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120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宇鴻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6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基於無故攝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影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6月7日16時許,騎乘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00號亞洲大學創意設計學院,並於同日16時38分許進入上址1樓女廁第1隔間內,透過隔板下方間隙,將其所有如附表二所示手機平貼地面伸入隔壁廁間,開啟相機功能欲拍攝第2隔間如廁之AB000-B112249(00年00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下簡稱甲女)性器及周邊身體隱私部位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恥之性影像。惟因AB000-B11224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簡稱乙女)進入上開女廁,開啟第1隔間門後撞見乙○○持手機在內,乙○○隨即慌忙離去而未得逞。嗣乙女發覺有異,告知甲女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及周遭監視器錄影畫面,復於112年9月1日6時30分許,持本院搜索票在乙○○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詰問或未聲明異議,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原則,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例外擁有證據能力。經查,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表示沒有意見同意作為證據調查等語(見本院卷第40頁),被告、檢察官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任何爭執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狀況,均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皆得作為證據。是前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
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所為之規範;至書證及物證,其中書證部分若以該書面證據本身物體之存在或不存在作為證據者,係屬物證,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查除上述等傳聞證據外,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其餘證據,檢察官、被告並未爭執證據能力,且查無違法取得之情形,而與本案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經本院依法調查後,認亦皆得作為證據。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7-30、77-78頁;本院卷第39、43頁),並經證人即告訴人甲女、證人乙女分別於警詢時(附於不公開偵卷內)證述明確,另有附表一所示證據資料附卷可查,且有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
他人性影像未遂罪。起訴意旨雖依被告於偵查中之陳述而認被告有拍攝到告訴人甲女之性影像,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經數位採證,並無相關之性影像,此有數位採證報告、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在卷可稽(見數採字卷第5-9頁),卷內亦無其他足以補強被告上開不利陳述之證據,實難單憑被告之自白遽認被告確實已攝得告訴人之性影像,基於罪疑為有利於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此部分所為僅止於未遂之階段,起訴意旨認被告係構成既遂犯,容有誤會,惟此部分罪名並無變更,僅既遂、未遂之不同,尚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被告所為亦該當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而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與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錄影方法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2罪間有法條競合關係,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應適用法定刑較重之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而排除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適用,起訴意旨認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尚有未洽,附此敘明。
㈡被告就本案犯行已著手攝錄性影像行為,惟遭當場發覺而未
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滿足私慾,進入女廁
而趁告訴人未及注意時,著手攝錄他人如廁之影像,顯然欠缺對他人隱私權之尊重,侵害告訴人隱私,實有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並當庭表示向告訴人道歉,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5頁),惟告訴人表明無調解意願,請從重量刑等語,有告訴人刑事陳述意見狀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於本院審理時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經濟與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4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於警詢中供述在卷(見偵卷第28-29頁),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又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亦定有明文,然經採證被告上開手機,並無證據證明已攝得告訴人之性影像,業如前述,即無從依刑法第319條之5之規定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1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證據名稱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6370號卷(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29154號 刑事案件報告書(偵卷第5至8頁) 2、本院112年聲搜字1975號搜索票(偵卷第9頁)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2年 9月1日6時30分至6時4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 000巷0○0號;受執行人:乙○○)(偵卷第11至14頁)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時間:112 年9月1日6時30分至6時40分;執行處所:臺中市○○區○○ 路000巷0○0號;受執行人:乙○○)(偵卷第15頁)。*以 下扣案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為乙○○。 ①IPHONE 11 PRO MAX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 &ZZZZ; &ZZZZ; &ZZZZ; 000000000000000,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扣押物品收據(偵卷第17頁) 6、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偵卷第31至49頁) 7、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號:000-000號)(偵卷第51頁) 8、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度保管字第4675號扣押物品 清單(偵卷第65頁) 9、扣案之手機照片(偵卷第71頁) 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第85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不公開資料卷(不公開偵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偵查報告(不公開偵卷第3頁) 2、112年6月7日亞洲大學創意設計學院一樓女廁監視器錄影畫面 截圖(不公開偵卷第4至10、49至52頁) 3、112年6月7日亞洲大學及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不公開偵卷 第11至12、53頁) 4、現場照片(不公開偵卷第13至21、49頁) 5、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AB000-B112249)(不公開偵卷第23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甲女指認被告)(不公開偵卷第35至38頁) 7、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代號 :AB000-B112249A)(不公開偵卷第39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表、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 (乙女指認被告)(不公開偵卷第45至48頁)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數採字第470號卷(數採字卷) 1、數位採證報告(數採字卷第5至8頁) 2、檢察事務官職務報告(數採字卷第9頁)附表二:
扣案物品名稱與數量 蘋果廠牌iPhone 11 Pro Max型號手機1支(內含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