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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原易字第 11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彥辰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楊淑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毒偵字第2019、2759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黃彥辰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黃彥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猶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113年5月8日上午某時許,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

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年5月8日17時3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巷0號對面(TIMES第二停車場),因另案通緝為警查獲,並扣得附表1編號2至5所示之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

㈡於113年5月17日某時許,在臺中市某處自小客車內,以玻璃

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3年5月18日12時2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創意時尚旅店查獲,並在其包包內扣得附表1編號1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113毒偵字第2019號)。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黃彥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131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於112年7月18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並於同年8月24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出所,執行觀察勒戒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8、29頁),是被告有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又犯本案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已符合上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追訴要件,檢察官依法提起公訴,程序上自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81、194頁),並有如附表1所示扣案物、附表2所示證據(見附表2「卷證出處」欄所載)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共2罪)。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原金簡字第

6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部分,被告於112年8月24日入監執行,並於同年12月13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參,上開前科業經檢察官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載明,並且將被告刑案查註表附於偵查卷宗,一併送交法院,被告對前開屬於派生證據之刑案查註表之正確性均未爭執,且經本院合法進行調查程序,應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已為主張並盡其舉證責任。檢察官復於本案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記載:「另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件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後未滿6月即再犯該2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然上開前科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與本案罪質、犯罪態樣、侵害法益均不相同,尚難僅以均係故意犯罪及犯罪時間與執行完畢時間相近,而認有何刑罰感應力薄弱之情形,爰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然仍得將其前科素行,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對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予以充分評價,附此敘明。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傷害、侵占、藏匿

人犯、公共危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應認被告素行不良;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長期使用易出現妄想、幻覺、情緒不穩、多疑、易怒、暴力攻擊行為等副作用,故施用甲基安非他命除影響施用者之身心健康外,亦間接影響社會治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未能體認毒品危害己身甚鉅,若是因生活壓力、困境宜尋求其他管道予以緩解,猶捨此不為,而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犯行,足認被告尚未戒斷對毒品之倚賴,其行為並非法之所許;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以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9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本案2次犯行,罪名相同、犯罪態樣相類、犯罪時間間隔非鉅,及數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對其施以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等為整體綜合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參、沒收

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1編號1所示之物,經檢驗具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附表1編號1所示鑑驗書在卷可參,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又盛裝本案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1只,所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整體,同依前揭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無證據證明附表1編號2至5所示扣案物,與本案有關,均不另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明儒、趙維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盈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1】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只) 1包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31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153至156頁) 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2.2277公克。 2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 1輛 3 K盤1組(含K他命殘渣) 1組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8號鑑驗書(見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53頁) 1.送驗K盤/菸盒(含鐵片1張)以溶洗方式檢驗出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4 PORTER背包 1只 5 LONGCHAMP背包 1只【附表2】編號 證據名稱 卷證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核交字第772號卷(下稱核交字第772號卷) 1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0) 核交字第772號卷第7頁 2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6月6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831號鑑驗書、扣押物品照片 核交字第772號卷第9頁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153至156頁 (二)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019號卷(下稱毒偵字第2019號卷) 3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7至17頁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7至18頁 4 員警職務報告(113.05.18日)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39頁 5 黃彥辰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2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55至61、63至69頁 6 黃彥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3年5月18日12時1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樓餐廳(創意時尚旅店))(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71至81頁 7 扣案毒品照片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83頁 8 黃彥辰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1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87至89頁 9 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91頁 10 臺中地檢署113年度安保字第881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2) 毒偵字第2019號卷第145頁 (三)臺中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759號卷(下稱毒偵字第2759號卷) 11 員警職務報告(113.05.08日)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31頁 12 黃彥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收據(113年5月8日17時2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0巷0號對面(TIMES臺中健行路第2停車場))(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3)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41至49頁 13 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6月7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B00000000)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51頁 14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5月22日草療鑑字第1130500508號鑑驗書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53頁 15 黃彥辰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55至57頁 16 現場照片 毒偵字第2759號卷第59頁 (四)本院113年度原易字第111號卷(下稱本院卷) 17 本院113年度院安保字第474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詳見扣押物品清單編號4) 本院卷第35頁 18 臺中地檢署113年11月29日中檢介直臨113毒偵2019、2759字第167155號函 本院卷第43頁 1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2月3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62283號函 本院卷第45頁 2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13年12月6日中市警二分偵字第1130062284號函暨檢附員警職務報告 本院卷第47至49頁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