證詞並不可採,難認被告有對告訴人為何壓制行為,亦難認告訴人在遭拍攝照片、套弄生殖器時,就有表示拒絕之意。

(四)進言之,檢察官所舉證據,無法排除本案實際案發情況係如同被告所辯「被告在告訴人同意之情況下,對於告訴人為拍照、套弄生殖器之行為,在口交過程中告訴人始稱不要,被告即停止行為,然告訴人即因而射精」之可能。反觀被告所辯較符合本院勘驗筆錄所示告訴人遭拍攝影片、遭套弄生殖器之情況,以及2人對話紀錄所示告訴人在遭被告口交後隨即射精之情況;而被告對告訴人拍攝影片、套弄生殖器、口交行為顯係緊接,時間相隔非長,被告就前面二者行為,均可能已取得告訴人同意,則在告訴人明確表示拒絕前,被告實有可能認為告訴人具備配合其完成口交行為之意願,而不具備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再被告既然於告訴人表示拒絕後隨即停止動作,益徵被告並不具備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且無法認為被告有為何等強制手段。

(五)本案事證既無法排除被告所辯屬實之可能,亦無法認定其具備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或者有為客觀強制手段,自難遽以強制性交之重罪對被告相繩。

六、綜上所述,本案就被告有無強制性交之主觀犯意、客觀犯行均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既無法使本院獲致被告有罪之心證,即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附表一被告之訊息 告訴人之訊息 第一次被男生口 感覺很不舒服 抱歉 怎麼辦你太突然了 可能剛出來又馬上 我嚇到了 所以 我真的嚇到了我沒想到除毛會變成這樣 告訴人表示其感覺不舒服,開車亂晃等語,此部分逕予省略 我沒想到你會突然出來 以為是開玩笑的 我有跟你說我真的不行了 不要再摸了 你壓著我 我不知道怎麼辦 我以為是開玩笑的 我出來之後你還壓著我不放過我用嘴巴吃... 沒想到有天我也會被強姦...... 這樣哪算啦 算吧... 那我也要哭了 你開車還一直用手機喔 你有喜歡強姦的情節癖好喔 不然怎麼壓著我不放 我哪有啦 因為你突然說你快出來了 我想說真的假的 不可能! 因為你前面有說有好幾個小時 我一時不知道該怎麼辦 就 就什麼 就興奮了是嗎 ...... 被告與告訴人互傳表情符號 什麼啦 吼 我跟你說不行你還這樣子 哪有 明明當下 你也沒有用力推我 有點放任我這樣 我想說你也不可能出來 可是我有跟你說不行 就開開玩笑 我真的沒有被男孩弄過 所以我很害怕 你就任我用了 才跟你說不行 但你沒推開 我想說應該沒有要出來 只是在開玩笑 ㄐ 結果就出來了 然後出來我不知道該怎麼辦 沒想到 出來我還跟你說不行 事後我也覺得很不可思議 你還是吃掉我了... 就已經出來了 怎麼不行 感覺很恐怖ㄚ附表二被告之訊息 告訴人之訊息 我意思是說我沒有要跟你發生這件事呀... 誰會知道你就吃了我 ㄣ 你太突然了 我不知道該怎麼做 沒這樣過 嗚嗚嗚附表三被告之訊息 告訴人之訊息 手槍...(此句對話並未完整截圖) 我也覺得很突然... 我以為你只是在用修復液 因為不是說要拍 朝天 但也不能變成弄出來呀... 你真的太突然了 嚇到我 不知道你會出來以為你開玩笑 然後你也沒認真推開我 然後你說 那不是最 頂的狀態 那怎樣你心情會平復些 反正我覺得你吃了我真的很不舒服 因為是出來後 前面都很OK吧 沒有...我也跟你說不要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