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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B000-H112159A

AB000-H112160AAB000-H112163AAB000-H112168A (真實年籍均詳卷,為同一人)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4205、54318、55209、5571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AB000-H112159A犯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依附件(即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255號調解程序筆錄)內容履行賠償義務,及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犯罪事實

一、AB000-H112159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與AB000-H112160A、AB000-H112163A、AB000-H112168A為同一人,下稱AB000-H112159A)與AB000-H112159、AB000-H112160、AB000-H1121

63、AB000-H112168均為同學,AB000-H112159A明知女性之大腿至裙底間隱私部位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若加以拍攝所得之影像為刑法第10條第8項第2款之性影像,竟基於妨害性隱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12年5月3日12時41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朝

陽科技大學設計大樓D604教室(下稱本案教室)內,持iPhone12手機,於趴在桌上休息之AB000-H112160旁邊蹲下,以攝影鏡頭拍攝AB000-H112160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3次;於112年5月6日13時31分許,承前妨害性隱私之犯意,在本案教室,持iPhone12智慧型手機,於趴在桌上休息之AB000-H112160旁邊蹲下,接續以攝影鏡頭拍攝AB000-H112160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3次;於112年5月6日13時至14時許間某時,趁AB000-H112160坐在座位上畫圖時,佯裝與AB000-H112160聊天,接續趁機以攝影鏡頭拍攝AB000-H112160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1次。嗣經AB000-H112160驚覺有異並調閱監視器影片,始悉上情。

㈡於112年5月3日15時51分許,在本案教室內,持iPhone 12手

機,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AB000-H112163,拍攝AB000-H112163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1次。嗣經AB000-H112163驚覺有異並調閱監視器影片,始悉上情。

㈢於112年5月12日13時25分許,在本案教室內,持iPhone 12手

機,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AB000-H112159,拍攝AB000-H112159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2次;復基於同一犯意,於同日15時51分許,在本案教室內,接續以相同方法拍攝AB000-H112159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2次。嗣經他人提醒AB000-H112159並調閱監視器影片,始悉上情。

㈣於112年5月12日23時24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朝陽

科技大學設計大樓D603教室內,持iPhone 12手機,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AB000-H112168,拍攝AB000-H112168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3次;於112年5月13日1時39分許承前妨害性隱私之犯意,在本案教室,接續持iPho

ne 12手機,以攝影鏡頭朝向站在其前方之AB000-H112168,拍攝AB000-H112168以裙子遮蓋之大腿至裙底之隱私部位3次。嗣經AB000-H112168驚覺有異並調閱監視器影片,始悉上情。

二、案經AB000-H112159、AB000-H112160、AB000-H112163、AB000-H112168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案件,準用同法第15條之規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第3項、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AB000-H112159A被訴所犯罪名為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而本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爰依上開規定,將本判決中關於告訴人AB000-H112159、AB000-H112160、AB000-H112163、AB000-H112168(下稱告訴人4人)之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足資識別被害人即告訴人4人身分之資訊,以適當方式遮隱,合先敘明。

貳、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參、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B000-H112159A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8、62頁),核與附表一之告訴人4人警詢中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二所示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憑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未經他人同意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三)、(四)所為,分別係於

密切接近之時間,在相近地點,以相同方式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分別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被告上開4次犯行,行為互異、犯意個別,應予以分論併罰。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逞一己私慾,竟以手

機攝錄告訴人4人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之身體隱私部位之性影像,顯然未能尊重他人身體之自主權利及隱私權,並造成告訴人等受有相當程度之心理創傷,所為應予非難。惟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又與告訴人4人達成調解,及其自陳大學在學中、從事水電工程助理、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子女、獨居、家庭經濟狀況普通(見本院卷第63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㈤另查,被告並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考量被告僅因一時失慮,而為本案犯行,其行為雖有不當,惟犯後坦認犯行,尚具悔意,又已與告訴人4人達成調解並履行第1期賠償,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公務電話紀錄及被告所提供之匯款證明在卷可參(匯款證明有註明告訴人4人真實姓名,見本院卷證物袋),堪信被告能積極面對應擔負之民、刑事責任,盡力彌補自己行為所肇致之損害,對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大偏離,經此偵、審教訓及刑之宣告,應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又為督促被告於緩刑期間持續履行與告訴人4人之調解條件,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應依附件(即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1255號調解程序筆錄)之內容,履行賠償義務,以保障告訴人4人之權益。復為使被告建立正確法治觀念並深切反省,應於緩刑期間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之義務勞務,期能使被告於義務勞務之過程中,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然倘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三、沒收㈠按刑法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4性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被告係持其所有之iPhone12手機1支,分別竊錄告訴人等之性影像並儲存本案性影像電磁紀錄於上開手機內等情,業經被告供述明確。然告訴人AB000-H112159於警詢中供稱:

我有檢查被告的手機,沒有發現偷拍我的影像等語(見偵字第54318號卷第19頁),員警職務報告亦載明經警方檢視被告手機後後確認已刪除等語(見偵字第54318號卷第11頁、偵字第54205號卷第9頁、偵字第55711號卷第9頁、偵字第55209號卷第11頁),是以依卷內事證本案性影像業已滅失,上開手機亦已非本案性影像之附著物,考量上開手機並未扣案,又為生活常見之物欠缺刑法上之重要,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均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翔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慧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19條之1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散布、播送、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而犯第一項之罪者,依前項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姓名 出證日期 卷頁出處 1 證人即 告訴人AB000-H112168 112.05.23日警詢 偵字第54205號卷第15至18頁 112.05.25日警詢 偵字第54205號卷第19至20頁 2 證人即 告訴人AB000-H112159 112.05.17日警詢 偵字第54318號卷第17至20頁 112.05.25日警詢 偵字第54318號卷第21至22頁 3 證人即 告訴人AB000-H112160 112.05.17日警詢 偵字第55209號卷第17至20頁 112.06.02日警詢 偵字第55209號卷第21至22頁 4 證人即 告訴人AB000-H112163 112.05.17日警詢 偵字第55711號卷第15至18頁 112.06.02日警詢 偵字第55711號卷第19至20頁【附表二】編號 證據名稱 卷頁出處 (一)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205號卷(下稱偵字第54205號卷) 1 員警職務報告1(112年5月31日) 偵字第54205號卷第9頁 2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205號卷第21至24頁 3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 偵字第54205號卷第25至28頁 4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1 偵字第54205號卷第29至34頁 (二)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4318號卷(下稱偵字第54318號卷) 5 員警職務報告2(112年5月31日) 偵字第54318號卷第11頁 6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59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318號卷第23至26頁 7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59B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318號卷第31至34頁 8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59C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318號卷第39至42頁 9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2 偵字第54318號卷第43至49頁 10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偵字第54318號卷第51至54頁 (三)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209號卷(下稱偵字第55209號卷) 11 員警職務報告3(112年5月31日) 偵字第55209號卷第11頁 12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0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209號卷第23至26頁 13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0B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209號卷第31至34頁 14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0C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209號卷第39至42頁 15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偵字第55209號卷第43至47頁 16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3 偵字第55209號卷第49至54頁 (四)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55711號卷(下稱偵字第55711號卷) 17 員警職務報告4(112年5月31日) 偵字第55711號卷第9頁 18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3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711號卷第21至24頁 19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3C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711號卷第29至32頁 20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偵字第55711號卷第33至34頁 21 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事(案)件檢核表、性騷擾事件申訴書4 偵字第55711號卷第35至40頁 (五)112年度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 22 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1 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第1至3頁 23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訴表1 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第5至8頁 24 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戶籍資料 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第9至11頁 25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8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第21至22頁 26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 偵字第54205號不公開卷第23至26頁 (六)112年度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 27 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2 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第1至7頁 28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訴表2 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第9至12頁 29 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戶籍資料 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第13至15頁 30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59等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第29至34頁 31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三)) 偵字第54318號不公開卷第35至38頁 (七)112年度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 32 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3 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第3至7頁 33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訴表3 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第9至12頁 34 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戶籍資料 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第13至15頁 35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0等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第29至34頁 36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 偵字第55209號不公開卷第35至39頁 (八)112年度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下稱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 37 性騷擾案件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4 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第1至7頁 38 性別平等教育法申訴表4 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第9至12頁 39 被告相片影像資料、戶籍資料 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第13至15頁 40 證人即告訴人AB000-H112163等人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第29至32頁 41 監視器影片擷圖(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 偵字第55711號不公開卷第33至34頁

裁判日期:2024-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