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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0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奕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DIOR」椅子貳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搜索後,扣押被告周奕騰以好睡王家居有限公司名義訂購而輸入臺灣、外觀標有「DIOR」商標圖樣及文字之椅子2張,被告所涉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因認主觀犯意罪證不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標有DIOR商標圖樣及文字之椅子2張」,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從而,上開違反商標法之物品,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7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業經本院核閱被告相關案件之卷證查明屬實,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存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椅子2張,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2份、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鑑定能力證明書各1份可資佐證,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俐蓁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4-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