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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6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26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又中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03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告訴人乙○○為暱稱「哲仁皇后」網路直播主蔡宜靜之夫,被告甲○○為蔡宜靜之粉絲。被告於民國112年9月11日21時15分許,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蔡宜靜之工作室找蔡宜靜時,為告訴人發現,告訴人乃質問被告為何騷擾其妻,並拿出手機錄影,被告見狀乃將告訴人之手機拍掉,被告竟基於傷害、毀損之犯意,彼此扭打及互毆,過程中被告復將告訴人之手機往地上摔執,致告訴人受有左上眼皮一點三公分裂傷、左側鼻樑擦傷、左側眼眶瘀青等傷害,並致告訴人手機1支、眼鏡1副破損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業於起訴後之114年6月6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裁判日期:2025-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