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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8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1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國揚選任辯護人 陳華明律師

楊大德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6392號、113年度偵字第20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鄭國揚業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死亡,有被告之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宏賓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