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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9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磊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824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X6-865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磊碩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243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6月19日確定,於113年6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偽造「X6-8658」號車牌2面(詳112年度緩字第2225號卷第15頁,112年度保管字第3478號扣押物品清單),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沒收之,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於112年5月31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24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職權送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6月19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2958號處分駁回而確定,於113年6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偽造「X6-8658」號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供本案偽造文書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見112年度偵字第18243號卷第60頁),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申起企業有限公司(號牌)112年3月6日鑑定報告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南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2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