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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6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113年度易字第260號113年度易字第1290號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113年度易字第2617號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114年度易字第361號114年度易字第544號114年度易字第327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御靼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

劉慧如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135號、第35133號、第38232號、第40071號、第43721號、第47365號、第51770號、第51866號、第51872號、第52237號、第54237號、第56775號、第58970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50461號、113年度軍偵字第51號、第69號、第8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876號、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第12919號、第14279號、113年度偵字第2120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10號、第153號、113年度偵字第21118號、第22931號、第22932號、第23015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64號、113年度偵字第25828號、第30688號、113年度偵字第3446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3號、第325號、第365號、114年度偵字第152號、第4801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判決如下:

主 文周御靼犯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刑及沒收。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被訴如附表2部分,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周御靼前為籃球教練,並兼職從事手機買賣業務,竟因需款孔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對附表1-1至1-10所示楊韻容等101名大學生佯稱其有業績需求,欲委託其等至通訊行購買手機並向融資公司以「無卡分期」之方式貸款,再將手機交給其,由其利用分期付款之漏洞,在期間內辦理手機退貨,即無須繳交分期款項,或誆稱會代付分期款項,每辦1支手機其皆會給予佣金分紅,另介紹他人可賺取介紹費云云,楊韻容等101名大學生為賺取佣金,因此陷於錯誤,由周御靼分別於如附表1-1至1-10所示簽約時間,以其友人趙品皓(所涉詐欺罪嫌,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名義,與楊韻容等101人簽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等文件,且周御靼明知趙品皓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已表示不得再以其名義與他人簽約,卻仍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111年10月18日後未經趙品皓之同意或授權,持續將複印之趙品皓名義「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提供予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部分大學生(詳見「簽約時間」欄之記載)簽約,足生損害於趙品皓,周御靼再引導楊韻容等101人前往98分期、微機百科3C、9453享分期、源揚通訊行等通訊行購買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手機,並向第一資融(裕富資融)、瑪吉PAY、BOBOPAY、JETSHOP、東元資融、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融資公司申辦分期貸款,楊韻容等101人取得手機後即將手機交付周御靼,周御靼因此詐得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手機,其再支付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佣金、介紹費予楊韻容等101人,且繳付些許前期分期付款用以取信楊韻容等101人,另旋將手機變賣得款供己周轉。嗣融資公司未能依約收取款項,楊韻容等101人遭融資公司催討貸款分期款項,始知其等承擔購買手機之分期債務,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周御靼於偵查或審判中坦承不諱,

並有如附表3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旨在處罰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

人名義所為之私文書作成,即學理上所稱「有形偽造」,係採形式主義,以維護文書形式上、作成名義上之真實性,至私文書之內容是否真實,則非所問。所謂無製作權,包括全無適法作成私文書之權限,以及雖有作成私文書之權限、但逾越其權限範圍者。而行為人得名義人之明示或默示授權而以他人名義作成私文書者,固非偽造私文書,然是否經授權,應以行為時為準;行為時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且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其犯罪即已成立,尚不因事後之明示或默示追認,而使已成立之犯罪變為合法(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趙品皓陳稱其於111年10月18日已向被告表示不要使用其名字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等語(偵字第50461號卷一第81頁),並有其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偵字第50461號卷一第118頁),足認被告於當時已知趙品皓並未同意其繼續使用上開文書,則其於111年10月18日後仍向如附表1-1編號1、3至13、附表1-2編號1、2、4至14、16、附表1-3編號1、2、6至11、13、18至20、附表1-4編號1、3、4、10、13至15、附表1-5編號1至7、9、附表1-6編號1至3、附表1-7編號1至3、5、6、8至11、13、14、附表1-8編號2、3至5所示之人出示上開載有趙品皓名義之複印「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私文書而簽約,揆諸前開說明,應屬逾越趙品皓之授權而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要件。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就附表1-1編號1、3至13、附表1-2編號1、2、4至14、

16、附表1-3編號1、2、6至11、13、18至20、附表1-4編號1、3、4、10、13至15、附表1-5編號1至7、9、附表1-6編號1至3、附表1-7編號1至3、5、6、8至11、13、14、附表1-8編號2、3至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1-1編號2、附表1-2編號3、15、17、附表1-3編號3至5、12、14至

17、21、附表1-4編號2、5至9、11、12、附表1-5編號8、附表1-7編號4、7、12、15、16、附表1-8編號1、附表1-9編號

1、附表1-10編號1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111年10月18日後,未得趙品皓同意或授權,向告訴人、被害人等提出以趙品皓名義簽署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為,因與起訴、追加起訴之詐欺取財犯行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並經本院補充告知罪名(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42頁),本院應併予審酌。

㈡另起訴及追加起訴意旨雖認被告使趙品皓成為債權人,進而

免除己身之付款義務而詐欺得利,惟本案被告詐欺之對象為告訴人楊韻容等101人,非趙品皓,且被告目的在詐得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手機轉售,而手機與貸款債務實質上屬一體兩面之關係,認同時構成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有重複評價之嫌,是此部分起訴意旨應有誤會,被告所詐得者係告訴人楊韻容等101人所交付之手機,屬現實之財物,應僅成立詐欺取財罪,附此敘明。㈢被告對如附表1-1至1-10中部分告訴人等施用詐術,致其等陷

於錯誤申辦2支以上手機(詳如附表1-1至1-10「手機支數」欄所載)交付被告,及被告行使未獲授權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偽造私文書,各係基於概括之故意,於密接時間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各論以接續犯。

㈣附表1-1編號1、3至13、附表1-2編號1、2、4至14、16、附表

1-3編號1、2、6至11、13、18至20、附表1-4編號1、3、4、

10、13至15、附表1-5編號1至7、9、附表1-6編號1至3、附表1-7編號1至3、5、6、8至11、13、14、附表1-8編號2、3至5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所為如附表1-1至1-10所示101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可分,應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因需錢孔急,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反使用上開詐術

詐騙告訴人楊韻容等101人,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觀念,又於趙品皓已明示不同意使用其名義與他人訂約之情況下,仍冒用趙品皓名義多次與他人簽約,致生損害於趙品皓,所為實值非難。另衡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本案犯罪動機、目的,詐欺被害人數眾多,犯罪所生危害非輕,且被告因此詐得之手機數量亦多,犯罪所得數額甚高;再者,被告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833號判處罪刑在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084號駁回上訴,宣告緩刑5年,於110年9月6日確定在案,而該案犯罪情節被告亦係以學生貸款方案詐取手機,有前開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被告竟於緩刑期間再為本案犯行,顯然未見悔悟,量刑不宜輕縱;另酌以其已清償部分告訴人之貸款,及與部分告訴人、被害人成立和解、調解進行賠償(如附表1-1至1-10之「和解、調解、清償情形」欄所載)。再參酌被告自陳之學歷、職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28頁),分別量處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所犯各罪犯罪期間,犯罪手法與行為態樣相似,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分別就不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再就得易科罰金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對告訴人楊韻容等101人詐得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手

機,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茲就犯罪所得之沒收說明如下:

⒈附表1-1編號1至3、8至10、附表1-4編號10部分,業由被告繳

清貸款,經告訴人陳威、郭羿漩、劉育甄、蘇妍齡陳述在卷(偵字第40071號卷第136頁、偵字第30135號卷第127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楊韻容、黃子豪之和解書存卷可憑(偵字第14279號卷第71頁、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9頁、第312頁),足認被告已未保有此部分犯罪所得,如再宣告沒收有過苛之虞,應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附表1-2編號12告訴人楊傑勛部分,被告雖已交付2支手機予

告訴人楊傑勛,然告訴人楊傑勛同時交付被告前已繳付之貸款分期款項新臺幣(下同)4萬7,573元予被告,有手機買賣和解書、本院電話紀錄表存卷可查(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3頁、卷二第253頁、第257頁),被告係以支付前幾期貸款分期作為取信告訴人、被害人等之手段,乃屬其詐欺犯罪手法之一環,故足認其取得告訴人楊傑勛所交付之貸款分期款項仍保有部分犯罪所得,應就前開款項於其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其餘附表1-1編號4至7、11、13、附表1-2編號1至11、13至17

、附表1-3至1-10所示之告訴人、被害人等交付之被告手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因被告與其中部分告訴人、被害人等已成立和解、調解,並賠償如「和解、調解、清償情形」欄所記載之數額,有如該欄所記載之卷證存卷可參,是此部分應認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應予扣除。

⒋至於起訴書雖認被告每支手機可獲得1,000元之佣金,惟被告

供稱其收到多少佣金基本上就給如附表1-1至1-10所示之人等語,卷內尚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自己有保留有佣金,故此部分尚無從認定其獲有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㈢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手機,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

物,據被告自陳在卷(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27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各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㈣被告行使欠缺授權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

協議書」已交付告訴人、被害人等,非被告所有之物,不予宣告沒收。

四、公訴不受理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如附表2編號1、2部分,被告亦均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嫌。

㈡法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倘係案件應為免訴或不受理諭

知判決(含一部事實不另為免訴或不受理諭知之情形)時,因屬訴訟條件欠缺之程序判決,與被告已為之有罪陳述,並無衝突,且與犯罪事實之認定無關,而與簡式審判僅在放寬證據法則並簡化證據調查程序,並非免除法院認事用法職責,亦無扞格,更符合簡式審判程序為求訴訟經濟、減少被告訟累之立法意旨,此時法院既係於尊重當事人之程序參與權後,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檢察官於訴訟程序之進行中,未曾異議,而無公訴權受侵害之疑慮時,縱使法院並未撤銷原裁定,改行通常審判程序,以避免訴訟勞費,仍屬事實審法院程序轉換職權之適法行使(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對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在同一法院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非字第17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經查:

⒈被告對告訴人陳鉦宗所為犯行,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

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如附表1-3(附表編號9)案號追加起訴,於113年4月10日繫屬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290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後又以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113年度偵字第14279號、113年度偵字第2120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10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53號等案(附表編號14)追加起訴,於113年5月15日繫屬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有前開追加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⒉被告對被害人林巧縈所為犯行,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如

附表1-5(編號7)案號追加起訴,於113年6月28日繫屬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後又以113年度偵字第3446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5號等案(附表編號6)追加起訴,於113年9月24日繫屬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有前開追加起訴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⒊是檢察官就前開告訴人陳鉦宗、被害人林巧縈之同一案件,

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上開規定,應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凱、蔡雯娟追加起訴,檢察官張添興、王淑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政鋼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表1-1【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30135號、112年度偵字第35133號、112年度偵字第38232號、112年度偵字第40071號、112年度偵字第43721號、112年度偵字第47365號、112年度偵字第51770號、112年度偵字第51866號、112年度偵字第51872號、112年度偵字第52237號、112年度偵字第54237號、112年度偵字第56775號、112年度偵字第58970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楊韻容 (提告) ①111年6月9日 ②111年7月11日 ③111年9月29日 ④112年1月1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40071號卷第95頁) ①1支(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②1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128G) ④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1,200元 ②1,200元 ③1,500元 ④1,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9頁、第180頁) ②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39號調解程序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25頁、第226頁) 貸款被告繳清,賠償1,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2 陳威 (提告) 111年7月14日 1支(iPhone 13 Pro Max 256G) 2,000至3,0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7頁)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3 林羿融 (提告) ①111年12月1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他字第4280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 ②111年12月16日 ③112年3月3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40071號卷第95頁) ①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1,500元 ②1,500元 ③2,000元 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刑調字第1866號調解程序筆錄(偵字第52237號卷第613頁至第614頁)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4 邱思嘉 (提告) ①111年12月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1770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②111年12月4日 ③112年2月1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1770號卷第47頁) ①1支iPhone(型號不詳) ②1支iPhone(型號不詳)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1,500元 ②1,500元 ③1,500元 ①和解書(偵字第51770號卷第89頁) ②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81頁、第327頁) ③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69頁至第272頁) 賠償1萬5,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陳冠豪 (提告) ①111年11月3日 至4日 ②112年2月11日 至13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38232號卷第97頁) ③112年3月25日至2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38232號卷第99頁) ①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不明 ②3,000元 ③2,000元 ①本院112中司偵移調字第1946號調解程序筆錄(偵字第38232號卷第155頁、第156頁) ②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對話紀錄(易字第378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第349頁) 賠償5萬6,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伍萬陸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蕭芳芳 (提告) ①111年12月28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他字第8781號卷第19頁、第23頁) ②112年2月2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他字第8781號卷第21頁) ③112年3月29日 ①2支(均為iPhone,型號不明)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3,000元 ②1,500元 ③1,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蔡筑廷 (提告) ①111年12月3日 ②111年12月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1866號卷第53頁、第55頁) ③112年2月14日 ①1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1,500元 ②1,500元 ③1,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郭羿漩 (提告) ①111年5月9日 ②111年11月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30135號卷第73頁) ③112年3月3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30135號卷第67頁) ①1支(iPhone 13 Pro Max) ②2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2,000元 ②2,000元 ③2,000元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9 劉育甄 (提告) 111年12月2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35133號卷第81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10 蘇妍齡 (提告) 111年12月2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35133號卷第79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11 江馥宇 (提告) 112年3月28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1872號卷第37頁、第39頁) 2支(均為iPhone 14 Pro Max 256G) 每支各取得1,500元,共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許偉哲 (提告) ①111年12月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2237號卷第367頁、第369頁) ②112年2月1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2237號卷第365頁) ①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①3,000元 ②1,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25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75頁至第280頁) 賠償1萬6,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胡欣萍 (提告) ①111年12月2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2237號卷第326頁、第327頁) ②112年2月16日 ①2支(均為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共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2【113年度易字第260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0461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呂孟儒 111年11月4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11頁、第213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另收取介紹費900元,合計3,9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6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83頁至第284頁) 賠償1萬1,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壹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覃永至 (提告) ①111年12月10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45頁、第347頁) ②112年2月8日 ①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4,500元,另收取介紹費5,000元,合計9,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8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87頁) 賠償8,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言力 (提告) ①111年8月30日 ②112年2月3日 ①1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②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另收取介紹費5,1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賠償2萬8,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劉士睿 (提告) 112年1月1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75頁至第277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69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91頁) 賠償1萬3,955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伍拾伍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羅意婷 (提告) 112年2月13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3頁至第325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謝奇澤 (提告) 112年1月1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83頁至第385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賠償1萬5,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周沛恩 (提告) 111年12月2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23頁至第425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另收取介紹費9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37頁) 賠償3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洪子濠 (提告) 111年12月22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頁至第21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39頁) 賠償3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煒杰 (提告) 111年12月15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3頁至第55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另收取介紹費9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41頁) 賠償3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修敬 (提告) 111年11月24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87頁至第89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61頁) ②刑事陳報三狀、本院電話紀錄表(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61頁) 賠償8,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王育昇 (提告) 111年12月10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03頁至第105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5頁) ②刑事陳報三狀、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61頁、第299頁、第300頁) 賠償8,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楊傑勛 (提告) 112年1月5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41頁至第143頁) 。 2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手機賣賣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3頁) 被告將iPhone 14 Pro Max2支交付告訴人,告訴人則支付4萬7,573元給被告。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柒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周思岑 (提告) 111年10月28日 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37頁至第139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周雅翎 (提告) 111年11月2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7頁至第199頁)。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47頁) 賠償3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陳俊劭 (提告) 111年10月18日 2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賠償2萬8,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呂淳昇 (提告) ①111年7月15日 ②111年7月29日 ③111年10月15日 ④112年2月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5頁,追加起訴書僅記載④,應予補充) ①1支(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②1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128G) ④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共5,500元至6,000元。 ①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3頁) 賠償2萬3,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周憲銓 (提告) ①111年5月25日 ②111年9月8日 ③112年1月18日 (追加起訴附表僅記載③,應予補充) ①1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②1支(iPhone 14 Pro 128G) ③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3,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53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51頁) ③對話紀錄 賠償3萬2,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3【113年度易字第1290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軍偵字第51號、113年度軍偵字第69號、113年度軍偵字第83號、113年度偵字第876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賴家丞 (提告) ①111年1月10日 ②111年5月6日 ③111年6月6日 ④111年9月20日 ⑤111年12月29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51號卷第149頁、第155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7支(iPhone 14 Pro 128G、iPhone 14 Pro Max 128G、iPhone 14 Pro Max 256G、其餘4支均為型號不詳iPhone) 1萬500元(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5500元,應予更正)及介紹費5,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靜 (提告) 111年12月1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51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1支(iPhone 14) 2,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駿宸 (提告) 111年11月4日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7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55頁) 賠償2萬996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玖佰玖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李昀宸 (提告) 111年11月15日 1支(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賠償2萬5,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劉彥岷 (提告) 111年10月7日 2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②iPhone 14 2,6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65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59頁) 賠償2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陳怡君 (提告) ①111年3月25日 ②111年6月2日 ③111年9月17日 ④112年1月3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68號卷第123頁) 4支(iPhone 13 Pro Max、iPhone 13 128G、iPhone 14 128G、iPhone 14 Pro Max 128G) 5,7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41頁) ②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63頁) 賠償1萬4,724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洪紫瑜 (提告) 112年3月29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8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②iPhone 14 Pro Max 4,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4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67頁) 賠償6,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陸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羅譜澄 (提告) 112年2月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8卷第205頁至第20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②iPhone 14 Pro 3,000元 ①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06頁) 賠償1萬2,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鉦宗 (提告) ①111年7月14日 ②111年8月8日 ③111年10月16日 ④111年12月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8卷第247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4支(iPhone13 Pro Max 128G、iPhone13 Pro Max 256G、iPhone14 Pro 128G、iPhone14 Pro Max 256G) 6,1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9頁至第91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馮筠真 (提告) ①111年7月14日 ②111年8月8日 ③111年10月16日 ④112年1月2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8卷第263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4支(iPhone 13 Pro Max 256G、iPhone 13 Pro Max 128G、iPhone 14、iPhone 14 Pro 128G) 5,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方芷萱 (提告,追加起訴書誤載為方芷瑄,應予更正) 111年11月1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9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45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71頁) 賠償1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陳志明 (提告) ①111年6月2日 ②111年9月16日 ③112年1月1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3支(iPhone 13 128G、iPhone 14 128G、第3支iPhone,型號不詳) 4,2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59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75頁) 賠償1萬5,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方怡涵 (提告) ①111年11月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9卷第161頁至第163頁) ②111年11月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9卷第165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8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43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刑事陳報三狀(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79頁、卷二第261頁、第309頁) 賠償1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孫怡煖 (提告) ①111年8月22日 ②111年10月13日 ③112年2月4日 ④112年3月21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4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128G ③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④iPhone 14 Pro Max 256G 5,4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37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83頁) 賠償1萬5,886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捌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姚沛誼 (提告) 111年9月29日 1支(iPhone,型號不詳) 1,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57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刑事陳報三狀(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87頁至第589頁、卷二第261頁、第313頁) 賠償1萬3,566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參仟伍佰陸拾陸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李依欣 ①111年9月19日 ②111年9月20日 ③111年11月20日 ④112年2月16日 ⑤112年4月1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5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1萬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63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93頁、第594頁、卷二第317頁至第320頁) 賠償1萬7,97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柒拾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陳姵菁 (提告) 111年10月 2支 ①iPhone 14 Pro ②iPhone 14 Pro Max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 張凱翔 (提告) ①112年1月6日 ②112年2月2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83卷第143頁至第147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iPhone 14 Pro Max 128G 3,6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55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97頁) 賠償1萬6,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呂幸芳 (提告) ①111年12月3日 ②111年12月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83卷第171頁至第173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599頁) 賠償2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陳芊易 (提告) ①111年12月2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83卷第183頁至第187頁) ②112年2月23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0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賠償6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陸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李嘉芯 (提告) 112年2月24日 2支(追加起訴書附表誤載為1支,應予更正)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4【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追加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113年度偵字第14279號、113年度偵字第2120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10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53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林秉毅 (提告) 112年1月1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58945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0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39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林思宇 (提告) ①112年2月4日 ②第2次時間不詳 2支 ①iPhone 14 ②iPhone 14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35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21頁至第624頁) 賠償2萬4,9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肆仟玖佰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江雨微 (提告) ①111年6月5日 ②112年2月2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12697卷第45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②,應予補充)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2,7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4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林峮玄 (提告) 112年2月2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12697卷第47頁)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4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黃子豪 (提告) 111年12月17日 1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 1,500元 和解書(偵字第14279號卷第71頁、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2頁) 貸款被告繳清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 6 郭庭妤 (提告) 112年1月初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47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27頁、第628頁) 賠償4萬6,803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零參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黃筠婷 (提告) 112年1月11日後之1月間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49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31頁) ③本院電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55頁) 賠償3萬7,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劉宙澔 (提告) ①111年12月17日後之12月中旬某日 ②111年12月17日後之12月中旬某日 ③112年3月10日 (追加起訴書記載111年12月17日,應予更正)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②iPhone 14 Pro Max ③iPhone 14 Pro Max 4,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9頁) ②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3812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 ③轉帳明細、存摺封面照片(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43頁至第346頁) 賠償1萬2,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甘璟宏 (提告) 111年11月21日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和解書、被害人意見表(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37頁、第639頁) 賠償3萬2,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蔡政宏 (原名:江政宏) 111年12月2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10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4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吳穎柔 (提告) 111年9月、10月間 2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128G 2,400元 和解書(易字第第3786號卷二第359頁) 賠償1萬7,033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參拾參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林彥漢 (提告) ①111年7月間 ②111年7月間 ③112年1月29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3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128G ③iPhone 14 Pro 256G 3,600元,另收取介紹費8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51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43頁) 賠償2萬2,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趙康橋 (提告) 112年1月2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53卷第14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林亭瑤 ①111年5月31日 ②111年7月13日 ③111年9月19日 ④112年1月1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153卷第177頁,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4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③iPhone 14 Pro 128G ④iPhone(型號不詳) 6,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0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黃柏熏 (提告) 112年3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3709卷第20頁至第21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另收取車馬費600元,共3,600元 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45頁) 賠償2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5【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1118號、113年度偵字第22931號、113年度偵字第22932號、113年度偵字第23015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64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林宴君 (提告) ①111年3月27日 ②111年6月2日 ③111年10月9日 ④112年1月1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58885卷第21頁) 4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不詳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徐翔祐 (提告) ①111年12月26日 ②112年1月3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22931卷第55頁至第59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易第3786號卷二第321頁至第324頁) 賠償3萬2,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張晉源 112年1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22932卷第61頁至第63頁)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iPhone 14 Pro Max 256G 4,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01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03頁、卷二第327頁) 賠償2萬3,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徐欣雅 (提告) ①111年11月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23015卷第59頁) ②112年3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23015卷第57頁)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7,400元 對話紀錄、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29頁至第332頁) 賠償1萬7,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趙彥茹 (提告) ①112年2月2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164卷第118頁) ②112年3月1日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67頁) ②LINE記事本擷圖(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07頁) 賠償8,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林季醇 (提告) ①111年7月15日 ②111年7月27日 ③111年10月10日 ④112年2月8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64卷第143頁) 4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iPhone14、另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8,7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4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5頁至第237頁) 賠償1萬8,28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捌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林巧縈 112年1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64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iPhone 14 Pro Max 256G 4,5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09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11頁、卷二第357頁) 賠償2萬3,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彭俊諭 (提告) ①111年9月16日 ②111年12月29日 ③112年1月11日 3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③iPhone 14 Pro Max 256G 3,6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39頁) ②轉帳明細、刑事陳報三狀、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15頁、第616頁、卷二第262頁、第335頁至第337頁) 賠償1萬5,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吳心畇 (提告) 111年12月19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64卷第229頁至第231頁)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17頁) 賠償2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6【113年度易字第2617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25828號、113年度偵字第30688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陳瑋 (提告) 111年10月24日 保密協議書(偵7378卷第2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2,4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印凡 (提告) ①112年2月1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11215卷第21頁至第23頁) ②112年2月17日 (追加起訴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陳欣林 (提告) 112年3月29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30688卷第65頁至第6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4,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9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7頁、第88頁) 賠償1萬5,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7【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446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5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張咸凱 (提告) 112年3月2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簽訂日期記載111年11月9日(偵字第20185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3支(iPhone 14 Pro Max 256G2支、第3支iPhone,型號不詳) 2,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葉書愷 (提告) 112年1月1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字第24983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2,000元 和解書、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99頁、第100頁) 賠償2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馬研為 (提告) 112年3月28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33頁至第135頁,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6月28日,應予更正)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3,000元 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賠償4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賴俊瑋 (提告) 112年2月24日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20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55頁) 賠償3萬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林子宸 (提告) 111年10月20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5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2,1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21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59頁) 賠償1萬5,068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伍仟零陸拾捌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吳妙倫 (提告) 111年12月16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0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賠償2萬8,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 何亮頡 (提告) 112年3月28日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500元 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賠償4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肆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 何品儀 (提告) 112年12月16日 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590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31頁至第233頁) 賠償3萬7,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萬柒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 陳振庭 (提告) 111年12月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②iPhone 14 Pro Max 3,000元 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61頁、卷二第361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趙奕權 (提告) 111年12月25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4488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85頁、第86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涂定愷 (提告) ①111年6月11日 ②111年6月18日 ③111年9月26日 ④111年12月29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1頁) ⑤112年2月8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3頁,追加起訴書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5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②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③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④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⑤iPhone 14 Pro Max 256G 7,5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江妍蓉 (提告) 111年7月9日 4支 ①iPhone 12 Pro 256G ②iPhone 13 Pro Max 256G ③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④iPhone 14 128G 5,000元 ①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3812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65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 表2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葉振暐 (提告) 112年2月2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3812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 ②轉帳明細(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47頁至第348頁) 賠償1萬4,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肆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李曉恩 (提告) ①111年3月25日 ②111年6月2日 ③111年9月19日 ④112年1月1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09頁) ⑤112年4月2日 (追加起訴書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5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6,0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03頁) 賠償9萬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玖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葉奕均 (提告) 112年2月20日(追加起訴書誤載為112年2月16日,應予更正) 2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3,000元 ①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63頁) 賠償1萬2,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 吳璟紳 (提告) ①111年6月11日 ②111年7月11日 ③111年9月29日 (追加起訴書僅記載①,應予補充) 3支 ①iPhone,型號不詳 ②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③iPhone 14 Pro Max 128G 3,600元 ①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②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63頁) 賠償2萬3,000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8【114年度易字第361號】追加起訴案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65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王偉丞 (提告) ①111年10月18日 ②111年10月19日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47頁) 賠償1萬元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壹萬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鄭紫葳 (提告) ①111年6月22日 ②111年12月2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 2支 ①iPhone 13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128G 6,000元 本院中司刑移調字第4216號調解筆錄(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5頁至第38頁) 賠償2萬8,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捌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林庭安 (提告) ①112年1月11日 ②112年3月24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43頁至第147頁,追加起訴書贅載112年1月7日,應予更正) 3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①1,500元 ②1,500元 ③2,0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11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51頁) 賠償2萬5,000元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趙鈺玲 (提告) 112年1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2支(均iPhone,型號不詳) 3,000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張永蓁 (提告) ①112年1月11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69頁至第頁) ②112年2月19日 ③112年3月22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頁) ④112年3月27日 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69頁至第175頁) 5支 ①iPhone 14 Pro Max 256G、iPhone 14 Pro Max 128G ②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③iPhone 14 Pro Max 256G ④iPhone 14 Pro Max 256G 7,500元至1萬元 無 周御靼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9【114年度易字第544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152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呂芮寧 (提告) 111年7月30日 1支(iPhone 13 PRO MAX 128G) 1,200元 ①和解書(易字第544號卷第57頁) ②轉帳明細、LINE對話紀錄(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67頁) 賠償7,000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柒仟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1-10【114年度易字第3277號】追加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48017號編號 被害人 簽約時間 手機支數 被害人收取佣金 和解、調解、清償情形 所犯罪名及宣告刑(含沒收) 1 蔡聿哲 (提告) 111年9月或10月間某日 1支(iPhone 13 Pro) 1,500元 和解書(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367頁) 賠償3,337元完畢 周御靼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3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如左列「手機支數」所示手機,沒收之(扣除已賠償之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柒元),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2:

編號 被害人 追加起訴案號 1 陳鉦宗 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113年度偵字第14279號、113年度偵字第2120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10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53號 2 林巧縈 113年度偵字第34464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3號、113年度軍偵字第325號

附表3:

編號 卷證 1 《被告以外之人之筆錄》 【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楊韻容【附表編號1】 ①112.04.21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②112.04.29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39頁至第40頁) ③112.05.12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43頁) ④112.07.11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 ⑤112.10.18偵訊(偵字第40071號卷第136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威【附表編號2】 ①112.04.08警詢(偵字第43721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②112.04.14警詢(偵字第43721號卷第43頁至第47頁) ③112.06.21警詢(偵字第43721號卷第49頁至第51頁) ④112.10.18偵訊(偵字第40071號卷第136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林羿融【附表編號3】 ①112.04.27警詢(偵字第35133號卷第31頁至第39頁) ②112.08.17偵訊(他字第4280號卷第56頁) ③112.09.18偵訊【具結】(偵字第30135號卷第126頁至第127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邱思嘉【附表編號4】 ①112.07.07-08警詢(偵字第51770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 ②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陳冠豪【附表編號5】 ①112.03.29警詢(偵字第38232號卷第81頁至第84頁) ②112.04.12警詢(偵字第38232號卷第85頁至第87頁) ③112.08.29偵訊(偵字第38232號卷第144頁至第145頁) ④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1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蕭芳芳【附表編號6】 ①112.10.01警詢(他字第8781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 ②112.10.15警詢(他字第8781號卷第9頁至第14頁) ③112.10.16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④112.11.16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59頁至第561頁) ⑤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0頁至第151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蔡筑廷【附表編號7】 ①112.06.20警詢(偵字第51866號卷第23頁至第26頁) ②112.11.15偵訊【具結】(偵字第51866號卷第119頁至第120頁) ③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1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郭羿漩【附表編號8】 ①112.04.08警詢(偵字第30135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②112.04.09警詢(偵字第30135號卷第29頁至第30頁) ③112.04.09警詢(偵字第30135號卷第31頁至第32頁) ④112.07.05偵訊【具結】(偵字第30135號卷第102頁至第104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劉育甄【附表編號9】 ①112.04.27警詢(偵字第35133號卷第47頁至第51頁) ②112.09.18偵訊【具結】(偵字第30135號卷第127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蘇妍齡【附表編號10】 ①112.04.27警詢(偵字第35133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 ②112.09.18偵訊【具結】(偵字第30135號卷第127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江馥宇【附表編號11】 ①112.07.13警詢(偵字第51872號卷第21頁至第23頁) ②112.11.15偵訊【具結】(偵字第51872號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③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1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許偉哲【附表編號12】 ①112.09.10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357頁至第358頁) ②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1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胡欣萍【附表編號13】 ①112.06.09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324頁至第325頁) ②112.08.12警詢(偵字第58970號卷第67頁) 十四、證人趙品皓 ①112.05.14警詢(偵字第38232號卷第41頁至第45頁) ②112.05.24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③112.05.25警詢(偵字第30135號卷第39頁至第41頁) ④112.06.16警詢(偵字第43721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⑤112.06.21警詢(偵字第51866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⑥112.07.05偵訊【具結】(偵字第30135號卷第102頁、第104頁) ⑦112.07.19警詢(偵字第58970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⑧112.07.19警詢(偵字第58970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 ⑨112.08.15警詢(偵字第51770號卷第23頁至第27頁) ⑩112.08.17偵訊(他字第4280號卷第56頁) ⑪112.08.29偵訊(偵字第38232號卷第144頁至第145頁) ⑫112.10.31警詢(偵字第56775號卷第53頁至第56頁) ⑬112.11.21警詢(偵字第56775號卷第63頁至第66頁) ⑭112.11.21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89頁至第593頁) 十五、證人趙芳輝 ①112.04.24警詢(偵字第38232號卷第73頁至第76頁) 十六、證人甘潔伶 ①112.11.02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479頁至第485頁) ②112.11.02偵訊【具結】(他字第8781號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十七、證人吳維君 ①112.11.02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519頁至第524頁) ②112.11.02偵訊【具結】(他字第8781號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十八、證人張瀞 ①112.11.02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529頁至第535頁) ②112.11.02偵訊【具結】(他字第8781號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十九、證人李翔誠 ①112.11.16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59頁、第565頁至第569頁) 【113年度易字260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呂孟儒【附表編號1】 ①112.05.27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93頁至第197頁) ②112.06.1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03頁至第204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覃永至【附表編號2】 ①112.03.2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41頁至第344頁) ②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31頁至第234頁) ③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39頁至第240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林言力【附表編號3】 ①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77頁至第380頁) ②112.08.22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51頁至第255頁) ③112.11.16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75頁、第579頁至第583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劉士睿【附表編號4】 ①112.03.2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65頁至第268頁) ②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69頁至第270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羅意婷【附表編號5】 ①112.03.2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19頁至第322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謝奇澤【附表編號6】 ①112.03.29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71頁至第374頁) ②112.06.1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75頁至第376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周沛恩【附表編號7】 ①112.04.11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15頁至第421頁) ②112.05.2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23頁至第226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洪子濠【附表編號8】 ①112.04.12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頁至第7頁) ②112.05.2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9頁至第11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陳煒杰【附表編號9】 ①112.04.12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47頁至第51頁) ②112.05.2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15頁至第218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陳修敬【附表編號10】 ①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81頁至第85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王育昇【附表編號11】 ①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97頁至第101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楊傑勛【附表編號12】 ①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19頁至第123頁) ②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25頁至第126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周思岑【附表編號13】 ①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67頁至第171頁) ②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73頁至第175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周雅翎【附表編號14】 ①112.04.14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1頁至第195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陳俊劭【附表編號15】 ①112.07.0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29頁至第232頁) ②112.07.1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33頁至第235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呂淳昇【附表編號16】 ①112.06.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65頁至第269頁) ②112.11.16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59頁、第561頁至第565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周憲銓【附表編號17】 ①112.06.14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41頁至第345頁) ②112.11.16偵訊【具結】(偵字第52237號卷第575頁至第579頁) 十八、證人趙品皓 ①112.05.11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79頁至第84頁) ②112.06.14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91頁至第92頁) 十九、證人甘潔伶 ①112.08.19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61頁至第67頁) 二十、證人吳維君 ①112.08.17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73頁至第76頁) 二十一、證人李翔誠 ①112.06.14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23頁至第127頁) 二十二、證人李佩芸 ①112.06.0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33頁至第137頁) 二十三、證人林均柔 ①112.03.30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43頁至第147頁) ②112.07.31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53頁至第156頁) 二十四、證人張芮禔 ①112.01.2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35頁至第140頁) 二十五、證人陳荷麗 ①112.01.26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43頁至第149頁) 二十六、證人江妍蓁 ①112.11.15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227頁至第230頁) 【113年度易字1290號】 一、證人趙品皓 ①112.10.31警詢(軍偵51卷第59頁至第62頁)(同軍偵68卷第59頁至第62頁)(同軍偵69卷第59頁至第62頁)(同軍偵83卷第57-1頁至第60頁) ②112.11.21警詢(軍偵51卷第69頁至第73頁)(同軍偵68卷第69頁至第73頁)(同軍偵69卷第69頁至第73頁)(同軍偵83卷第67頁至第71頁) 二、證人張瀞 ①112.11.02警詢(軍偵51卷第79頁至第85頁)(同軍偵68卷第79頁至第85頁)(同軍偵69卷第79頁至第85頁)(同軍偵83卷第75-1頁至第81頁) 三、證人吳維君 ①112.11.02警詢(軍偵51卷第93頁至第98頁)(同軍偵68卷第93頁至第98頁)(同軍偵69卷第93頁至第98頁)(同軍偵83卷第89頁至第94頁) 四、證人甘潔伶 ①112.11.02警詢(軍偵51卷第99頁至第105頁)(同軍偵68卷第99頁至第105頁)(同軍偵69卷第99頁至第105頁)(同軍偵83卷第95頁至第101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賴家丞 ①112.11.03警詢(軍偵51卷第119頁至第125頁)(同軍偵51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陳靜 ①112.11.17警詢(軍偵51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②112.11.28警詢(軍偵51卷第183頁至第186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林駿宸 ①112.12.15警詢(軍偵51卷第213頁至第219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李昀宸 ①112.11.27警詢(軍偵51卷第227頁至第228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劉彥岷 ①112.12.15警詢(軍偵51卷第251頁至第253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陳怡君 ①112.11.08警詢(軍偵68卷第107頁至第113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洪紫瑜 ①112.11.06警詢(軍偵68卷第131頁至第141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羅譜澄 ①112.11.03警詢(軍偵68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陳鉦宗 ①112.12.09警詢(軍偵68卷第233頁至第237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馮筠真 ①112.12.10警詢(軍偵68卷第249頁至第253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方芷萱 ①112.11.07警詢(軍偵69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陳志明 ①112.11.08警詢(軍偵69卷第129頁至第135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方怡涵 ①112.11.07警詢(軍偵69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孫怡煖 ①112.11.07警詢(軍偵69卷第177頁至第179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姚沛誼 ①112.11.06警詢(軍偵69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二十、證人即被害人李依欣 ①112.11.07警詢(軍偵83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陳姵菁 ①112.11.03警詢(軍偵83卷第119頁至第124頁) 二十二、證人即告訴人張凱翔 ①112.11.05警詢(軍偵83卷第133頁至第136頁) 二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呂幸芳 ①112.11.14警詢(軍偵83卷第159頁至第161頁) 二十四、證人即告訴人陳芊易 ①112.11.13警詢(軍偵83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二十五、證人即告訴人李嘉芯 ①112.06.30警詢(偵49790卷第11頁至第13頁) 【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 一、證人趙品皓 ①112.06.17警詢(偵58945卷第45頁至第48頁) ②112.10.03警詢(偵14279卷第37頁至第40頁) ③112.10.31警詢(軍偵110卷第61頁至第64頁)(同軍偵153卷第59-1頁至第62頁) ④112.11.21警詢(軍偵110卷第71頁至第75頁)(同軍偵153卷第63頁至第67頁) 二、證人林均柔 ①112.05.14警詢(偵58945卷第53頁至第56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林秉毅 ①112.04.16警詢(偵58945卷第151頁至第153頁) ②112.05.14警詢(偵58945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林思宇 ①112.11.15警詢(偵12697卷第47頁至第49頁) ②112.11.29警詢(偵12697卷第51頁至第55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江雨微 ①112.11.24警詢(偵12919卷第25頁至第29頁) 六、證人即告訴人林峮玄 ①112.11.25警詢(偵12919卷第31頁至第35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黃子豪 ①112.08.10第一次警詢(偵14279卷第41頁至第44頁) ②112.08.10第二次警詢(偵14279卷第4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黃柏熏 ①112.10.17警詢(偵3709卷第8頁至第9頁) ②113.03.25偵訊【具結】(偵3709卷第39頁至第40頁) 九、證人張瀞 ①112.11.02警詢(軍偵110卷第81頁至第87頁)(同軍偵153卷第67-1頁至第73頁) 十、證人吳維君 ①112.11.02警詢(軍偵110卷第95頁至第100頁)(同軍偵153卷第73-1頁至第78頁) 十一、證人甘潔伶 ①112.11.02警詢(軍偵110卷第101頁至第107頁)(軍偵153卷第79頁至第85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郭庭妤 ①112.11.16警詢(軍偵110卷第109頁至第117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黃筠婷 ①112.11.17警詢(軍偵110卷第127頁至第135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劉宙澔 ①112.11.15警詢(軍偵110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②112.12.05警詢(軍偵110卷第149頁至第152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甘璟宏 ①112.12.05警詢(軍偵110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十六、證人即被害人江政宏 ①113.01.29警詢(軍偵110卷第197頁至第199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吳穎柔 ①112.11.03警詢(軍偵153卷第87頁至第92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林彥漢 ①112.11.15警詢(軍偵153卷第105-1頁至第109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趙康喬 ①112.11.06警詢(軍偵153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二十、證人即報案人楊恩驊 ①112.08.02警詢(軍偵153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②112.06.11警詢(軍偵153卷第149頁至第150頁)☆★警詢時間有誤 二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林亭瑤 ①113.01.20警詢(軍偵153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林宴君 ①112.06.09警詢(偵58885卷第13頁至第15頁) ②113.01.14警詢(偵58885卷第49頁至第50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徐翔祐 ①112.12.12警詢(偵22931卷第33頁至第35頁) ②113.03.02警詢(偵22931卷第37頁至第39頁) 三、證人趙品皓 ①112.10.31警詢(軍偵164卷第63頁至第66頁) ②112.11.21警詢(軍偵164卷第73頁至第77頁) ③113.04.04警詢(偵22932卷第41頁至第45頁) 四、證人即被害人張晉源 ①112.11.07警詢(偵22932卷第47頁至第48頁) ②113.03.26警詢(偵22932卷第49頁至第52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徐欣雅 ①112.09.26警詢(偵23015卷第45頁至第49頁) 六、證人張瀞 ①112.11.02警詢(軍偵164卷第83頁至第89頁) 七、證人吳維君 ①112.11.02警詢(軍偵164卷第97頁至第102頁) 八、證人甘潔伶 ①112.11.02警詢(軍偵164卷第103頁至第109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趙彥茹 ①112.10.12警詢(軍偵164卷第112頁至第113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林季醇 ①112.11.17警詢(軍偵164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十一、證人即被害人林巧縈 ①112.11.07警詢(軍偵164卷第161頁至第162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彭俊諭 ①112.11.16警詢(軍偵164卷第185頁至第190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吳心畇 ①112.11.14警詢(軍偵164卷第225頁至第227頁) 【113年度易字第2617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陳瑋 ①112.11.12警詢(偵7378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②113.02.21警詢(偵7378卷第51頁至第52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陳印凡 ①112.08.01警詢(偵11215卷第15頁至第19頁) 三、證人趙品皓 ①113.04.15警詢(偵30688卷第47頁至第51頁) ②113.05.13警詢(偵30688卷第43頁至第45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陳欣林 ①112.11.14警詢(偵30688卷第57頁至第58頁) ②113.04.02警詢(偵30688卷第53頁至第55頁) 【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張咸凱 ①112.11.23警詢(偵字第20185號卷第17頁至第18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葉書愷 ①112.11.06警詢(偵字第24983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三、證人趙品皓 ①112.10.31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67頁至第70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65頁至第68頁) ②112.11.21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軍偵字第365號卷第75頁至第79頁) 四、證人張瀞 ①112.11.02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85頁至第91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87頁至第93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85頁至第91頁) 五、證人吳維君 ①112.11.02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99頁至第104頁)(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01頁至第106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99頁至第104頁) 六、證人甘潔伶 ①112.11.02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05頁至第111頁)(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07頁至第113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05頁至第111頁) 七、證人即告訴人馬研為 ①112.11.09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13頁至第125頁) 八、證人即告訴人賴俊瑋 ①112.11.10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41頁至第144頁) 九、證人即告訴人林子辰 ①112.11.09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51頁至第154頁) 十、證人即告訴人林巧縈 ①112.11.07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81頁至第183頁) 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吳妙倫 ①112.11.12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95頁至第197頁) ②112.11.14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十二、證人即告訴人何亮頡 ①112.11.09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15頁至第125頁) 十三、證人即告訴人何品儀 ①112.11.12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35頁至第139頁) 十四、證人即告訴人陳振庭 ①112.11.10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43頁至第144頁) 十五、證人即告訴人趙奕權 ①112.11.16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3頁至第154頁) 十六、證人即告訴人涂定愷 ①112.11.06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9頁至第163頁) 十七、證人即告訴人江妍蓉 ①112.11.09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9頁至第182頁) 十八、證人即告訴人葉振暐 ①112.11.10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87頁至第190頁) 十九、證人即告訴人李曉恩 ①112.11.05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95頁至第203頁) 二十、證人即告訴人葉奕均 ①112.11.10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13頁至第217頁) 二十一、證人即告訴人吳璟紳 ①112.11.15警詢(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19頁至第223頁) 【114年度易字第361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王偉丞 ①112.10.13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13頁至第116頁) ②112.11.17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③113.10.23偵訊(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二、證人即告訴人鄭紫葳 ①112.11.14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三、證人即告訴人林庭安 ①112.11.06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39頁至第142頁) 四、證人即告訴人趙鈺玲 ①112.11.15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49頁至第153頁) ②113.10.23偵訊(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五、證人即告訴人張永蓁 ①112.11.15警詢(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63頁至第168頁) ②113.10.23偵訊(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六、證人趙品皓 ①113.10.23偵訊(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114年度易字第544號】 一、證人趙品皓 ①113.08.30警詢(偵字第152號卷第45頁至第51頁) 二、證人呂芮寧 ①113.05.04警詢(偵字第152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 【114年度易字第3277號】 一、證人即告訴人蔡聿哲 ①112.11.03警詢(偵字第48017號卷第51頁至第56頁) 2 《書證》 【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 一、中檢112年度他字第4280號卷(他字第4280號卷) 1.告訴人林羿融之112年5月15日刑事告訴狀(他字第4280號卷第3頁至第10頁)【本訴附表編號3】及所附: ⑴《告證一》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2張-標題「3000佣金賺取流程」(他字第4280號卷第11頁至第13頁) ⑵《告證二》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書-林羿融簽立、經銷商:九八企業社、②九四五三企業社之商品取貨切結書(111年12月15日)-林羿融簽立(他字第4280號卷第15頁) ⑶《告證三》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件(催繳帳款通知)-收件人:林羿融(他字第4280號卷第17頁) ⑷《告證四》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Line擷圖2張-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在告訴人林羿融之群組發文(他字第4280號卷第19頁至第21頁) ⑸《告證五》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羿融、②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羿融(他字第4280號卷第23頁) ⑹《告證六》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羿融(他字第4280號卷第25頁) ⑺《告證七》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3月3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羿融(他字第4280號卷第27頁) ⑻《告證八》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趙品皓對話(他字第4280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 ⑼《告證九》告訴人林羿融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時間111年12月17日(他字第4280號卷第37頁) 2.告訴人林羿融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3】(他字第4280號卷第47頁) 3.被告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3張-112年8月16日轉帳予告訴人林羿融【本訴附表編號3】(他字第4280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0135號卷(偵字第30135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2年4月27日職務報告-郭羿漩報案【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1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4月9日22時11分)-告訴人郭羿漩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33頁至第37頁) 3.證人趙品皓之手機Line聯絡人及對話紀錄擷圖3張-聯絡人「HolladayChou」(被告)及與其對話、時間111年10月18日、112年4月5日(偵字第30135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 4.告訴人郭羿漩之手機Line聯絡人及對話紀錄擷圖-聯絡人「HolladayChou」(被告)及與其對話、時間111年12月11日、112年1月3日、2月13日、3月24、26、27、31日、4月1、6日【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47頁至第63頁) 5.告訴人郭羿漩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1張-標題「3000佣金賺取流程」【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65頁) 6.告訴人郭羿漩之手機儲存之照片1張-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3月3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郭羿漩【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67頁) 7.JetSHOP分期公司電子合約(112年3月31日簽立)-申請人:郭羿漩、經銷商:源揚通訊行【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69頁) 8.告訴人郭羿漩之手機儲存之照片1張-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1月7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郭羿漩【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73頁) 9.告訴人郭羿漩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5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郭羿漩、②保密協議書(111年5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郭羿漩【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75頁) 10.告訴人郭羿漩之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30135號卷第91頁至第95頁) 11.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7張-與趙品皓對話、時間111年5月27、28日、112年4月14日(偵字第30135號卷第111頁至第123頁) 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5133號卷(偵字第35133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2年5月25日職務報告-告訴人林羿融、劉育甄、蘇妍齡部分【本訴附表編號3、9、10】(偵字第35133號卷第1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4月27日19時40分)-告訴人林羿融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35133號卷第41頁至第45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4月27日19時33分)-告訴人劉育甄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35133號卷第55頁至第5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4月27日)-告訴人蘇妍齡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35133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5.告訴人蘇妍齡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蘇妍齡、②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蘇妍齡【本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35133號卷第79頁) 6.告訴人劉育甄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劉育甄、②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劉育甄【本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35133號卷第81頁) 7.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劉育甄【本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35133號卷第83頁) 8.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劉育甄【本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35133號卷第85頁) 9.告訴人蘇妍齡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①劉育甄、蘇妍齡、被告等3人之群組對話、②蘇妍齡與被告對話【本訴附表編號9、10】(偵字第35133號卷第89頁至第99頁) 10.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1張-林羿融、劉育甄、蘇妍齡、被告等4人群組對話【本訴附表編號3、9、10】、被告表示在112年7月20日前將清償3人之貸款剩餘款項(偵字第35133號卷第101頁) 四、中檢112年度偵字第38232號卷(偵字第38232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照片及指認人編號年籍一覽表(112年5月14日15時50分)-趙品皓指認被告(偵字第38232號卷第53頁至第55頁) 2.趙品皓之手機儲存之照片1張-9453享分期申請書1紙(申請人:趙品皓)(偵字第38232號卷第57頁) 3.趙品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記事本擷圖-與被告之記事本及對話(對話時間:111年2月8日、5月26日、9月17日、10月18日、112年1月8日、4月5日)(偵字第38232號卷第57頁至第67頁) 4.趙品皓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38232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5.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趙芳輝、申請日期:109年12月16日(偵字第38232號卷第79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真實年籍對照表(112年4月12日19時30分)-陳冠豪未指認出任何人【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91頁至第94頁) 7.告訴人陳冠豪之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95頁、第137頁) 8.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13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冠豪【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97頁) 9.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3月27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冠豪【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99頁) 10.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儲存之照片3張【本訴附表編號5】 ⑴瑪吉PAY交機確認切結書(111年11月4日)-立書人:陳冠豪(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1頁) ⑵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書-陳冠豪簽立、經銷商:九四五三企業社(112年2月13日拍攝)(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3頁) ⑶JetSHOP分期公司電子合約(112年3月25日簽立)-申請人:陳冠豪、經銷商:源揚通訊行(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7頁) 11.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瑪吉Pay網頁擷圖1張-帳款資訊【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1頁) 12.Bobopay繳款單(告訴人陳冠豪第3筆分期貸款)【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5頁) 13.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JetSHOP網頁擷圖1張-訂單資訊、申請日期:112年3月25日【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7頁) 14.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臉書、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①聯絡人徐欣雅個人資料頁面、②與徐欣雅Messenger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15.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①暱稱「HolladayChou」(被告)頭貼、②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③「手機」群組對話-成員:徐欣雅、「HolladayChou」(被告)、陳冠豪等3人【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第115頁至第133頁) 16.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98走吧分期」網頁擷圖1張【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21頁) 17.告訴人陳冠豪之手機通聯紀錄擷圖1張-與門號0000-000000號持用人趙品皓聯繫【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35頁) 18.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112年8月29日)-被告與告訴人陳冠豪調解成立【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38232號卷第147頁) 19.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946號調解程序筆錄(112年8月29日)-聲請人:陳冠豪、相對人:被告、總額20萬元(偵字第38232號卷第155頁至第156頁) 五、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0071號卷(偵字第40071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5月24日14時10分)-告訴人楊韻容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4月29日16時10分)-告訴人楊韻容未指認出任何人【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55頁至第58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5月12日18時12分)-告訴人楊韻容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59頁至第62頁) 4.告訴人楊韻容之手機Line擷圖12張-聯絡人「HolladayChou」(被告)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81頁至第83頁) 5.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6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85頁) 6.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6月9日)-立約人:趙品皓、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87頁) 7.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7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89頁) 8.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7月11日)-立約人:趙品皓、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91頁) 9.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9月2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93頁) 10.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1月16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95頁) 11.告訴人楊韻容手寫其分期付款明細【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96頁) 12.指認照片4張-告訴人楊韻容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13.告訴人楊韻容之手機臉書擷圖1張-「TheOne國小籃球育樂營」個人資料頁面【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101頁) 14.告訴人楊韻容之手機Line擷圖1張-以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搜尋好友「HolladayChou」【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103頁) 15.告訴人楊韻容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與被告商談和解【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105頁) 16.和解書1紙(112年6月30日)-甲方:周御靼、乙方:楊韻容(分期款項及滯納金之繳納方式)【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17.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周御靼(偵字第40071號卷第111頁) 18.告訴人楊韻容之報案資料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40071號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六、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3721號卷(偵字第43721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112年5月11日職務報告書-告訴人陳威報案【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25頁至第26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6月21日16時53分)-告訴人陳威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112年6月16日16時4分)-證人趙品皓指認被告(偵字第43721號卷第61頁至第67頁) 4.告訴人陳威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①「HolladayChou」(被告)、②「98分期」對話【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69頁至第71頁) 5.告訴人陳威之手機儲存之照片3張【本訴附表編號2】: ⑴保密協議書(111年7月1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威(偵字第43721號卷第71頁) ⑵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7月1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威(偵字第43721號卷第71頁) ⑶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書-陳威簽立、經銷商:九四五三通訊行(偵字第43721號卷第75頁) 6.告訴人陳威之手機簡訊擷圖2張-催繳通知【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73頁) 7.告訴人陳威之手機「第一資融服務」應用程式頁面擷圖-已繳款及已逾期金額資訊【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 8.告訴人陳威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77頁至第81頁) 9.和解書1紙(112年6月30日)-甲方:周御靼、乙方:陳威(甲方已繳清貸款)【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101頁) 10.告訴人陳威之報案資料㈠: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43721號卷第103頁至第107頁) 七、中檢112年度他字第8781號卷(他字第8781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偵查隊112年10月16日偵查報告-告訴人蕭芳芳報案【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5頁至第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10月15日8時50分)-告訴人蕭芳芳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 3.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8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蕭芳芳【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19頁) 4.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2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蕭芳芳【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21頁) 5.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8日)-立約人:趙品皓、蕭芳芳【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23頁) 6.告訴人蕭芳芳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7張-繳交分期帳款【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25頁至第27頁) 7.告訴人蕭芳芳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29頁至第33頁、第39頁至第51頁) 8.告訴人蕭芳芳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53頁至第59頁、第63頁至第79頁) 9.JetSHOP分期公司電子合約(112年3月29日簽立)-申請人:蕭芳芳、經銷商:源揚通訊行【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59頁) 10.分期付款繳款單2張-告訴人蕭芳芳提出【本訴附表編號6】(他字第8781號卷第61頁) 八、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770號卷(偵字第51770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8月15日18時47分)-證人趙品皓指認被告(偵字第51770號卷第29頁至第35頁) 2.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1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邱思嘉【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47頁) 3.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邱思嘉【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49頁) 4.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日)-立約人:趙品皓、邱思嘉【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51頁) 5.告訴人邱思嘉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2張-標題「3000佣金賺取流程」【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53頁) 6.告訴人邱思嘉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邱思嘉、暱稱「小短腿」、「HolladayChou」(被告)等3人之群組對話【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53頁至第63頁) 7.告訴人邱思嘉之手機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擷圖1張-分期應繳款項轉入告訴人金融帳戶內【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63頁) 8.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32張-與趙品皓對話(偵字第51770號卷第73頁至第87頁) 9.和解書1紙(112年8月29日)-甲方:周御靼、乙方:邱思嘉(乙方需依約歸還甲方墊付之分期帳款)【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89頁) 10.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號、申請人:趙品皓、申請日期:112年6月16日(偵字第51770號卷第93頁至第95頁) 11.告訴人邱思嘉之報案資料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1770號卷第97頁至第99頁) 九、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866號卷(偵字第51866號卷) 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112年7月12日職務報告-告訴人蔡筑庭報案【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17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2年6月20日15時0分)-告訴人蔡筑廷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3.告訴人蔡筑廷之報案資料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4.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4日)-立約人:趙品皓、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53頁) 5.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55頁) 6.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件(催繳帳款通知)-收件人: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57頁) 7.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件3份(催繳帳款通知)-收件人: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8.告訴人蔡筑廷提出之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寄交先前該公司之查封案例-本院民事執行處查封登記函【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65頁) 9.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件(催款通知書)-收件人: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67頁) 10.告訴人蔡筑廷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2張-標題「3000佣金任務流程」【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69頁) 11.告訴人蔡筑廷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69頁至第79頁) 12.告訴人蔡筑廷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Line聊天紀錄-時間:111年12月至112年6月【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81頁至第97頁) 13.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借款人蔡筑廷之債務清償證明書2份【本訴附表編號7】: ⑴開立日期:112年6月27日、金額5萬3,613元(偵字第51866號卷第125頁) ⑵開立日期:112年6月27日、金額5萬5,782元(偵字第51866號卷第129頁) 14.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清償證明書(112年6月27日)-借款人: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127頁) 15.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之繳款紀錄-客戶: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131頁) 16.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111年12月6日)-申請人:蔡筑廷、經銷商:微機百科通訊行【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1866號卷第133頁) 17.告訴人蔡筑廷提出之繳款證明【本訴附表編號7】: ⑴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年6月21日)-金額3萬6576元、收款人:東元資融公司(偵字第51866號卷第135頁) ⑵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112年6月21日)-金額2萬9,815元、收款人:裕富數位資融公司(偵字第51866號卷第135頁) 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12年6月21日)-金額6萬122元、收款人:第一國際資融公司(偵字第51866號卷第137頁) 十、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1872號卷(偵字第51872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照片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7月13日19時25分)-被害人江馥宇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 2.被害人江馥宇之報案資料㈠: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33頁至第35頁、第85頁至第87頁) 3.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3月28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江馥宇【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37頁) 4.保密協議書影本(112年3月28日)-立約人:趙品皓、江馥宇【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39頁) 5.被害人江馥宇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41頁至第57頁) 6.被害人江馥宇之手機「小雞打工」應用程式頁面擷圖1張-任務「幫忙到店家拍照打卡,並幫忙評論」【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59頁) 7.被害人江馥宇之手機「第一資融服務」應用程式頁面擷圖2張-已繳款及已逾期金額資訊【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59頁) 8.被害人江馥宇之手機JetSHOP網頁擷圖:①電子碼繳款單、②繳款明細、③JetSHOP分期公司電子合約(112年3月28日簽立)-申請人:江馥宇、經銷商:源揚通訊行【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9.被害人江馥宇之手機簡訊擷圖3張-催繳通知【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61頁至第63頁) 10.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與趙品皓對話)、帳戶交易明細擷圖39張(偵字第51872號卷第65頁至第83頁) 11.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寄送之郵件1份(催繳帳款通知)-收件人:江馥宇【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111頁) 12.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借款人江馥宇之債務清償證明書(112年8月10日)-金額5萬4,459元【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113頁) 13.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開立予債務人江馥宇之債務清償證明書(112年8月9日)-金額5萬6,129元【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1872號卷第115頁) 十一、中檢112年度數採字第421號卷(數採字第421號卷) 1.數位採證報告(112年11月15日)-甘潔伶之iPhone14Pro手機(數採字第421號卷第5頁至第8頁) 十二、中檢112年度數採字第422號卷(數採字第422號卷) 1.數位採證報告(112年11月17日)-張瀞之iPhone12Pro手機(數採字第422號卷第6頁至第8頁) 十三、中檢112年度數採字第423號卷(數採字第423號卷) 1.數位採證報告(112年11月17日)-98分期之iPhoneXSMaxGlobal工作機(數採字第423號卷第5頁至第8頁) 十四、中檢112年度數採字第424號卷(數採字第424號卷) 1.數位採證報告(112年11月17日)-被告之iPhone11手機(數採字第424號卷第5頁至第8頁) 十五、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2237號卷(偵字第52237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11月2日13時20分)-被告指認張瀞、甘潔伶(偵字第52237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 2.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周御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7樓): ⑴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694號搜索票(偵字第52237號卷第29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2年11月2日10時38分至43分(偵字第52237號卷第31頁至第34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字第52237號卷第35頁) 3.被告之手機Line擷圖-聯絡人「瀞瀞」(張瀞)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偵字第52237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 4.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趙品皓對話(偵字第52237號卷第45頁至第48頁) 5.被告之手機Line擷圖-聯絡人「微微ViVi」(微機百科3C通訊行)頭貼及與其對話(偵字第52237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 6.被告之手機Line擷圖-聯絡人「9453輕鬆購台中店」頭貼及與其對話(偵字第52237號卷第53頁至第57頁) 7.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69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張瀞、地點:臺中市○○區○○路000號(偵字第52237號卷第73頁) 8.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吳維君、張瀞、臺中市○○區○○路000號): ⑴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694號搜索票-受搜索人:吳維君(偵字第52237號卷第7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受執行人:吳維君、張瀞、執行時間:112年11月2日12時0分至25分(偵字第52237號卷第77頁至第80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吳維君、張瀞之iPhone手機各1支(偵字第52237號卷第81頁) 9.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甘潔伶、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 ⑴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694號搜索票(偵字第52237號卷第85頁) 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執行時間:112年11月2日13時20分至14時0分(偵字第52237號卷第87頁至第90頁) 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扣得甘潔伶之iPhone手機1支(偵字第52237號卷第91頁) 10.「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3張-拍攝告訴人楊韻容及其簽立之切結書、分期付款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張瀞、九八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2237號卷第95頁至第99頁) 11.「98分期」工作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告訴人楊韻容對話【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2237號卷第101頁至第105頁) 12.「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蕭芳芳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2237號卷第107頁、第113頁至第117頁) 13.「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2張-拍攝告訴人蕭芳芳及其簽立之切結書、分期付款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張瀞、九四五三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2237號卷第109頁至第111頁) 14.「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被害人江馥宇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2237號卷第119頁、第129頁至第133頁) 15.「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4張-拍攝被害人江馥宇及其簽立之確認書、切結書、分期付款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張瀞、九四五三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2237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16.「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邱思嘉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2237號卷第135頁至第141頁) 17.「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胡欣萍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2237號卷第143頁、第149頁至第151頁) 18.「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2張-拍攝告訴人胡欣萍及其簽立之切結書、分期付款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張瀞、九四五三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2237號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19.「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郭羿漩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2237號卷第153頁、第161頁至第165頁) 20.「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3張-拍攝告訴人郭羿漩簽立之切結書及其與法定代理人簡麗鈴簽立之申辦同意書(經銷商:九四五三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2237號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21.「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許偉哲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22.「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2張-拍攝告訴人陳威及其簽立之分期付款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陳偉智、九四五三企業社)【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2237號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23.「98分期」工作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告訴人陳威對話【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2237號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24.「98分期」工作機Line擷圖-告訴人蔡筑廷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2237號卷第179頁至第181頁) 25.「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5張-拍攝告訴人陳冠豪、其簽立之切結書及其與法定代理人簽立之申辦同意書(經銷商:九八通訊行、負責人:吳維君)【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2237號卷第183頁至第189頁) 26.「98分期」工作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告訴人陳冠豪對話【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2237號卷第191頁至第199頁) 2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10月16日11時33分)-告訴人蕭芳芳指認謝瑀蔓【本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2237號卷第215頁至第217頁) 28.告訴人蔡筑廷之報案資料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2237號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29.告訴人胡欣萍之報案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2237號卷第319頁至第323頁) 30.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胡欣萍【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2237號卷第326頁) 31.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1日)-立約人:趙品皓、胡欣萍【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2237號卷第327頁) 32.告訴人邱思嘉之報案資料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2237號卷第333頁至第334頁) 33.告訴人許偉哲之報案資料:⑴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351頁至第355頁、第361頁至第362頁) 34.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1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許偉哲【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365頁) 35.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許偉哲【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367頁) 36.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日)-立約人:趙品皓、許偉哲【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369頁) 37.告訴人楊韻容之報案資料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本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2237號卷第371頁至第373頁) 38.告訴人陳威之報案資料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本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2237號卷第387頁) 39.被害人江馥宇之報案資料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陳報單【本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2237號卷第399頁) 40.微機百科3C通訊購物分期商品領取切結書影本(112年2月13日)-申請人:陳冠豪【本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2237號卷第487頁) 41.微機百科3C通訊購物分期商品領取切結書影本(111年12月6日)-申請人:蔡筑廷【本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2237號卷第489頁) 42.微機百科3C通訊購物分期商品領取切結書影本(111年12月4日)-申請人:許偉哲【本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491頁) 43.微機百科3C通訊購物分期商品領取切結書影本(111年12月16日)-申請人:林羿融【本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2237號卷第493頁) 44.搜索照片2張-警於112年11月2日13時20分搜索「微機百科3C通訊行」(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偵字第52237號卷第495頁) 45.甘潔伶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時間111年5月23日(被告本人辦理無卡分期購機及介紹5人辦理)(偵字第52237號卷第497頁至第501頁) 46.甘潔伶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時間111年11月3日、111年12月4、5、11日、112年2月11日(被告介紹陳冠豪、許偉哲、蔡筑廷、林羿融、邱思嘉辦理無卡分期購機)【本訴附表編號3至5、7、12】(偵字第52237號卷第503頁至第511頁) 47.被告112年11月3日之刑事抗告狀(偵字第52237號卷第551頁至第554頁) 48.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支付命令(112年6月16日)-債權人:趙品皓、債務人:周御靼(偵字第52237號卷第611頁) 49.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866號調解程序筆錄(112年8月21日)-聲請人:林羿融、相對人:被告、同意不請求損害賠償【本訴附表編號3】(被告於112.11.29庭呈)(偵字第52237號卷第613頁至第614頁) 50.網頁擷圖1張-查詢iPhone14ProMax256GB市價(偵字第52237號卷第627頁) 十六、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6775號卷(偵字第56775號卷) 1.趙品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林言力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6775號卷第59頁至第61頁) 2.趙品皓之手機Line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中搜尋「小夫」結果(偵字第56775號卷第59頁) 3.被告之手機Line擷圖8張-與趙品皓對話(偵字第56775號卷第69頁至第72頁) 4.被害人蕭芳芳簽約時地一覽表【本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6775號卷第129頁) 十七、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8970號卷(偵字第58970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7月19日18時43分)-趙品皓指認被告(偵字第58970號卷第35頁至第39頁) 2.趙品皓之手機Line擷圖-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偵字第58970號卷第49頁) 3.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3張-與告訴人胡欣萍對話【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8970號卷第51頁至第52頁) 4.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24張-與趙品皓對話(偵字第58970號卷第52頁至第64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真實姓名對照表(112年8月12日17時17分)-告訴人胡欣萍指認被告【本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8970號卷第69頁至第73頁) 十八、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 1.趙品皓之112年6月8日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債務人:周御靼、原因事實:請求返還鞋子投資款項(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3頁至第5頁)及所附: ⑴趙品皓之手機Line擷圖-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6頁) 2.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民事裁定-命補正資料(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7頁) 3.趙品皓於112年6月15日補陳資料:⑴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被告對話、⑵股東投資合約書、⑶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10頁至第15頁) 4.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支付命令(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16頁) 5.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384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112年7月14日)(本院司促字第16384號影卷第23頁) 十九、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卷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2年12月29日)-告訴人胡欣萍【本訴附表編號13】(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01頁) 2.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2年12月29日)-告訴人陳威【本訴附表編號2】(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03頁) 3.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3年1月10日)-告訴人郭羿漩【本訴附表編號8】(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05頁) 4.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3年1月29日)-告訴人劉育甄【本訴附表編號9】(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09頁) 5.被告113年1月30日庭呈之刑事答辯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53頁至第159頁)及所附: ⑴《被證一》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866號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林羿融【本訴附表編號3】(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61頁至第162頁) ⑵《被證一》本院112年度中司偵移調字第1946號調解程序筆錄-告訴人陳冠豪【本訴附表編號5】(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63頁至第164頁) ⑶《被證一》被告、證人郭羿漩、趙品皓之112年7月5日偵訊筆錄【本訴附表編號8】(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65頁至第168頁) ⑷《被證一》被告、證人林羿融、劉育甄、蘇妍齡之112年9月18日偵訊筆錄【本訴附表編號3、9、10】(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69頁至第172頁) ⑸《被證一》被告、證人楊韻容、陳威之112年10月18日偵訊筆錄【本訴附表編號1、2】(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3頁至第175頁) ⑹《被證一》和解書1紙(112年6月30日)-甲方:周御靼、乙方:陳威【本訴附表編號2】(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7頁) ⑺《被證一》和解書1紙(112年6月30日)-甲方:周御靼、乙方:楊韻容【本訴附表編號1】(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79頁至第180頁) ⑻《被證一》和解書1紙(112年8月29日)-甲方:周御靼、乙方:邱思嘉【本訴附表編號4】(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81頁) ⑼《被證二》被告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吉米David」、「阿權」對話(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83頁至第199頁) ⑽《被證三》被告之手機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楊政城」、「章玉純」、「鄧伊庭」對話(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01頁至第203頁) 6.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2年12月28日)-告訴人蘇妍齡【本訴附表編號10】(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05頁) 7.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3年1月29日)-告訴人林羿融【本訴附表編號3】(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07頁) 8.本院113年1月30日調解結果報告書、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39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09頁、第225頁至第226頁) 9.周御靼113年7月26日刑事陳報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27頁至第229頁) ⑴【被證四】和解明細及和解書(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231頁至第269頁) 10.周御靼114年2月25日刑事陳報㈡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01頁至第303頁) ⑴【被證五】和解明細及和解書(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05頁至第321頁) 11.周御靼114年7月11日刑事陳報㈢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23頁至第324頁) ⑴【被證六】和解明細及和解書(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25頁至第334頁) 12.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4年10月16日)-告訴人周雅翎(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83頁) 13.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4年10月16日)-告訴人周沛恩(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85頁) 14.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4年10月16日)-告訴人陳煒杰(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87頁) 15.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4年10月16日)-告訴人洪子濠(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89頁) 16.周御靼114年10月28日刑事辯護意旨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463頁至第473頁) 17.周御靼114年10月27日刑事陳報四暨聲請調解狀(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475頁至第484頁) 18.和解明細及和解書、匯款交易明細(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485頁至第667頁) 19.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114年10月19日)-告訴人甘澋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639頁) 二十、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卷二 1.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3812號調解程序筆錄(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3頁至第15頁) 2.本院114年度中司刑移調字調解程序筆錄(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25頁至第28頁) 【113年度易字260號】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0461號卷㈠(偵字第50461號卷㈠)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8月20日0時9分)-證人甘潔伶指認被告(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69頁至第72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5月11日15時48分)-證人趙品皓指認被告(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87頁至第90頁) 3.證人趙品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時間111年5月26日、9月18日、10月18日、112年1月8日、6月1、2日等(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95頁至第103頁、第113頁至第119頁) 4.證人趙品皓之手機「第一資融服務」應用程式頁面擷圖2張(應繳金額資訊查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轉出6,457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05頁) 5.證人趙品皓之手機「分唄」應用程式頁面擷圖2張(應繳金額資訊查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轉出2,480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07頁) 6.證人趙品皓之手機「BoBoPay」應用程式頁面擷圖1張(帳務查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1張(轉出3,793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09頁) 7.趙品皓之手機Line擷圖3張-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頭貼及被告傳送其本人身分證正反面照片(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11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4日17時50分)-證人李翔誠未指認出任何人(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29頁至第132頁) 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8日17時10分)-證人李佩芸未指認出任何人(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39頁至第142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3月30日16時50分)-證人林均柔未指認出任何人(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49頁至第152頁) 1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7月31日15時53分)-證人林均柔指認被告(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57頁至第160頁) 1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7月31日15時53分)-證人林均柔指認證人李佩芸(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61頁至第164頁) 13.證人林均柔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 ⑴時間:112年7月29、30日(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65頁) ⑵時間:111年10月26至28日、111年11月至12月、112年1月至3月(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69頁至第191頁) 14.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匯入介紹費至證人林均柔之帳戶(證人林均柔提供)(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67頁至第168頁) 1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5月27日20時40分)-被害人呂孟儒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199頁至第202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8日20時15分)-被害人呂孟儒指認李佩芸【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07頁至第210頁) 17.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1月4日)-立約人:趙品皓、呂孟儒【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11頁) 18.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1月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孟儒【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13頁) 1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5月26日20時47分)-告訴人陳煒杰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19頁至第222頁) 2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5月26日19時20分)-告訴人周沛恩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27頁至第230頁) 2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3月30日18時30分)-告訴人覃永至未指認出任何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35頁至第238頁) 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1時55分)-告訴人覃永至指認證人林均柔【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43頁至第246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1時55分)-告訴人覃永至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47頁至第250頁) 2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8月22日21時44分)-被害人林言力指認證人趙品皓、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57頁至第260頁) 25.告訴人劉士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61頁至第263頁) 2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2時14分)-告訴人劉士睿指認證人覃永至、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71頁至第274頁) 27.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1月1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劉士睿【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75頁) 28.保密協議書影本(112年1月12日)-立約人:趙品皓、劉士睿【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77頁) 29.告訴人劉士睿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4】(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279頁至第313頁) 30.告訴人羅意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15頁至第317頁) 31.保密協議書影本(112年2月13日)-立約人:趙品皓、羅意婷【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3頁) 32.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13日)-甲方:趙品皓、乙方:羅意婷【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5頁) 33.九四五三企業社統一發票1紙(112年2月13日)-品名:通訊器材、金額5,071元【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7頁) 34.告訴人羅意婷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9頁至第335頁) 35.告訴人羅意婷之手機網頁擷圖-⑴九四五三企業社、⑵微機百科3C通訊行、⑶7-11權美門市【追加起訴附表編號5】(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29頁、第335頁) 36.告訴人覃永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37頁至第339頁) 37.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10日)-立約人:趙品皓、覃永至【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45頁) 38.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1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覃永至【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47頁) 39.告訴人覃永至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2】(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49頁至第365頁) 40.告訴人謝奇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67頁至第369頁) 4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6日15時55分)-告訴人謝奇澤指認證人覃永至、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79頁至第382頁) 42.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1月1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謝奇澤【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83頁) 43.保密協議書影本(112年1月12日)-立約人:趙品皓、謝奇澤【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85頁) 44.告訴人謝奇澤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6】(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387頁至第411頁) 45.告訴人周沛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13頁至第414頁) 46.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1日)-立約人:趙品皓、周沛恩【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23頁) 47.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周沛恩【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25頁) 48.告訴人周沛恩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①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周沛恩簽立、經銷商:九八企業社、②九四五三企業社之商品取貨切結書(111年12月21日)-告訴人周沛恩簽立【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27頁) 49.告訴人周沛恩之手機臉書擷圖4張-「TheOne國小籃球育樂營」個人資料頁面、粉絲專頁照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29頁至第431頁) 50.告訴人周沛恩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Line聊天紀錄-時間:111年12月至112年4月【追加起訴附表編號7】(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433頁至第454頁) 二、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0461號卷㈡(偵字第50461號卷㈡)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5月26日21時33分)-告訴人洪子濠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3頁至第16頁) 2.告訴人洪子濠之手機FaceTime擷圖1張-手機分期帳款催繳通知(第一資融)【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7頁) 3.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22日)-立約人:趙品皓、洪子濠【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頁) 4.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2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洪子濠【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1頁) 5.告訴人洪子濠之手機網頁擷圖3張-⑴7-11權美門市、⑵微機百科3C通訊行、⑶98分期逢甲店【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3頁) 6.告訴人洪子濠之手機簡訊擷圖2張-手機分期帳款催繳通知(第一資融、裕富)【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5頁) 7.告訴人洪子濠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2張-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含被告傳送其本人與暱稱Duke之Line對話擷圖)【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頁) 8.告訴人洪子濠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Line聊天紀錄-時間:111年12月至112年4月【追加起訴附表編號8】(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9頁至第45頁) 9.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煒杰【追加起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3頁) 10.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15日)-立約人:趙品皓、陳煒杰【追加起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5頁) 11.告訴人陳煒杰之手機簡訊擷圖-手機分期帳款催繳通知(第一資融)【追加起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7頁) 12.告訴人陳煒杰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Line聊天紀錄-時間:111年12月至112年4月【追加起訴附表編號9】(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9頁至第75頁) 13.告訴人陳修敬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77頁至第79頁) 14.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1月24日)-立約人:趙品皓、陳修敬【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87頁) 15.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1月2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修敬【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89頁) 16.電腦版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陳修敬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91頁至第95頁) 17.告訴人陳修敬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證人李佩芸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0】(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91頁至第93頁) 18.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2月10日)-立約人:趙品皓、王育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03頁) 19.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2月1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王育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05頁) 20.告訴人王育昇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1】(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07頁至第111頁) 21.告訴人周思岑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等人之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13頁至第115頁) 2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5時37分)-告訴人楊傑勛未指認出任何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29頁至第132頁) 2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5時43分)-告訴人楊傑勛指認證人林均柔【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33頁至第136頁) 24.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0月28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周思岑【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37頁) 25.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0月28日)-立約人:趙品皓、周思岑【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39頁) 26.保密協議書影本(112年1月7日)-立約人:趙品皓、楊傑勛【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41頁) 27.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1月7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楊傑勛【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43頁) 28.告訴人楊傑勛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2】(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45頁至第165頁) 29.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6時15分)-告訴人周思岑指認證人林均柔【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77頁至第180頁) 3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6時07分)-告訴人周思岑指認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81頁至第184頁) 31.告訴人周雅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89頁至第190頁) 32.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1月27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周雅翎【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7頁) 33.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1月27日)-立約人:趙品皓、周雅翎【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199頁) 34.告訴人周雅翎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Line聊天紀錄-時間:111年11月至112年4月【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01頁至第220頁) 35.告訴人周雅翎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Zoe」(證人林均柔)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21頁) 36.「98分期」工作機儲存之照片2張-拍攝告訴人周雅翎及其簽立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iPhone手機外盒(經辦人:張瀞、九八企業社)【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4】(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23頁) 37.告訴人陳俊劭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25頁至第227頁) 3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7月10日17時46分)-告訴人陳俊劭未指認出任何人【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37頁至第238頁) 39.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10月18日)-立約人:趙品皓、陳俊劭【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39頁) 40.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0月18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俊劭【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41頁) 41.告訴人陳俊劭之手機Line擷圖-暱稱「HolladayChou」(被告)之頭貼及與其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43頁至第259頁) 42.告訴人陳俊劭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有錢大家賺」群組(內含林言力、被告及告訴人陳俊劭)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5】(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57頁至第259頁) 43.告訴人呂淳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61頁至第263頁) 4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7時31分)-告訴人呂淳昇指認被告(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1頁至第274頁) 45.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2年2月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5頁) 46.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10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7頁) 47.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79頁、第291頁至第307頁、第313頁、第319頁、第325頁、第329頁) 48.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7月29日)-立約人:趙品皓、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1頁) 49.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7月2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3頁) 50.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111年7月1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5頁) 51.保密協議書影本(111年7月15日)-立約人:趙品皓、呂淳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7頁) 52.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1張-標題「2400佣金賺取流程」【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9頁) 53.告訴人呂淳昇自述辦理購機分期及其後續繳納分期帳款之狀況(內含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影本:日期①111年7月15日、②111年7月29日、③111年10月15日、④112年2月1日)【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289頁、第309頁至第311頁、第315頁至第317頁、第323頁、第327頁) 54.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①電子碼繳款單、②「第一資融服務」應用程式頁面擷圖(已繳款及已逾期金額資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13頁、第331頁) 55.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①電子碼繳款單、②「BoBoPay」應用程式頁面擷圖(帳務查詢)【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21頁) 56.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分唄」應用程式頁面擷圖(應繳金額資訊查詢)【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25頁) 57.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轉帳6,457元【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31頁) 58.Line對話紀錄擷圖-告訴人呂淳昇提供(含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書之翻拍照片)【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33頁) 59.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儲存之照片2張-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催繳通知書2份【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35頁至第337頁) 60.告訴人周憲銓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7】(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39頁至第340頁) 61.告訴人周憲銓自述辦理分期購機之時間、地點、機型、金額【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7】(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47頁) 62.告訴人周憲銓之手機應用程式及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擷圖【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7】: ⑴金融帳戶交易明細-112年6月10日轉出4,292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49頁) ⑵「BoBoPay」應用程式頁面擷圖-金額4,992元(帳務查詢及繳費電子碼)(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49頁) ⑶「分唄」應用程式頁面擷圖(訂單資料及應繳金額資訊查詢)-金額3,778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51頁) ⑷「裕富數位資融公司」應用程式頁面擷圖-金額6,457元(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53頁) 63.告訴人林言力、周憲銓自述辦理分期購機及後續繳費過程【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17】(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55頁) 64.告訴人周憲銓之手機儲存之照片1張-翻拍空白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7】(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57頁、第371頁) 65.告訴人周憲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7】(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57頁至第371頁) 66.告訴人林言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73頁至第375頁) 6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及指認人員對照表(112年6月15日16時11分)-告訴人林言力指認證人趙品皓、被告【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83頁至第386頁) 68.告訴人林言力之手機Google表單擷圖1張-標題「3000佣金任務流程」【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87頁) 69.告訴人林言力①自述辦理分期購機之時間、機型、金額、地點、②其手機Line擷圖-與聯絡人「HolladayChou」(被告)對話紀錄【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89頁至第391頁、第397頁) 70.告訴人林言力之手機「瑪吉Pay」應用程式頁面擷圖(繳費狀態)【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93頁) 71.告訴人林言力之手機①金融帳戶交易明細(金額4,292元)、②「BoBoPay」應用程式頁面(帳務查詢及繳費電子碼)擷圖【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395頁) 72.告訴人呂淳昇①說明購機後與被告溝通銷帳過程、②提供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內含被告傳送本人與通訊行之對話紀錄擷圖)【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61頁至第587頁) 73.告訴人呂淳昇①說明本人繳費情況、②提供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分期公司對話【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89頁至第593頁) 74.告訴人呂淳昇之手機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擷圖(含其本人轉帳繳款及被告轉帳至其帳戶)【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595頁至第601頁) 75.告訴人林言力①說明繳費情況、②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證人趙品皓、暱稱「佶全陳映伶」對話、③其手機「麻吉pay」、「bobopay」應用程式頁面-繳費【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㈡第617頁至第647頁) 三、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0461號卷㈢(偵字第50461號卷㈢) 1.證人趙品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被告傳送辦理分期購機之聯絡人名單與其等對話擷圖予證人趙品皓)(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43頁) 2.證人趙品皓之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與辦理分期購機之被害人對話(被害人傳送其本人與被告之對話擷圖予證人趙品皓)-「一ㄖ」(本訴附表編號3林羿融)、「chun」(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呂淳昇)、「Giass」(孫怡煖)、林言力(追加起訴附表編號3)(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45頁至第55頁) 3.告訴人呂淳昇之112年11月17日刑事陳報狀【追加起訴附表編號16】(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85頁至第86頁)及所附: ⑴告訴人呂淳昇說明補陳之證據資料(被告向其說明介紹費金額、告訴人呂淳昇提供分唄訂單內容之聯絡人資料)及提供其手機Line對話紀錄擷圖:①與暱稱「HolladayChou」(被告)對話、②與暱稱「丞鈞(新翔)Garen」對話(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87頁至第89頁) 4.證人趙品皓之112年11月21日刑事陳報狀○○○○○○○)(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91頁至第92頁) 5.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戶名:陳荷麗、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55頁至第157頁) 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戶名:林怡茹、帳號000000000000號(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59頁至第162頁) 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戶名:莊晉忠、帳號000000000000號(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63頁至第190頁) 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戶名:周御靼、帳號000000000000號(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91頁至第215頁) 9.江妍蓁之報案資料: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⑶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231頁至第234頁、第237頁) 10.THEONE籃球育樂營股東入股合約書(112年3月19日)-立合約書人:周御靼、江妍蓁(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239頁) 11.江妍蓁之手機Line擷圖-暱稱「HolladayChou」(被告)頭貼及與其對話紀錄(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241頁至第250頁) 12.江妍蓁之手機金融帳戶交易明細查詢擷圖(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251頁至第253頁) 【113年度易字1290號】 一、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51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御靼】(軍偵51卷第43頁至第46頁)(同軍偵68卷第43頁至第46頁)(同軍偵69卷第43頁至第46頁)(同軍偵83卷第43頁至第46頁) 2.趙品皓提供之「兩次告誡他不要再使用掃描檔案的對話」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63頁)(同軍偵68卷第63頁)(同軍偵69卷第63頁)(同軍偵83卷第61頁) 3.趙品皓提供與被告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65頁至第67頁)(同軍偵68卷第65頁至第67頁)(同軍偵69卷第65頁至第67頁)(同軍偵83卷第63頁至第65頁) 4.「與趙品皓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75頁至第78頁)(同軍偵68卷第75頁至第78頁)(同軍偵69卷第75頁至第78頁)(同軍偵83卷第73頁至第75頁反面) 5.「與黃瀞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87頁至第91頁)(同軍偵68卷第87頁至第91頁)(同軍偵69卷第87頁至第91頁)(同軍偵83卷第83頁至第87頁)☆★應為「張瀞」 6.【賴家丞】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51卷第107頁至第118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賴家丞】(軍偵51卷第135頁至第138頁)(同軍偵51卷第139頁至第142頁) 8.告訴人賴家丞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5份、保密協議書2份(軍偵51卷第143頁至第155頁)(同軍偵51卷第161頁至第173頁) 9.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10110號支付命令、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影本(軍偵51卷第157頁至第159頁)(同軍偵51卷第175頁至第177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靜】(軍偵51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11.【陳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51卷第191頁至第193頁、第209頁至第211頁) 12.告訴人陳靜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3000佣金任務流程擷圖、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催款通知書照片、簡訊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195頁至第207頁) 13.【林駿宸】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51卷第221頁至第226頁) 14.【李昀宸】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51卷第229頁至第230頁) 15.告訴人李昀宸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馬爾泰 若ccc」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51卷第231頁至第246頁) 16.【劉彥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51卷第255頁至第257頁) 17.告訴人劉彥岷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98分期」、「分期8【逢甲店】」、「BoBoPay分期」之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成功畫面、瑪吉Pay、擷圖(軍偵51卷第259頁至第279頁) 1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112年度司票字第9760號民事裁定影本(軍偵51卷第281頁) 19.告訴人劉彥岷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51卷第283頁至第285頁) 二、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68號卷 1.【陳怡君】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8卷第115頁至第121頁) 2.告訴人陳怡君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8卷第123頁) 3.告訴人陳怡君提供之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68卷第125頁至第129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洪紫瑜】(軍偵68卷第143頁至第149頁) 5.【洪紫瑜】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68卷第151頁至第153頁、第185頁至第187頁) 6.告訴人洪紫瑜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8卷第155頁至第157頁) 7.告訴人洪紫瑜提供之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分期付款買賣申請書、JetSHOP我的訂單畫面、第一資融APP頁面、4000佣金任務流程、取手機注意事項、GOOGLE地圖查詢結果、轉帳結果畫面擷圖、(軍偵68卷第159頁至第182頁) 8.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羅譜澄】(軍偵68卷第193頁至第197頁) 9.【羅譜澄】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8卷第199頁至第203頁) 10.告訴人羅譜澄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8卷第205頁至第207頁) 11.告訴人羅譜澄提供之簡訊紀錄、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切結書擷圖(軍偵68卷第209頁至第223頁) 12.【陳鉦宗】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8卷第239頁至第244頁) 13.告訴人陳鉦宗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軍偵68卷第245頁至第247頁) 14.【馮筠真】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8卷第255頁至第260頁) 15.告訴人馮筠真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軍偵68卷第261頁至第263頁) 16.告訴人馮筠真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68卷第265頁至第268頁) 三、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69號卷 1.【方芷萱】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9卷第109頁至第114頁) 2.告訴人方芷萱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9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方芷萱】(軍偵69卷第119頁至第122頁) 4.告訴人方芷萱提供之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69卷第123頁) 5.告訴人方芷萱提供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分期付款申請契約暨商品交付書翻拍照片(軍偵69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6.【陳志明】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9卷第137頁至第143頁) 7.告訴人陳志明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69卷第145頁至第147頁) 8.告訴人陳志明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69卷第149頁至第151頁) 9.【方怡涵】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犁份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9卷第153頁、第167頁至第168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方怡涵】(軍偵69卷第157頁至第160頁) 11.告訴人方怡涵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保密協議書(軍偵69卷第161頁至第165頁)(同軍偵69卷第173頁、第175頁) 12.告訴人方怡涵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品瑄」之LINE對話紀錄、3000佣金賺取流程擷圖(軍偵69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13.告訴人方怡涵提供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契約書(軍偵69卷第174頁)(同軍偵69卷第176頁) 14.【孫怡煖】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69卷第181頁至第186頁) 15.告訴人孫怡煖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69卷第187頁至第197頁) 1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姚沛誼】(軍偵69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17.【姚沛誼】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69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18.告訴人姚沛誼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69卷第217頁) 四、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83號卷 1.【李依欣】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83卷第105頁至第106頁) 2.被害人李依欣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83卷第107頁至第108頁) 3.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強制執行通知書(軍偵83卷第109頁至第110頁) 4.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535號支付命令影本、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軍偵83卷第111頁至第112頁) 5.【陳姵菁】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83卷第113頁至第118頁) 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姵菁】(軍偵83卷第125頁至第128頁) 7.告訴人陳姵菁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83卷第129頁) 8.【張凱翔】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83卷第137頁至第142頁) 9.告訴人張凱翔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保密協議書、承諾書(軍偵83卷第143頁至第149頁) 10.告訴人張凱翔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貸款案件詳細內容、貸款繳費條碼手機畫面翻拍照片(軍偵83卷第151頁至第157頁) 11.【呂幸芳】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83卷第163頁至第169頁) 12.告訴人呂幸芳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83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13.告訴人陳芊易提供之手書手機分期清單、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83卷第183頁至第187頁) 14.告訴人陳芊易提供3000佣金賺取流程、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面交地點GOOGLE 商家頁面擷圖(軍偵83卷第189頁至第193頁) 15.【陳芊易】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83卷第195頁至第199頁) 五、中檢112年度偵字第49790號卷 1.【李嘉芯】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49790卷第15頁至第21頁) 2.告訴人李嘉芯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49790卷第23頁至第131頁) 【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 一、中檢112年度偵字第58945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趙品皓】(偵58945卷第61頁至第64頁) 2.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12.04.10-112.04.29】(偵58945卷第67頁至第73頁)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11.11.15-111.12.10】(偵58945卷第77頁至第85頁) 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11.11.15-112.04.29】(偵58945卷第89頁至第94頁) 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11.11.15-112.04.28】(偵58945卷第89頁、第94頁至第98頁) 6.被告周御靼與趙品皓之LINE對話紀錄(偵58945卷第99頁至第107頁) 7.趙品皓提供之「四次辦理手機的時間、地點、金額、對話紀錄」紀錄擷圖(偵58945卷第109頁至第115頁)(同偵14279卷第73頁至第76頁) 8.趙品皓提供之「兩次告誡他不要再使用掃描檔案的對話」紀錄擷圖(偵58945卷第117頁)(同偵14279卷第77頁)(軍偵110卷第65頁) 9.趙品皓提供之「介紹九個人獎金的對話、匯款紀錄」紀錄擷圖、趙品皓郵局存摺翻拍照片(偵58945卷第119頁至第123頁)(同偵14279卷第78頁至第80頁) 10.被告周御靼與林均柔之LINE對話紀錄(偵58945卷第125頁至第147頁) 11.【林秉毅】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8945卷第159頁至第165頁) 12.趙品皓與林秉毅簽訂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書之翻拍照片(偵58945卷第167頁至第169頁) 13.告訴人林秉毅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簡訊紀錄翻拍照片(偵58945卷第171頁至第173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2697號卷 1.【林思宇】報案資料: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愛蘭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697卷第57頁至第64頁) 2.告訴人林思宇提供之保密協議書照片、與暱稱「Holladay Chou」、「98分期」之LINE對話紀錄(偵12697卷第65頁至第75頁)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2919號卷 1.【江雨微】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919卷第37頁至第39頁) 2.【林峮玄】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12919卷第41頁至第43頁) 3.告訴人江雨微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THE ONE籃球育樂營股東入股合約書、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919卷第45頁、第49頁、第73頁至第79頁) 4.告訴人林峮玄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12919卷第47頁、第51頁至第71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4279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子豪】(偵14279卷第47頁至第53頁) 2.被告周御靼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偵14279卷第55頁至第69頁) 3.被告周御靼與告訴人黃子豪之和解書(偵14279卷第71頁) 4.【黃子豪】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14279卷第81頁至第82頁、第107頁) 5.告訴人黃子豪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轉帳結果畫面擷圖(偵14279卷第83頁至第89頁) 五、竹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卷 1.員警偵查報告(偵3709卷第3頁) 2.【黃柏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3709卷第10頁至第10頁反面、第22頁至第23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黃柏熏】(偵3709卷第13頁至第15頁) 4.告訴人黃柏熏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3709卷第20頁至第21頁) 六、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110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御靼】(軍偵110卷第45頁至第48頁)(同軍偵153卷第45頁至第48頁) 2.趙品皓提供與被告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10卷第67頁至第69頁) 3.「與趙品皓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10卷第77頁至第80頁) 4.「與黃瀞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10卷第89頁至第93頁)☆★應為「張瀞」 5.【郭庭妤】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10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6.【黃筠婷】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10卷第137頁至第143頁) 7.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劉宙澔】(軍偵110卷第153頁至第157頁) 8.【劉宙澔】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10卷第159頁至第161頁、第175頁至第179頁) 9.「3000佣金賺取流程」手機畫面擷圖(軍偵110卷第163頁至第165頁) 10.告訴人劉宙澔提供之對話紀錄(軍偵110卷第167頁至第173頁) 11.【甘璟宏】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10卷第185頁至第190頁) 12.告訴人甘璟宏與被告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10卷第191頁至第193頁) 13.告訴人甘璟宏與通訊行簽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照片、商品取貨切結書照片(軍偵110卷第195頁) 14.被害人江政宏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書、保密協議書(軍偵110卷第201頁至第203頁) 15.被害人江政宏提供之轉帳結果畫面、對話紀錄擷圖擷圖(軍偵110卷第205頁至第219頁) 七、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153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軍偵153卷第93頁至第97頁) 2.【吳穎柔】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53卷第99頁至第100頁、第103頁至第105頁) 3.告訴人吳穎柔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軍偵153卷第101頁至第102頁) 4.告訴人林彥漢提供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簡訊紀錄翻拍照片(軍偵153卷第113頁至第115頁)(同軍偵153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5.【林彥漢】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153卷第117頁至第119頁) 6.【趙康喬】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53卷第135頁至第136頁) 7.告訴人趙康喬提供之瑪吉PAY交機確認切結書、商品取貨切結書翻拍照片(軍偵153卷第139頁) 8.告訴人趙康喬提供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軍偵153卷第143頁) 9.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訴訟通知書影本(軍偵153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10.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通知函(軍偵153卷第153頁) 11.楊恩驊提供之簡訊紀錄擷圖、催款通知書翻拍照片、分期查詢結果、催繳通知書翻拍照片、保密協議書(軍偵153卷第155頁至第161頁) 12.被害人簡易指認【指認人:林亭瑤】(軍偵153卷第167頁) 13.被害人林亭瑤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4份(軍偵153卷第169頁至第177頁) 14.被害人林亭瑤之匯款紀錄擷圖(軍偵153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15.被害人林亭瑤之購買機型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53卷第185頁) 16.【林亭瑤】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黎明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153卷第187頁至第189頁) 【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58885號卷 1.【林宴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陳報單表(偵58885卷第19頁至第20頁、第23頁至第25頁、第33頁) 2.告訴人林宴君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動3份(偵58885卷第35頁至第41頁)(同偵58885卷第21頁至第22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宴君】(偵58885卷第53頁至第57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2931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徐翔祐】(偵22931卷第41頁至第45頁) 2.【徐翔祐】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馬岡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22931卷第47頁至第53頁) 3.告訴人徐翔祐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保密協議書(偵22931卷第55頁至第59頁) 4.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催款通知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通知函(偵22931卷第61頁至第65頁)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2932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張晉源】(偵22932卷第53頁至第57頁) 2.【張晉源】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四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2932卷第59頁至第60頁、第99頁至第101頁) 3.被害人張晉源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22932卷第61頁至第63頁) 4.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暨交易明細(偵22932卷第65頁至第72頁) 5.被害人張晉源提供之分期付款交易明細(偵22932卷第73頁至第77頁) 6.被害人張晉源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表(偵22932卷第79頁至第83頁) 7.被害人張晉源提供之簽約契約書購買證明照片表(偵22932卷第85頁至第88頁) 四、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3015號卷 1.【徐欣雅】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23015卷第53頁至第55頁、第69頁至第71頁) 2.告訴人徐欣雅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債務清償證明書各2份(偵23015卷第57頁至第63頁) 3.告訴人徐欣雅提供之GOOGLE地圖查詢、對話紀錄擷圖(偵23015卷第65頁至第67頁) 五、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164號卷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周御靼】(軍偵164卷第47頁至第50頁) 2.趙品皓提供之「兩次告誡他不要再使用掃描檔案的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67頁) 3.趙品皓提供與被告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69頁至第71頁) 4.「與趙品皓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79頁至第82頁) 5.「與黃瀞手機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91頁至第95頁)☆★應為「張瀞」 6.【趙彥茹】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64卷第114頁至第117頁) 7.告訴人趙彥茹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118頁至第125頁) 8.【林季醇】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軍偵164卷第135頁至第141頁) 9.告訴人林季醇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2份、保密協議書、2400佣金賺取流程擷圖、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164卷第143頁至第159頁) 10.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巧縈】(軍偵164卷第163頁至第167頁) 11.被害人林巧縈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軍偵164卷第169頁至第171頁) 12.被害人林巧縈提供之分期付款交易明細(軍偵164卷第173頁至第177頁) 13.被害人林巧縈提供之對話紀錄照片表(軍偵164卷第179頁至第183頁) 1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彭俊諭】(軍偵164卷第191頁至第197頁)(同軍偵164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15.告訴人彭俊諭提供之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翻拍照片、GOOGLE地圖街景、1200傭金賺取流程、簡訊紀錄、手機即時動態擷圖、催款通知書、訴訟通知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文翻拍照片(軍偵164卷第199頁至第203頁)(同軍偵164卷第217頁至第221頁) 16.【彭俊諭】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164卷第213頁至第215頁) 17.【吳心畇】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軍偵164卷第223頁) 18.告訴人吳心畇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軍偵164卷第229頁至第231頁) 【113年度易字第2617號】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7378號卷 1.【陳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7378卷第21頁至第22頁、第41頁至第43頁) 2.告訴人陳瑋提供之保密協議書翻拍照片、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7378卷第23頁至第34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瑋】(偵7378卷第53頁至第55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11215號卷 1.告訴人陳印凡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偵11215卷第21頁至第23頁) 2.告訴人陳印凡提供之瑪吉Pay繳款紀錄、繳款條碼、簡訊紀錄擷圖、對話紀錄擷圖(偵11215卷第25頁至第29頁) 3.【陳印凡】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卷第31頁至第37頁) 三、中檢113年度偵字第30688號卷 1.【陳欣林】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春社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0688卷第37頁、第59頁至第64頁) 2.告訴人陳欣林提供之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偵30688卷第65頁至第67頁) 3.告訴人陳欣林提供之網路招募廣告、3000佣金賺取流程、與暱稱「Holladay Chou」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30688卷第69頁至第78頁) 4.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陳欣林】(偵30688卷第79頁至第85頁) 5.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趙品皓】(偵30688卷第87頁至第93頁) 【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 一、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0185號卷 1.張咸凱之報案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20185號卷第19頁至第24頁) 2.張咸凱與LINE帳號暱稱「Holladay Chou」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0185號卷第25頁至第31頁、第34頁) 3.9453享分期【文心店】手機/電腦/無卡/免卡分期【全台連 鎖】通訊行Google地圖資訊、外觀照片(偵字第20185號卷 第32頁) 4.張咸凱之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偵字第20185號卷第33頁) 5.張咸凱與LINE帳號暱稱「BoBoPay 分期」之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0185號卷第33頁) 6.張咸凱購買手機之訂單詳細資訊(偵字第20185號卷第34頁) 7.張咸凱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1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張咸凱(偵字第20185號卷第35頁) 8.張咸凱提供之保密協議書(111年11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張咸凱(偵字第20185號卷第37頁) 二、中檢113年度偵字第24983號卷 1.葉書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24983號卷第33頁至第34頁、第93頁至第95頁) 2.葉書愷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偵字第24983號卷第35頁) 3.葉書愷兆豐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4983號卷第37頁) 4.周御靼銀行帳戶 ⑴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偵字第24983號卷第39頁) ⑵元大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4983號卷第41頁至第56頁) ⑶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偵字第24983號卷第57頁) ⑷玉山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4983號卷第59頁至第63頁) 5.陳柔予銀行帳戶 ⑴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偵字第24983號卷第65頁) ⑵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4983號卷第67頁至第75頁) ⑶三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基本資料(偵字第24983號卷第77頁) ⑷三信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偵字第24983號卷第79頁至第80頁) 6.葉書愷提供之保密協議書(112年1月1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葉書愷(偵字第24983號卷第81頁) 7.葉書愷提供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1月1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葉書愷(偵字第24983號卷第83頁) 8.葉書愷與周御靼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24983號卷第85頁至第91頁) 三、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323號卷 1.周御靼手機分期詐欺案犯罪一覽表【告訴人馬研為、賴俊瑋、林子辰、林巧縈】(軍偵字第323號卷第39頁) 2.周御靼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張瀞、甘潔伶】(軍偵字第323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51頁至第54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49頁至第52頁) 3.趙品皓與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含保密協議書、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掃描檔)(軍偵字第323號卷第69頁、第81頁至第84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71頁、第83頁至第86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69頁、第81頁至第84頁) 4.趙品皓與林言力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23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73頁至第75頁)(軍偵字第365號卷第71頁至第73頁) 5.張瀞與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23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95頁至第99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93頁至第97頁) 6.張瀞LINE帳號暱稱「瀞瀞」之主頁畫面擷圖(軍偵字第323號卷第97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99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97頁) 7.馬研為之民事違約賠償事件法務通知函(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8.馬研為之保密協議書(112年3月28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馬研為(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33頁) 9.馬研為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3月28日)甲方:趙品皓、周御靼、乙方:馬研為(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35頁) 10.馬研為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11.賴俊瑋與周御靼LINE帳號「Holladay Chou」之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45頁至第149頁) 12.林子辰與周御靼LINE帳號「Holladay Chou」之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55頁至第179頁) 13.林巧縈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無指認】(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84頁至第187頁) 14.林巧縈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巧縈(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88頁) 15.林巧縈之保密協議書(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巧縈(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89頁) 16.林巧縈提供之分期付款交易明細(軍偵字第323號卷第190頁至第194頁) 17.吳妙倫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無指認】(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05頁至第211頁) 18.何品儀之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16日)甲方:趙品皓、乙方:何品儀(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3頁) 19.吳妙倫之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16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吳妙倫(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5頁) 20.吳妙倫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16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吳妙倫(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7頁) 21.吳妙倫之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軍偵字第323號卷第219頁) 四、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325號卷 1.周御靼手機分期詐欺案犯罪一覽表【告訴人何亮頡、何品儀、陳振庭、趙奕權、涂定愷、江妍蓉、葉振暐、李曉恩、葉奕均、吳璟紳】(軍偵字第323號卷第41頁) 2.何亮頡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錯誤】(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27頁至第133頁) 3.何品儀之第一國際資融(股)公司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簽約照片(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4.陳振庭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無指認】(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45頁至第148頁) 5.陳振庭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振庭(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49頁) 6.陳振庭之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2日)甲方:趙品皓、乙方:陳振庭(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1頁) 7.趙奕權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12月2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趙奕權(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5頁) 8.趙奕權之保密協議書(111年12月2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趙奕權(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57頁) 9.涂定愷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甲方:趙品皓、乙方:涂定愷 ⑴111年6月11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65頁) ⑵111年6月18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67頁) ⑶111年9月26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69頁) ⑷111年12月29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1頁) ⑸112年2月8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3頁) 10.涂定愷之保密協議書甲方:趙品皓、乙方:涂定愷 ⑴111年6月18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5頁) ⑵111年6月11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77頁) 11.江妍蓉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1年7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江妍蓉(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83頁) 12.江妍蓉之保密協議書(111年7月9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江妍蓉(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85頁) 13.葉振暐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2月2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葉振暐(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91頁) 14.葉振暐之保密協議書(112年2月24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葉振暐(軍偵字第325號卷第193頁) 15.李曉恩之股東入股合約書(112年11月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李曉恩(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05頁) 16.李曉恩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甲方:趙品皓、乙方:李曉恩(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07頁) ⑴111年3月25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07頁) ⑵112年1月17日(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09頁) 17.李曉恩之保密協議書(111年3月25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李曉恩(軍偵字第325號卷第211頁) 【114年度易字第361號】 一、中檢113年度軍偵字第365號卷 1.周御靼手機分期詐欺案犯罪一覽表【告訴人王偉丞、鄭紫葳、林庭安、趙鈺玲、張永蓁】(軍偵字第365號卷第39頁) 2.王偉丞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無指認】(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19頁至第125頁) 3.王偉丞與周御靼LINE帳號「Holladay Chou」之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27頁至第131頁) 4.周御靼於LINE群組內之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31頁至第133頁) 5.林庭安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甲方:趙品皓、乙方:林庭安 ⑴112年1月11日(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43頁) ⑵112年3月24日(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45頁) 6.林庭安之保密協議書(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林庭安(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47頁) 7.趙鈺玲之保密協議書(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趙鈺玲(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55頁) 8.趙鈺玲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趙鈺玲(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57頁) 9.張永蓁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甲方:趙品皓、乙方:張永蓁 ⑴112年1月11日(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71頁) ⑵112年3月22日(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73頁) ⑶112年3月27日(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75頁) 10.張永蓁之保密協議書(112年1月11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張永蓁(軍偵字第365號卷第169頁) 11.張永蓁庭呈之意見(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11頁至第213頁) 12.張永蓁與分期公司買賣之相關資料(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15頁) 13.張永蓁與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17頁至第223頁) 14.周御靼113年9月20日刑事聲請追加起訴狀(軍偵字第365號 卷第225頁至第231頁) 【114年度易字第544號】 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152號卷 1.113年5月4日員警職務報告(偵字第152號卷第37頁) 2.趙品皓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 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周御靼】(偵字第152號卷第61頁至 第64頁) 3.呂芮寧之免責聲明暨手機轉讓協定、保密協議書(111年7月30日)甲方:趙品皓、乙方:呂芮寧(偵字第152號卷第85頁) 4.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與000-0000000000000000之ATM交易明細資料(偵字第152號卷第89頁) 5.呂芮寧與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字第152號卷第91頁至第129頁) 6.呂芮寧之報案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字第152號卷第133頁至第139頁) 【114年度易字第3277號】 一、中檢114年度偵字第48017號卷 1.蔡聿哲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指認周御靼】(偵字第48017號卷第57頁至第60頁) 2.蔡聿哲與周御靼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周御靼LINE帳號「Holladay Chou」之主頁畫面擷圖(偵字第48017號卷第61頁) 3.蔡聿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字第48017號卷第63頁至第67頁) 3 《扣案物》 1.iPhone 11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序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 《被告供述》 一、被告周御靼 【112年度易字第3786號】 ①112.04.16警詢(偵字第30135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 ②112.05.25警詢(偵字第35133號卷第19頁至第30頁) ③112.06.14警詢(偵字第38232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 ④112.07.01警詢(偵字第40071號卷第29頁至第32頁) ⑤112.07.03警詢(偵字第43721號卷第27頁至第31頁) ⑥112.07.05偵訊(偵字第30135號卷第103頁至第104頁) ⑦112.07.11警詢(偵字第51866號卷第19頁至第22頁) ⑧112.08.15警詢(偵字第58970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 ⑨112.08.17偵訊(他字第4280號卷第56頁至第57頁) ⑩112.08.29偵訊(偵字第38232號卷第144頁至第145頁) ⑪112.08.31警詢(偵字第51872號卷第17頁至第20頁) ⑫112.08.31警詢(偵字第51770號卷第37頁至第41頁) ⑬112.09.18偵訊(偵字第30135號卷第126頁至第128頁) ⑭112.10.18偵訊(偵字第40071號卷第135頁至第137頁) ⑮112.11.02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17頁至第23頁) ⑯112.11.02偵訊(他字第8781號卷第107頁至第111頁) 具結(他字第8781號卷第112頁) ⑰112.11.02本院訊問(本院聲羈字第609號卷第17頁至第21頁) ⑱112.11.29警詢(偵字第52237號卷第599頁至第604頁) ⑲112.11.29偵訊(偵字第52237號卷第607頁至第610頁) ⑳112.12.22本院訊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3頁至第35頁) ㉑113.01.30準備程序(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118頁至第120頁、第149頁至第151頁) ㉒114.10.28本院審理(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一第399頁至第462頁) ㉓114.11.18本院準備(本院易字第3786號卷二第19頁至第23頁) 【113年度易字260號】 ①112.08.08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㈠第51頁至第59頁) ②112.12.21警詢(偵字第50461號卷㈢第121頁至第124頁) 【113年度易字1290號】 ①112.11.02警詢(軍偵51卷第35頁至第41頁)(同軍偵68卷第35頁至第41頁)(同軍偵69卷第35頁至第41頁)(同軍偵83卷第35頁至第41頁) ②112.11.29警詢(軍偵51卷第47頁至第57頁)(同軍偵68卷第47頁至第57頁)(同軍偵69卷第47頁至第57頁)(同軍偵83卷第47頁至第57頁) 【113年度易字第1846號】 ①112.08.28警詢(偵58945卷第33頁至第37頁) ②112.10.25警詢(偵14279卷第31頁至第35頁) ③112.11.02警詢(軍偵110卷第37頁至第43頁)(同軍偵153卷第37頁至第43頁) ④112.11.29警詢(軍偵110卷第49頁至第59頁)(同軍偵153卷第49頁至第59頁) ⑤113.01.21警詢(偵3709卷第4頁至第7頁) 【113年度易字第2473號】 ⑥112.11.02警詢(軍偵164卷第39頁至第45頁) ⑦112.11.29警詢(軍偵164卷第51頁至第61頁) ⑧113.03.28警詢(偵22932卷第33頁至第39頁) ⑨113.04.07警詢(偵22931卷第29頁至第32頁) 【113年度易字第2617號】 ⑩113.05.08警詢(偵30688卷第39頁至第41頁) 【113年度易字第3642號】 ⑪112.11.02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43頁至第49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41頁至第47頁) ⑫112.11.29警詢(軍偵字第323號卷第53頁至第63頁)(同軍偵字第325號卷第55頁至第65頁)(同軍偵字第365號卷第53頁至第63頁) 【114年度易字第361號】 ⑬113.10.23偵訊(軍偵字第365號卷第203頁至第207頁) 【114年度易字第544號】 ⑭113.10.21警詢(偵字第152號卷第39頁至第43頁)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