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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18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旋廣選任辯護人 陳瑞斌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425、56643、59640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緩刑期間應遵守如附件三所示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11號保護令主文所示事項。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之自白(本院卷第92頁);另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查被告行為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業於民國112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第2條第2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而刪除原得單科罰金之規定,並新增權勢性騷擾加重其刑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25條第1項規定論處,是檢察官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應更正為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補充理由書(如附件一、二)之記載。

二、本案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等合意內容為:「被告犯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又犯性騷擾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緩刑期間應遵守如附件三所示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11號保護令主文所示事項。」從而,本院核諸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 項所列情形,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規定者(以上均簡稱但書情形)外,不在此限(即有但書情形,依法仍得上訴)。

四、本件如有上述但書情形,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張容姍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修正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附件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112年度偵字第49425、56643、59640號)【附件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補充理由書(113年度蒞字第2241號)【附件三】:本院112年度跟護字第11號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4-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