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家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緩字第26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3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ELINE商標肩背包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蘇家維因犯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79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7月24日確定,113年7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仿冒之CELINE商標肩背包5個(詳112年度保管字第2077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蘇家維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793號為緩起訴處分,且於112年7月24日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0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並於113年7月2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查明屬實,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3至34、43頁、單聲沒卷第7頁)。
(二)本案扣押之肩背包5件,經鑑定確屬仿冒商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價報告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在卷可憑(見警卷第22至26頁、偵卷第15至19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咏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