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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7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7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裕翔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裁判日期:2024-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