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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73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7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柏豪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告訴人丙○○之配偶,2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前因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以112年度家護字第2196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禁止被告對對告訴人實施家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上開保護令並經警於113年1月5日下午5時20分許對被告執行在案,是被告對上開保護令之內容應知之甚詳。詎被告竟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及恐嚇之犯意,於同年月8日中午12時43分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內容為「鍾小姐沒關係,你再繼續沒關係,你後面你看著辦,你會出了什麼事我已經跟你講了喔,你要不要各退一步,你自己想好想清楚喔」等語之恫嚇語音訊息傳送給告訴人,對告訴人實施精神暴力及恐嚇行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及同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5條之家庭暴力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113年7月16日死亡,有被告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良旭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等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