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奕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9733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含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參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奕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73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6月14日確定,113年6月13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子菸油3瓶(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19733號偵查卷〈下稱偵卷〉第31頁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3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
字第19733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831號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6月1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偵查卷宗及執行卷宗無訛,堪可認定。㈡扣案之電子菸油3瓶,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檢
出均含有Nicotine(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報告書1份(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3147號偵查卷第35至36頁)附卷可憑,足認均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尚無證據證明業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該等物品皆為被告所有,係供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18頁),並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33號收受贓證物品清單1份、扣案物照片6張(見偵卷第31至33頁)在卷可參,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則已滅失,不另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淑美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