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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1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宇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112年度偵字第4396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之通用紙幣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宇堂因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之行使偽造貨幣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960號案件偵查後,雖認被告罪嫌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元鈔票1張係偽鈔,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200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偽造貨幣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3960號為不起訴處分,並依職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3年度上職議字第2313號駁回再議確定在案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該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先認定。

(二)扣案之面額1000元鈔票1張,經送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為偽造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12年7月4日刑鑑字第112004623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足認屬偽造之通用紙幣無疑。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00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子瑩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