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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單聲沒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雅立

陳又寧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07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雅立、陳又寧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茲因扣案之印有「Apple」商標傳接線1條及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有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另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雅立、陳又寧因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50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證人鄭兆恩瀏覽被告林雅立之抖

音帳號「@zzzzzz.n2」直播賣場影片後,私訊向被告林雅立下單購買,並將價金轉帳至被告林雅立指定之被告陳又寧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詳卷),嗣證人鄭兆恩收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後,發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報警處理,並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交與警方扣案偵辦使用,而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經鑑定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仿冒「BURBERRY」商標之商品;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係仿冒「LOEWE」商標之商品等情,有被告林雅立、陳又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在卷可稽,並有證人鄭兆恩於警詢中之證述在卷可證,且有被告林雅立抖音帳號「@zzzzzz.n2」頁面及直播拍賣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網路銀行交易成功翻拍照片、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2年6月2日112恒鼎智字第0307號函暨所附鑑定報告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112年5月26日鑑定暨鑑價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中信銀個集作字第1122213639號函附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交貨便資料、通聯調閱查詢單、違反詐欺暨商標法物品相片對照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至聲請意旨另聲請就印有「Apple」商標傳接線1條宣告沒收

,惟遍查卷內事證,並查無上開傳接線1條扣案或侵害商標權之證據,是此部分聲請,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四、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規定:「本編關於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規定,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準用之。」,而同法第455條之12第1項規定「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3項規定「第三人未為第1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是經準用之結果,於單獨宣告沒收程序中,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6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參與沒收程序。若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未向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法院亦應調查認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標的物其所有權可能歸屬之人,於認有必要時,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並於裁定前,調查事實,通知該第三人陳述意見,該第三人如向法院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即無庸命其參與沒收程序,若有異議者,法院即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使該第三人成為沒收程序之參與人,以保障其財產權及救濟權。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證人鄭兆恩向被告林雅立購得後,發覺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報警處理,並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交與警方扣案偵辦使用業如前述,是如附表所示之商品所有權應歸屬證人鄭兆恩,而證人鄭兆恩未向本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然已向本院陳明對沒收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不提出異議,有本院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是本院認無庸命其參與沒收程序,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嘉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1 仿冒「BURBERRY」商標之衣服1件 2 仿冒「LOEWE」商標之衣服2件

裁判日期:2024-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