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501號
113年度易字第2590號聲 明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對於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主文就陳威允宣告「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之記載,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事實理由欄詳載對被告陳威允為沒收之宣告,然主文部分並未記載「沒收」,依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法院應就疑義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3條、第486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3年度易字第2590號刑事判決,就被告被訴竊盜等之案件,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已敘明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第1項為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於附表各編號被告所犯罪刑項下,依上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然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欄漏未記載「沒收」致生執行上疑義,又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就上開主文部分既有誤寫,且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並無影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27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