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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國審重訴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馨儀指定辯護人 詹汶澐律師(義務辯護)

邱智偉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012號、第29804號),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㈠、㈡所示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

二、檢察官聲請調查如附表一、㈢、㈣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

三、辯護人聲請調查如附表二、㈠、㈡所示之證據,均有調查必要性。理 由

一、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2項、第3項明定證據應認為無調查必要性之情況:「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應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16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則再就「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審酌,提出審酌因素及權衡指引,規定:「法院應依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聲請調查證據之性質、作成或取得證據之原因、證明目的、待證事實、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關係等事項,及前條第一項各款事項調查之結果,妥適審酌其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法院為前項之審酌,並得考量其待證事實對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重要,及該證據對待證事實認定之影響程度。」、「法院為第一項審酌時,基於實現本法第45條、第46條之規範目的,認為調查特定證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權衡其對國民法官法庭以公正、客觀、中立方式審理之危害程度是否顯然高於其正面效益,妥適決定是否准許調查:一、有誤導、混淆國民法官法庭之疑慮。二、有使國民法官法庭產生不公正之預斷或偏見之疑慮。三、大量提出不必要之證據調查,造成國民法官法庭過度負擔。」。

二、檢察官、辯護人各聲請調查如附表一、二「證據名稱」欄所示之證據,本院爰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之認定及理由,各說明如附表一、二「證據能力」欄及「調查必要性」欄所載,並分別裁定如主文一、二、三所示。

三、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黃光進法 官 王曼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其良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附表一: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能力 調查必要性 ㈠罪責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1 被告謝馨儀之供述: ⑴113年4月9日警詢筆錄(第1次、第2次) ⑵113年4月9日消防局談話筆錄(第1次、第2次) ⑶113年4月10日警詢筆錄 ⑷113年4月10日偵訊筆錄 ⑸113年4月10日羈押庭訊問筆錄 ⑹113年5月28日偵訊筆錄 ⑺113年6月4日延長羈押庭訊問筆錄 ⑻113年6月28日偵訊筆錄(含偵訊時標註之現場位置圖)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等被告供述有不具任意性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2 證人即被告友人陳OO之證述: ⑴113年4月10日警詢筆錄(第2次) ⑵113年4月10日偵訊筆錄(具結)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 同上 3 證人即告訴人張OO之證述: ⑴113年4月9日警詢筆錄 ⑵113年4月11日消防局談話筆錄 ⑶113年4月13日警詢筆錄 ⑷113年4月14日偵訊筆錄(具結) ⑸113年4月16日偵訊筆錄 ⑹113年4月17日偵訊筆錄 ⑺113年6月24日偵訊筆錄(具結,含偵訊時標註之現場位置圖) 同上 同上 4 證人即被害人友人賴OO之證述: ⑴113年4月9日消防局談話筆錄 ⑵113年4月16日警詢筆錄(第1次、第2次) ⑶113年4月16日偵訊筆錄(具結) 同上 同上 ㈡罪責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5 臺中市市政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 有證據能力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無事證顯示此證據為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同上 同上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 ⑴現場勘察報告書 ⑵現場照片共89張(含相驗) 同上 同上 8 第六分局刑案相片黏貼紀錄表(含被害人李OO住所外之監視器翻拍照片、加油站之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購買汽油之發票照片) 同上 同上 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偵辦謝馨儀涉嫌公共危險等蒐證照片(手機對話訊息翻拍照片) 同上 同上 10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 ⑴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書 ⑵現場照片共79張(含解剖) ⑶刑案現場位置關係示意圖2張 ⑷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4月25日中市警鑑字第1130034681號鑑定書 同上 同上 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13年5月6日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1份 同上 同上 1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案件編號:0000000000號): ⑴現場報告書 ⑵現場照片20張 同上 同上 13 113年4月14日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履勘現場筆錄 同上 同上 14 檔名「被害人返家+潑汽油」、「被害人進入住家」及「000000000.107679」之影像檔 同上 同上 15 113年6月12日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上列影像檔之勘驗筆錄 同上 同上 1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3年4月9日17時5分至10分之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 同上 同上 17 告訴人張OO遭毀損物品清冊、編號及實際圖片對照表 同上 同上 18 被害人李OO之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 同上 19 被害人李OO之臺中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3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 同上 20 被害人李OO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資料1份 同上 同上 21 被害人李OO於113年4月13日在臺中榮民總醫院拍攝之照片7張 同上 同上 22 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 同上 同上 23 臺中地方檢察署解剖筆錄 同上 同上 24 解剖照片27張 同上 同上 25 臺中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 同上 同上 27 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3日相驗屍體證明書 同上 同上 28 告訴人張OO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 同上 29 被告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9日診斷證明書 同上 同上 30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7月3日院醫事字第113000890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113年4月9日所有急診病歷資料 同上 同上 ㈢科刑證據部分:供述證據部分 1 告訴人張OO113年4月23日手寫信件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2 告訴人張OO113年7月8日手寫信件 同上 同上 3 告訴人張OO113年8月1日手寫信件 同上 同上 4 國民參與審判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被害人配偶蘇OO) 同上 同上 5 國民參與審判被害影響陳述意見表(被害人胞姐李OO) 同上 同上 ㈣科刑證據部分:非供述證據部分 6 被害人李OO之個人戶籍資料、全戶戶籍資料 為科刑證據,以自由證明即為已足,故無需審究其證據能力。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7 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戶籍資料、相片影像資料 同上 同上 8 被告之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矯正簡表、強制處分簡表、提示簡表 同上 同上 9 被告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 同上 同上 10 佳佑診所113年6月25日佳佑113醫字28號函暨檢附被告之病歷資料 同上 同上 11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8月5日院醫事字第11300106810號函暨檢附被告之113年4月11日至7月8日就診病歷資料 同上 同上附表二: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調查必要性 ㈠聲請傳喚之證人 1 傳喚證人陳OO 待證事實:被告是否有殺人之故意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與本案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屬客觀上顯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 ㈡聲請實施鑑定部分 2 聲請送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精神鑑定 待證事實: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該精神障礙是否足以導致其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該精神障礙是否會導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 有調查必要性 理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同意有調查必要性,且為量刑時得審酌之事項,故認有調查之必要。

裁判日期:2024-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