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289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政修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續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蔡政修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諭知辯論終結,惟事實仍有尚待釐清之處,有再行調查證據,令雙方充分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