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訴字第121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082、3541號114年度金訴字第138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依庭選任辯護人 黃家和律師
周仲鼎律師劉慧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
19、20630、21444、22307、22729、24987、27707、28907、2953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6號、113年度偵字第48374、48566號、114年度偵字第1040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一「原誤寫內容」欄部分,應更正如各該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關於「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林秀慧收水之時間、地點」欄之內容,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編號1「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林秀慧收水之時間、地點」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依庭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故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漏載此部分程序事項(即如本裁定附表一「原誤寫內容」欄),乃顯然之錯誤,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裁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一「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又起訴書附表四關於被告楊依庭提領告訴人潘人豪匯入人頭帳戶款項之時間、金額及提領地點係記載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然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1「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林秀慧收水之時間、地點」之內容誤將上開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內容混合,此亦屬顯然之錯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本裁定附表三編號1「提領時間/金額」、「提領地點」、「林秀慧收水之時間、地點」欄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凡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譚系媛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附表一】判決欄位 原誤寫內容 更正後內容 案由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19、20630、21444、22307、22729、24987、27707、28907、2953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6號、113年度偵字第48374、48566號、114年度偵字第1040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919、20630、21444、22307、22729、24987、27707、28907、29532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87號)、移送併辦(113年度少連偵字第31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266號、113年度偵字第48374、48566號、114年度偵字第10403號、114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據上論斷欄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附表二】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 額(新臺幣)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金額(新臺幣) 提領地點 相關案號 1 潘人豪 (提告) 投資詐騙 112年12月4日11時51分許/5萬元 范春賢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楊依庭 112年12月4日14時40分許/2萬元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金站二門市) 113年度偵字第11919號、第20630號、第21444號、第22307號、第28907號 2 112年12月5日9時43分許/3萬元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沙鹿中山門市)【附表三】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金額 (均不含手續費) 提領地點 林秀慧收水之時間、地點 1 潘人豪 投資詐騙 112年12月4日11時51分許/5萬元 范春賢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偵辦) 112年12月4日14時40分許/2萬元(此部分林秀慧非共同正犯,其業經檢察官不另為不起訴在案) 臺中市○區○○街000號(全家超商金站二門市) x 112年12月5日9時43分許/3萬元(僅部分款項為潘人豪所匯) 臺中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沙鹿中山門市) 112年12月5日10時16分許、臺中市沙鹿區中山路196巷某鐵皮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