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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3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靜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6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靜瑩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6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2月15日確定,於113年2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

12年度偵字第160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12年2月15日確定,並於113年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堪信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德商保

時捷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檢索結果3份、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資料檢索服務及服務分類查詢結果、鑑定證明書及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各1份(見偵卷第35至47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揆諸上開說明,均應宣告沒收,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前揭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查被告於偵訊中供稱:其於111年5月初開始在蝦皮拍賣網站

販售仿冒「PORSCHE」商標之商品。其賺得共計新臺幣(下同)3,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14頁),並自動繳回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金,有扣押物品清單1份附卷可參(見偵卷第12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現金係被告犯本件違反商標法犯行之犯罪所得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犯罪所得聲請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卷頁出處 1 仿冒「PORSCHE」商標鑰匙圈 277個 詳111年度保管字第5848號、第584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119、129頁) 2 仿冒「PORSCHE」商標油箱蓋 2個 3 現金(新臺幣) 3,000元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