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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28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88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仲呈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被 告 賴俊廷上列被告等因妨害信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是否應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13 條第2 項之加重妨害信用罪,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妨害信用等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