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8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8選任辯護人 張瑋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8被訴對告訴人AB000-A112551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8與丙女(年籍詳卷)係同住臺中市○○區某社區(詳細地址詳卷內資料)之鄰居,告訴人即代號AB000-A112551號女子(下稱甲女)係丙女之女。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清明節連假之某日,酒後見告訴人甲女自丙女住處下樓,隨即尾隨告訴人甲女下樓,並基於性騷擾之犯意,趁告訴人甲女不及注意之際,碰觸告訴人甲女腰部及臀部,並親吻告訴人甲女臉頰,告訴人甲女將被告推離後,被告之配偶亦走下樓梯要求被告回家,被告始與其配偶一同離去。因認被告涉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前段之性騷擾罪嫌等語(被告被訴對告訴人甲女犯強制罪部分、對告訴人AB000-A112552即甲女之女犯性騷擾罪部分,均經本院另行改為簡易判決處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甲女已撤回本案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前揭法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雯娟提起公訴,檢察官游淑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