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蕭茂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991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茂樺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91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進口加熱菸35盒(共計7,000支),係未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私菸,爰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聲請予以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本法查獲之私菸、私酒及供產製私菸、私酒之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沒收或沒入之;前3項查獲應沒收或沒入之菸、酒與其原料、半成品、器具及酒類容器,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收或沒入之,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9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卷宗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進口加熱菸共35盒,屬未經許可輸入之菸類,有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民國112年9月5日中普督字第1121013536號函文、國際快捷郵包發遞單、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貨物扣押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在卷可憑(他卷第13至17頁),依菸酒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4項規定,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均應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加熱菸(TEREA菸彈,IQOS ILUMA廠牌主機專用) 35盒(200支/盒,共計7,000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