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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447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113年度訴字第500號113年度訴字第801號113年度易字第1991號113年度易字第2198號113年度易字第2675號113年度易字第3221號113年度易字第4472號114年度易字第2295號115年度易字第37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瑜齊選任辯護人 劉鴻基律師被 告 紀光軒選任辯護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被 告 林柏均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2038、3480、18148、25549、32552、28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瑜齊犯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五所示之刑及沒收。就附表四編號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97、99至102、108、112、115、119、124、127、131、147、157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就附表四編號1至3、18、28、49、55、60、62、103至107、109至111、113至1

14、116至118、120至123、125至126、128、132至137、159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就附表四編號130、138、140至142、145、148至151、153、158、160、附表五編號5、25、26、32、38、40至44、46至47、56至59、61至63、65至75、77至83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就附表四編號98、129、139、143、144、146、152、

154、155、156、附表五編號1至4、6至24、27至31、33至37、39、45、48至55、60、64、76所示犯行,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林柏均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及沒收。就附表四編號1、3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就附表四編號98、129、130、138至146、148至156、158、160所示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紀光軒犯如附表四編號1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編號1至97、99至128、131至137、1

47、157、159所示之罪。就附表四編號1、3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均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伍場次。

犯罪事實

一、林柏均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樓誠選良 品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選良品公司)負責人,紀光軒係成選良品公司之店長,其等主要經營電玩產品批發零售,並兼營手機、電腦分期購物購買服務;林瑜齊則係從事3C產品買賣之自營業者。於民國111年3月起,林瑜齊、林柏均、紀光軒3人共同基於發起、主持及操縱詐欺犯罪集團之犯意聯絡,籌組3人以上之詐欺犯意聯絡,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罪,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欺集團,共同謀議以涉世未深之大學生作為人頭,假意以大學生欲購買3C產品向資融公司辦理「無卡分期」之方式購物,由林瑜齊支付部分些許前期款項取信學生後,誘使學生陸續介紹更多學生參加簽立「無卡分期」之購物合約,而剩下之多數分期購物之債務即讓簽約之學生自行承擔,以此方式向資融公司詐得款項及免除承擔無卡分期債務利益,並致不知情之資融公司陷於錯誤給付無卡分期標的價金予誠選良品公司,及致學生受有債務承擔之損害。

二、林柏均、紀光軒、林瑜齊謀定後,即共同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明知申辦之學生並無購買筆記型電腦之事實,渠等議定分工如下:先由林瑜齊聯繫尚在學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學生,佯以業績需求,請學生以辦理無卡分期購物之方式,幫忙假意購買高價之MacBook筆記型電腦等3C產品,以利林瑜齊「做業績」,幫忙的學生可以得到現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林瑜齊並簽立本票擔保上開債務等不實訊息,惟交與學生之本票林瑜齊均刻意將受款人欄位簽立自己姓名,致該等本票均屬無效本票,而致附表一所示之學生陷於錯誤,誤信林瑜齊將會依約向資融公司清償分期款項,旋同意配合林瑜齊辦理分期購物。嗣後林瑜齊遂引導有意願之附表一所示之學生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前往林柏均經營之誠選良品公司,填寫分期購買MacBook筆記型電腦之資料,並由林柏均本人或其店長紀光軒為學生辦理無卡分期購物之相關手續,而向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資融公司)、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分唄分期購物,下稱分唄公司)申辦分期購物,於附表一所示學生將相關購物申請資料填妥後,再由林柏均或由紀光軒拿非購買之MacBook筆記型電腦與學生合拍照片後,將該MacBook筆記型電腦收回櫃臺內,藉以取信於第一資融公司或分唄公司此交易為真實。林瑜齊並均承諾附表一所示之學生不論何種類型之商品購物,都會按期代為清償,再由林柏均或紀光軒向第一資融公司或分唄公司提出分期購物送件申請,並將上開附表一所示之學生與商品合照之照片一併上傳與第一資融公司或分唄公司,以此方式向第一資融公司或分唄公司佯裝有分期販賣MacBook筆記型電腦等商品與學生,致第一資融公司或分唄公司審核人員陷於錯誤,誤信確有此等分期購物之交易,即核發分期購物每臺MacBook筆記型電腦之款項予誠選良品公司(雙方約定匯入林柏均所有之啾好玩企業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林柏均與林瑜齊並約定,每核定一筆購物,林柏均即給付林瑜齊報酬,而店長紀光軒每經手辦則可抽得傭金,致附表一所示之學生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三、嗣於112年5月31日起,因上開虛假交易之情形件數甚多,林柏均、紀光軒恐東窗事發而遭第一資融公司求償,旋停止與林瑜齊合作虛假交易3C產品之情形,並改以有實體商品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交易之方式與林瑜齊合作,林瑜齊介紹之申辦之學生取得上開產品後,需自行轉賣變價。而林瑜齊仍食髓知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繫尚在學之如附表二所示之學生,佯以業績需求,請學生以辦理無卡分期購物之方式,幫忙購買附表二所示之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等3C產品,以利其「做業績」,幫忙的學生可以得到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林瑜齊並簽立本票予部分學生以擔保上開債務,惟交予學生之本票,林瑜齊均刻意將受款人欄位簽立自己姓名,致該等本票均屬無效本票,而致附表二所示之學生陷於錯誤,誤信林瑜齊將會依約向資融公司清償分期款項,旋同意配合林瑜齊辦理分期購物。林瑜齊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親自帶同學生或由不知情之學生王星皓、王孟逸帶同附表二所示之學生前往誠選良品公司,或至址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老司機通訊行,填寫分期購買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之資料,並為附表二所示之學生辦理無卡分期購物之相關手續,而向第一資融、分唄購物、BOBO購物等資融公司申辦分期購物,由未參與詐欺犯罪之誠選良品店長紀光軒或不知情之老司機通訊行店員,將學生所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iPad平板電腦或iPhone手機等商品,交與附表二所示之學生,而學生取得該等商品後,旋交由林瑜齊處理,並可獲得3000元至5000元不等之報酬,林瑜齊則將上開商品自行轉售變現獲利,致第一資融、分唄購物、BOBO購物等資融公司陷於錯誤給付無卡分期標的價金予誠選良品公司及老司機通訊行,及致附表二所示之學生受有上開分期購物之債務承擔損害。

四、嗣因大學生發現受騙投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警方於112年10月28日,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及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林柏均位在臺中中市○○區○○路000號8樓之2處所,扣得林柏均所有之電腦1臺(廠牌:蘋果)、私人手機21支等物,並在臺中市太平區馬卡龍公園51停車格,由警依檢察官之指示,逕行搜索林柏均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電動車,並在車內扣得其所有之現金58萬5000元、平板電腦1臺等物(已陳報本院准予核備),復在誠品良選公司扣得林柏均所有之蘋果主機1臺、mavoly電腦主機1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各1本、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卡1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臺灣企銀)戶名:誠選良品企業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金融卡1張、林柏均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1本、誠選良品企業有限公司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1本、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1份、吳欣俞(被害人)切結書3張、第一國際資融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空白)5張、誠選良品切結書6張、誠選良品委託書17張、誠選良品人事資料1本(共62頁)、啾好玩企業公司帳務紀錄156張、誠選良品物品買賣(讓渡)合約書216張(林瑜齊)、誠選良品(訂購切結書)有品名108份、誠選良品(無品名)(訂購單、切結書、讓渡合約)共89份、第一國際資融公司分期付款約定書6份(未過件)、客戶切結書18張、Realme灰色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等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附表一、二所示之告訴人訴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林瑜齊、林柏均、紀光軒(下稱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關於被告3人涉犯指揮犯罪組織罪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無證據能力。惟並不因此排除作為本院認定被告3人所涉加重詐欺等犯罪事實之證據資料,先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3人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聞證據,惟被告3人及渠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參本院2258卷一第304頁),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本院審認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應無違法取證或不當情事,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復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三、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二所示之證人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附表三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3人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12日制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嗣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115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前項情形,並因而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或得以扣押該組織所取得全部被害人交付之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上開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該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而具有內國法效力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項後段「犯罪後之法律規定減科刑罰者,從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乃減輕刑罰溯及適用原則之規範,故廣義刑法之分則性規定中,關於其他刑罰法令(即特別刑法)之制定,若係刑罰之減輕原因暨規定者,於刑法本身無此規定且不相牴觸之範圍內,應予適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243號判決參照)。而上開減刑規定,經新舊法比較適用結果,修正後規定新增上揭「6個月支付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要件,且改為得減,顯非較有利於被告,應認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較有利(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751號、第684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3人就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犯行,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3人。

(二)核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1罪);就附表一編號1、3至97、99至1

28、131至137、147、157、15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共136罪)。被告林瑜齊、林柏均就附表一編號98、129至130、138至146、148至156、158、16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共23罪);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二所示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共83罪)。

(三)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

7、159所示犯行;被告林瑜齊、林柏均就附表一編號98、129至130、138至146、148至156、158、160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被告3人就附表一編號1、3至97、99至1

28、131至137、147、157、159所為;被告林瑜齊、林柏均就附表一編號98、129至130、138至至146、148至156、158、160所為;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二所示為,均係犯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罪處斷。

(五)被告3人上開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減刑規定之適用:

1.被告3人就本案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

2.被告3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且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就附表一編號1、3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97、99至102、108、112、115、119、124、127、131、147、157所示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並給付賠償金(詳後述),而無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爰就上開部分,均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3.是否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⑴按刑法第59條所謂「犯罪之情狀可憫恕」,係指審酌刑法第5

7條各款所列事項以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之結果,認其犯罪足堪憫恕者而言,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因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取財罪,其法定刑係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然同為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其行為所造成危害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同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可謂不重,為鼓勵被告積極賠償被害人之財產損害,使被害人能實質上獲得損失填補,而於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之前提下,倘依其情狀處以適當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

⑵查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就附表一編號1

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犯行,均與被害人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13年1月29日、同年3月25日調解書影本、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113年2月1日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213至238、345至357頁,本院卷四第15至19頁),且上揭告訴人之分期付款債務餘額已因上開調解而由被害3人代為清償,足見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已積極彌補被害人第一資融公司及附表一編號1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

57、159所示之人之損害,顯見悔意,對社會治安之危害未達罪無可赦之嚴重程度,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縱依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量處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1年6月;就附表一編號1、3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之犯行,縱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量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月,均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且為鼓勵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積極以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損害之方式,降低因本件犯罪所造成之財產危害,爰就上開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⑶查被告林瑜齊犯後均坦承全部犯行,就附表一編號4至17、19

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97、99至102、1

08、112、115、119、124、127、131、147、157所示犯行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一同與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並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於調解成立時,代上開所示之告訴人給付分期付款債務餘額(至實際支付金額應屬被告3人間內部分擔),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13年1月29日調解書影本可稽,林瑜齊就此部分已盡力彌補損害,故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縱依組織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輕其刑,量處最低刑度仍為有期徒刑1年6月;就附表一編號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97、99至102、108、112、115、119、124、127、131、147、157所示之犯行,縱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量處最低刑度有期徒刑6月,均仍屬情輕法重,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有憫恕之處,且為鼓勵被告林瑜齊積極以實質上填補被害人損害之方式,降低因本件犯罪所造成之財產危害,爰就上開犯行,依刑法第59條規定均酌減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4.被告3人就本案附表一編號2所示犯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詳後述),而無繳回犯罪所得之問題,原應依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減輕其刑,然因上開部分與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成立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該條項規定減刑,惟本院仍應於量刑時予以考量。

(七)臺灣臺中地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38、3480、18148、25549、32552、285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同署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瑜齊不思正途獲取財物,以上揭手段邀集被告林柏均以上開手段詐取被害人第一資融公司、分唄公司之財物,並致附表一所示學生受有債務承擔之損害,而被告紀光軒為被告林柏均之店長而一同參與上開犯行,所為均應予非難;又被告林瑜齊於受害學生報警後,仍不思悔改,續以上揭手段,詐取被害人第一資融公司、分唄公司、BOBO公司之財物,致附表二所示學生受有債務承擔之損害,所為實非可取。然審酌被告3人於犯後均已坦承全部犯行,且被告林柏均、紀光軒與附表編號1至160所示部分、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4、26至37、39至40、44至55、60、64、66至67、76、79至80、82所示部分(附表二部分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無涉)均已調解成立,並給付賠償金;被告林瑜齊於附表一編號2、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102、108、112、115、119、124、

127、131、139、143至144、146至147、152、154、155至15

7、附表二1至4、6至24、27至31、33至37、39、45、48至55、60、64、76所示範圍內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一同與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其餘部分則未達成和解或調解。另參酌被告3人涉犯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程度、致告訴人等及被害人等所受損害之程度,個別給付賠償金額之數額,暨渠等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本院卷五第573頁),分別量處如附表四、附表五(僅被告林瑜齊)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九)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1.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就附表一編號1、3至97、99至128、131至137、147、157、159所示犯行,經本院判決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2.被告林柏均就附表一編號98、129、130、138至146、148至1

56、158、160所示犯行;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98、129、139、143、144、146、152、154、155、156、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4、27至31、33至37、39、45、48至55、60、64、76所示犯行,經本院判決均為罰金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7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柏均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3.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97、99至102、108、112、115、119、1

24、127、131、147、157所示部分,經本院判決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瑜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

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4.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1、2、3、18、28、49、55、60、6

2、103至107、109至111、113至114、116至118、120至123、125至126、128、132至137、159所示犯行,經本院判決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瑜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5.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130、138、140至142、145、148至

151、153、158、160、附表二編號5、25、26、32、38、40至44、46至47、56至59、61至63、65至75、77至83所示犯行,業經本院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亦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不得合併應執行刑之情,則本院依法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上開各節,認其所犯各罪,時空相近,於各罪中所分擔之角色相類,犯罪之手法與態樣亦屬相同,復均為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兼衡其各次參與的情節與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等情況,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為之,是以,本院綜合上情就被告林瑜齊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緩刑部分:

(一)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良好,且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犯後已坦承全部犯行,並審酌被告林柏均、紀光軒誤信被告林瑜齊提出之上開交易模式,而致罹刑章,然考量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已與附表一編號1至160所示之人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且就附表二編號1至4、6至24、26至37、39至40、44至55、60、64、66至67、76、79至80、82所示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無涉部分,亦已一併調解成立,並給付完畢。而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就上開調解成立給付總金額合計已逾1000萬元,且第一資融公司表示不再追究被告林柏均、紀光軒之刑事責任,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13年1月29日、同年3月25日調解書影本、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113年2月1日調解書影本在卷可稽(參本院卷一第213至238、345至357頁,本院卷四第15至19頁),諒被告林柏均、紀光軒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又為督促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於緩刑其內習取教訓,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林柏均、紀光軒應接受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舉辦之法治教育5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

(二)至被告林瑜齊部分,本院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2年,自不符合緩刑之要件,併此敘明。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林瑜齊就附表一編號1、3、18、28、49、55、60、62、103至107、109至111、113至114、116至118、120至123、125至126、128、130、132至138、140至142、145、148至151、153、158至160所示犯行並未與被害人第一資融公司或上開所示之人調解或和解,而被告林瑜齊於警詢時自承每介紹1個客人可以拿到6萬元等語(參偵50971卷一第122頁),則此部分為被告林瑜齊之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附表二編號5、25、26、32、40至44、46至47、56至59、61至63、65至75、77至83所示犯行,因貸款購得之產品為被告林瑜齊之犯罪所得,然被告林瑜齊自承已將上開商品變賣等語(參偵50971卷一第30頁),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規定,得以推算方式計算其價額,而被告林瑜齊既以附表二所示貸款金額夠得上開商品,則應以貸款之金額計算其價額,且被告林瑜齊尚未返還予附表二編號5、25、26、32、40至44、46至47、56至59、61至63、65至75、77至83所示之人,或分唄資融公司、BOBO資融公司,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附表二編號26、32、40、44、46、47、66、67、79、80、82雖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已與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然被告林柏均、紀光軒調解成立,亦不影響被告林瑜齊尚未返還犯罪所得之情,併此敘明。

(二)被告林柏均、紀光軒就附表一編號1至160所示犯行,業與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被告林瑜齊於附表一編號2、4至17、19至27、29至48、50至54、56至59、61、63至102、108、11

2、115、119、124、127、131、139、143至144、146至147、152、154、155至157所示範圍、附表二1至4、6至24、27至31、33至37、39、45、48至55、60、64、76所示範圍內與被告林柏均、紀光軒一同與第一資融公司調解成立並清償完畢(渠等間如何支付賠償金,應僅係被告3人間內部分擔之問題),業如前述,倘再予宣告沒收,顯有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三)扣案Realme灰色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PHONE 12手機1支,分別為被告林柏均、林瑜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原分別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四)犯罪事實欄四所示被告林柏均、誠品良選公司為警查扣之現金、電腦、手機、平板電腦、存摺、第一資融公司(合作契約書)、切結書、第一資融公司分期付款申請書、誠選良品切結書、誠選良品委託書、誠選良品人事資料、啾好玩企業公司帳務紀錄、誠選良品物品買賣(讓渡)合約書、誠選良品(有品名)之契約書、誠選良品(無品名)之訂購單、切結書、讓渡合約);被告林瑜齊經扣案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空白借貸契約、3C產品買賣契約書、3C產品買賣契約書(空白)、客戶清單等物,就現金、手機、電腦與平板電腦及存摺等,卷內尚無證據足認與本案相關,爰不依法宣告沒收。又上開契約書、切結書、申請書等雖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然僅係雙方本案簽立之書約,應無刑法上重要性,爰均不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富鈞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富鈞、陳信郎、童昱文追加起訴,檢察官王淑月、李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王歆惠

法 官 李依達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附表三:

供述證據: 一、證人劉芸蓁【啾好玩公司會計】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17至20頁)(偵50971卷七第75至78頁) 二、證人江依宥(第一國際資融公司法務人員)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五第25至31頁)(偵50971卷七第107至113頁) 2、112年11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121至126頁) 三、證人蔡芝㚬(女勻)(老司機手機店櫃台店長)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五第81至86頁)(偵50971卷七第85至90頁) 四、證人吳敏瑞(第一國際資融公司經理) 1、112年11月1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121至126頁) 2、112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偵50971卷五第287至291頁) 五、證人朱緒睿【東元資融公司副理】 1、11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本院卷一第315至321頁) 六、證人巫永晨【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公司業務】 1、11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本院卷一第325至331頁) 七、證人王孟逸 1、112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19至224頁)(偵50971卷四第3至8頁)(偵50971卷五第221至226頁) 2、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四第273至275頁) 3、112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261至265頁) 八、證人王星皓 1、112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34至239頁)(偵50971卷四第18至22頁)(偵50971卷五第233至237頁) 2、112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269至273頁) 九、證人王羿琇 1、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45至249頁)(偵50971卷四第29至33頁)(偵50971卷五第243至247頁) 2、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51至253頁)(偵50971卷四第35至37頁)(偵50971卷五第249至251頁) 3、112年11月23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277至280頁) 十、證人王善佑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60至265頁)(偵50971卷四第44至49頁) 十一、證人朱冠螢 1、112年10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66至269頁)(偵50971卷四第50至53頁) 十二、證人吳宜庭 1、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286至290頁)(偵50971卷四第70至74頁) 十三、證人李東樺 1、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300至304頁)(偵50971卷四第84至88頁) 十四、證人林裕祥 1、112年10月2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3至7頁)(偵50971卷四第93至97頁) 2、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9至11頁)(偵50971卷四第99至101頁) 十五、證人徐安柏 1、112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34至36頁)(偵50971卷四第124至125頁) 十六、證人彭詩琁 1、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49至51頁)(偵50971卷四第139至141頁) 十七、證人黃苡軒 1、112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66至69頁)(偵50971卷四第156至159頁) 十八、證人廖晉德 1、112年10月2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81至83頁)(偵50971卷四第171至173頁) 2、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四第267至269頁) 十九、證人蔡元勳 1、112年10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94至95頁)(偵50971卷四第184至185頁) 2、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四第261至265頁) 3、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二十、證人鄭李惠薰 1、112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13至116頁)(偵50971卷四第203至206頁) 二十一、證人賴奕銓 1、112年10月2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27至131頁)(偵50971卷四第217至221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二十二、證人龍逸宸 1、112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44至148頁)(偵50971卷四第234至238頁) 二十三、證人謝宗穎 1、112年10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55至158頁)(偵50971卷四第245至248頁) 二十四、證人林郁蓁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163至169頁) 二十五、證人聶安 1、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179至184頁) 二十六、證人蔡景鵬 1、112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199至204頁) 二十七、證人沈德倫 1、112年11月1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219至225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二十八、證人杜昀珏 1、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255至256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10頁) 二十九、證人李耀宗 1、112年11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289至296頁) 三十、證人林詩云 1、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七第317至320頁) 三十一、證人林泳禛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至7頁) 2、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9至11頁) 三十二、證人黃子朋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3至27頁) 三十三、證人張晏嘉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7至41頁) 三十四、證人顏淳震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57至61頁) 三十五、證人賴霈諭 1、112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85至88頁) 三十六、證人石雨禾 1、112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99至102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三十七、證人吳祖璇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09至113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三十八、證人吳冠宏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31至133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8至309頁) 三十九、證人李孟珍 1、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47至149頁) 2、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51頁) 四十、證人陳莉筠 1、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71至173頁) 2、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75至177頁) 3、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179至180頁) 四十一、證人邱韻芩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11至215頁) 四十二、證人黃子珊 1、112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29至231頁) 四十三、證人吳秉翰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63至264頁) 2、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65至269頁) 四十四、證人魯之惟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277至281頁) 四十五、證人簡挺亦 1、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07至312頁) 四十六、證人朱彥宸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21至325頁) 四十七、證人胡廷維 1、112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29至334頁) 四十八、證人曾泓霖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八第373至375頁) 四十九、證人林冠宇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3至7頁) 五十、證人許雅筑 1、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1至27頁) 五十一、證人王熙喬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45至55頁) 五十二、證人胡凱翔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73至74頁) 五十三、證人蘇塏婷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81至97頁) 五十四、證人楊尚衡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129至133頁) 五十五、證人劉宜樺 1、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153至158頁) 五十六、證人陳嘉佑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165至171頁) 五十七、證人方鈺誠 1、112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181至186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8頁) 五十八、證人沈毅全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187至191頁) 2、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五十九、證人許耀豪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23至227頁) 六十、證人遲名涵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39至244頁) 六十一、證人翁子晴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55至258頁) 六十二、證人王柏翰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79至283頁) 六十三、證人吳峻霆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九第299至303頁) 六十四、證人陳筑螢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3至6頁) 六十五、證人張智翔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41至45頁)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47至49頁) 六十六、證人林沛柔 1、112年11月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59至69頁) 六十七、證人陳冠宇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99至101頁) 六十八、證人莊皓竹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129至134頁) 六十九、證人林朔儀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143至148頁) 七十、證人林廣騏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159至162頁) 七十一、證人薛宇鎮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175至179頁) 七十二、證人塗秉曜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05至207頁) 七十三、證人陳義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21至227頁) 七十四、證人呂昶睿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37至241頁)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43至245頁) 七十五、證人許晏銘 1、112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49至253頁) 七十六、證人朱芷驊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55至259頁) 七十七、證人蘇鈺雯 1、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第299至309頁) 七十八、證人許承棟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3至9頁) 七十九、證人劉承恩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49至56頁) 八十、證人王善佑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73至78頁) 八十一、證人黃冠晴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97至104頁) 2、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105至106頁) 八十二、證人李文良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159至164頁) 八十三、證人黃晟凱 1、112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187至189頁) 八十四、證人陳姝燐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197至202頁) 2、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191至192、203至204頁) 八十五、證人吳晨瑋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31至236頁) 八十六、證人董承翰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49至250頁) 八十七、證人黃郁榕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53至254頁) 八十八、證人梁宇翔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57至262頁) 八十九、證人陳怡安 1、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73至275頁) 九十、證人謝昀軒 1、112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295至299頁) 九十一、證人張思齊 1、112年11月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313至323頁) 九十二、證人黃暐珊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337至341頁) 九十三、證人黃郭耘陞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一第357至361頁) 九十四、證人甘俊生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3至7頁) 九十五、證人賴冠愷 1、112年11月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21至26頁) 九十六、證人江信德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47至53頁) 九十七、證人陳彥次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67至71頁) 九十八、證人周彥丞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75至78頁) 九十九、證人林莖傑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83至85頁) 一百、證人林㳖汝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111至115頁) 一百○一、證人楊芝萓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171至175頁) 一百○二、證人林靜雯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181至185頁) 一百○三、證人黃民濬 1、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199至204頁) 一百○四、證人黃苡軒 1、112年10月24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217至220頁) 一百○五、證人劉品旋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229至233頁) 一百○六、證人王瑀暄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259至267頁) 一百○七、證人蘇子淳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283至285頁) 一百○八、證人黃怡君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305至309頁) 一百○九、證人郭栩安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二第327至329頁) 一百十、證人何耕宇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1至16頁) 2、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7至18頁) 一百十一、證人周宥賢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43至48頁) 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49至51頁) 3、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53至54頁) 4、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9頁) 一百十二、證人溫開云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79至82頁) 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83至85頁) 3、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87至88頁)4、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10頁) 一百十三、證人莊朝凱 1、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07至108頁) 一百十四、證人邱子宏 1、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11至115頁) 一百十五、證人王晟樺 1、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19至120頁) 一百十六、證人陳妘庭 1、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23至124頁) 一百十七、證人李名泰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29至131頁) 2、112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33至134頁) 一百十八、證人許仲豪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51至155頁)2、112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57至159頁) 一百十九、證人王智聲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71至176頁) 2、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77至179頁)3、112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81至182頁) 一百二十、證人陳膺宇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91至196頁)2、112年11月11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197至198頁) 一百二十一、證人張哲嘉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11至215頁) 一百二十二、證人吳晉廷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29至233頁)2、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35至236頁) 一百二十三、證人沈誌恩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49至253頁)2、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55至256頁) 一百二十四、證人陳憫寬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71至276頁)2、112年11月15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77至279頁) 一百二十五、證人簡子霖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89至294頁) 2、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三第295至296頁)3、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308頁) 一百二十六、證人溫珮岑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四第3至5頁)2、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四第7至8頁) 一百二十七、證人蘇珮儀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十四第43至47頁) ■追加起訴 113 年度訴字第500 、801 號113 年度易字第1991、2198、2675、3221、4472號115 年度易字第373 號追加起訴 《證人部分》 一、證人莊逸薰 1、112年10月10日警詢筆錄(112偵59619卷第33至41頁) 二、證人林昕 1、112年10月5日警詢筆錄(112偵59619卷第49至52頁) 三、證人黃俞捷 1、112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112偵59619卷第105至113頁) 四、證人江筱婧 1、112年10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3998卷第41至42頁) 2、112年10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3998卷第25至26頁) 五、證人李彥樺 1、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7045卷第29至32頁) 六、證人楊家興 1、112年10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7045卷第33至36頁) 七、證人邱子芸 1、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7045卷第57至60頁) 八、證人余政晏 1、112年11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7276卷第23至24頁) 九、證人楊家興 1、112年10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7683卷第25至28頁) 十、證人蘇品誠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33至36頁) 十一、證人謝家峻 1、112年11月12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37至42頁) 十二、證人許峻嘉 1、112年12月11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47至51頁) 十三、證人溫翌涵 1、113年12月16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53至54頁) 十四、證人吳明昆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59至64頁) 十五、證人池冠昕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69至71頁) 十六、證人簡子婷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10091卷第21至22頁) 十七、證人李瑞宸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10091卷第33至34頁) 十八、證人高濰栯 1、112年11月8日警詢筆錄(113偵13384卷第31至33頁) 十九、證人朱緒睿【東元資融代理人】 1、11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3至59頁) 二十、證人巫永晨【二十一世紀代理人】 1、113年1月18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63至69頁) 二十一、證人楊智鈞 1、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89至92頁) 二十二、證人林怡妘 1、113年2月2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117至121頁) 二十三、證人曾義傑 1、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129至132頁) 二十四、證人蔡湘琦 1、113年1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145至146頁) 二十五、證人林承賢 1、113年2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151至155頁) 二十六、證人宋浩恩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171至176頁) 二十七、證人邱啟仲 1、112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227至232頁) 2、113年2月22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233至235頁) 二十八、證人李宜芳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271至272頁) 二十九、證人黃昱軒 1、113年1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285至289頁) 2、113年2月21日警詢筆錄(113偵26533卷第25至27頁) 3、113年4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1卷第29至32頁) 三十、證人黃大昕 1、112年12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301至302頁) 三十一、證人何智揚 1、112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317至322頁) 三十二、證人曾鈺雯 1、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339至344頁) 三十三、證人李承祐 1、112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359至364頁) 三十四、證人林秉錡 1、112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385至386頁) 三十五、證人蘇柏諺 1、112年12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431至435頁) 三十六、證人許御方 1、112年12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459至462頁) 三十七、證人林宥陞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469至470頁) 三十八、證人俞秀槿 1、112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01至502頁) 三十九、證人張元修 1、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33至537頁) 四十、證人林彥誠 1、112年11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41至545頁) 四十一、證人黃祿銘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57至562頁) 四十二、證人陳新潔 1、112年11月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79至581頁) 四十三、證人李旼樺 1、112年10月2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599至601頁) 四十四、證人陳彥廷 1、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一第611至617頁) 四十五、證人楊岱蓉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至9頁) 2、112年12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1至12頁) 四十六、證人朱慶燁 1、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1至35頁) 四十七、證人陳宥昕 1、113年1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43至47頁) 四十八、證人李宗憲 1、112年11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53至55頁) 四十九、證人黃品閎 1、112年11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61至65頁) 五十、證人王柏翔 1、112年11月1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73至75頁) 2、112年11月16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77至80頁) 五十一、證人程建霖 1、112年12月1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99至103頁) 五十二、證人何姿璇 1、112年12月1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19至123頁) 五十三、證人廖昱勛 1、112年12月14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29至133頁) 五十四、證人唐慶安 1、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39至144頁) 五十五、證人洪晨真 1、113年1月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59至163頁) 五十六、證人許貝謙 1、112年10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77至180頁) 五十七、證人蔡承恩 1、112年12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191至194頁) 五十八、證人溫翌涵 1、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219至223頁) 五十九、證人姚沛妤 1、112年12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257至259頁) 六十、證人吳芷瑄 1、112年12月10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271至275頁) 六十一、證人賴宥螢 1、113年1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281至282頁) 六十二、證人陳貞伶 1、112年12月12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297至299頁) 六十三、證人邱思倢 1、113年1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09至310頁) 六十四、證人林采萱 1、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31至335頁) 六十五、證人許詠筑 1、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37至342頁) 六十六、證人陳柏宏 1、112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43至347頁) 六十七、證人周唯硯 1、112年12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375至381頁) 六十八、證人林佳靚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3偵15910卷第27至30頁) 六十九、證人許晏銘 1、113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13偵17640卷第27至32頁) 七十、證人范毓容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3偵17640卷第39至40頁) 2、112年11月6日警詢筆錄(113偵17640卷第41至43頁) 3、113年2月25日警詢筆錄(113偵17640卷第45至47頁) 七十一、證人詹宗瑋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25至26頁) 七十二、證人陳睿妤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27至28頁) 七十三、證人郜睿群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29至30頁) 七十四、證人簡雋宸 1、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31至32頁) 七十五、證人李宥毅 1、112年11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33至34頁) 七十六、證人陳詩炘 1、112年11月27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35至36頁) 七十七、證人莊子恆 1、112年11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22033卷第35至36頁) 2、112年12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22033卷第31至33頁) 七十八、證人陳宥豪 1、112年11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22040卷第43至44頁) 七十九、證人黃怡臻 1、113年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22671卷第27至29頁) 八十、證人蕭川勝 1、113年2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22671卷第43至45頁) 八十一、證人林思佑 1、113年2月4日警詢筆錄(113偵22671卷第57至59頁) 八十二、證人陳津翎 1、112年12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23101卷第25至26頁) 八十三、證人紀丞鴻 1、112年11月23日警詢筆錄(113偵23101卷第103至104頁) 2、112年11月24日警詢筆錄(113偵23101卷第105頁) 3、113年4月2日警詢筆錄(113偵23101卷第91頁) 八十四、證人于志浩 1、113年1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26533卷第53至54頁) 八十五、證人陳嘉喆 1、112年12月26日警詢筆錄(113偵27050卷第41至42頁) 八十六、證人許宸瑋 1、113年1月3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1卷第37至38頁) 2、113年3月18日警詢筆錄(113偵27621卷第39至40頁) 八十七、證人陳衍秀 1、113年5月15日警詢筆錄(113偵28553卷第25至26頁) 2、113年5月18日警詢筆錄(113偵28553卷第27至28頁) 八十八、證人林昱宏 1、112年10月30日警詢筆錄(113偵37010卷第31至32頁) 八十九、證人廖青草 1、113年3月2日警詢筆錄(113偵48669卷第29至30頁) ★九十、證人陳立恩 1、113年2月3日警詢筆錄(115偵18561卷第27至29) 2、113年4月12日警詢筆錄(115偵18561卷第31至33頁) 非供述證據: 一、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一(偵卷一) 1、林瑜齊出具之聲明書(偵50971卷一第63頁) 2、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1)112年10月29日林瑜齊指認紀光軒(偵50971卷一第133至141頁)(偵50971卷六第29至37頁) 3、112年10月28日林瑜齊手寫自白書(偵50971卷一第145、207至209頁)(偵50971卷六第59至65頁) 4、【林瑜齊】112年10月28日搜索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50971卷一第147至175頁)(偵50971卷六第67至97頁) 5、林瑜齊手機節錄照片(偵50971卷一第187至205頁)(偵50971卷六第39至57頁) 6、訂購單、切結書、物品買賣(讓渡)合約書(偵50971卷一第211至268頁、卷二第67至124頁)(偵50971卷六第145至202頁) 二、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二(偵卷二) 1、【林柏均】112年10月28日搜索照片、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偵50971卷二第23至60頁)(偵50971卷六第203至208、299至329頁) 2、第一國際資融公司撥款明細表(偵50971卷二第125至213頁)(偵50971卷六第209至297頁) 3、被害人明細表(偵50971卷二第215至217頁)(偵50971卷四第255至257頁) 4、王孟逸報案資料 (1)聲明書及本票(偵50971卷二第225至229頁)(偵50971卷四第9至15頁)(偵50971卷五第227至229頁) (2)王孟逸自述書(偵50971卷二第231頁)(偵50971卷四第15頁)(偵50971卷五第230頁) (3)購物分期物款申請暨約定書(偵50971卷二第233頁)(偵50971卷四第17頁)(偵50971卷五第231頁) 5、王星皓報案資料 (1)聲明書及本票(偵50971卷二第240至244頁)(偵50971卷四第24至27頁)(偵50971卷五第239至241頁) 6、王羿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二第255至259頁)(偵50971卷四第39至43頁)(偵50971卷五第253至257頁) 7、朱冠螢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二第270至273頁)(偵50971卷四第54至57頁) (2)朱冠螢提供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二第274至285頁)(偵50971卷四第58至69頁) 8、吳宜庭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二第292至299頁)(偵50971卷四第75至83頁) 9、李東樺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50971卷二第305至308頁)(偵50971卷四第89至92頁) 三、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三(偵卷三) 1、林裕祥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3至17頁)(偵50971卷四第103至107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19至33頁)(偵50971卷四第109至123頁) 2、徐安柏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38至41頁)(偵50971卷四第127至131頁) (2)繳交貸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42至43頁)(偵50971卷四第132至1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44至47頁)(偵50971卷四第134至138頁) 3、彭詩琁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48、64至65頁)(偵50971卷四第138、154至155頁) (2)對話紀錄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52至62頁)(偵50971卷四第142至152頁) 4、黃苡軒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74至75頁)(偵50971卷四第164至16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77至80頁)(偵50971卷四第167至170頁) (3)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17至120頁)(偵50971卷四第207至210頁) 5、廖晉德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85至88頁)(偵50971卷四第175至178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89至93頁)(偵50971卷四第179至183頁) 6、蔡元勳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96至101頁)(偵50971卷四第186至191頁) (2)借款契約、本票(偵50971卷三第103至111頁)(偵50971卷四第193至201頁) 7、鄭李惠薰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70至73頁)(偵50971卷四第160至16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121頁)(偵50971卷四第211至)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23至126頁)(偵50971卷四第213至216頁) 8、賴奕銓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33至141頁)(偵50971卷四第223至23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三第143頁)(偵50971卷四第233頁) 9、龍逸宸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50至154頁)(偵50971卷四第239至244頁) 10、謝宗穎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59至162頁)(偵50971卷四第249至252頁) 11、林柏均112年10月29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三第181至185頁) 12、紀光軒與林瑜齊之對話紀錄譯文【112年2月13日至112年9月21日】(偵50971卷三第193至258頁)(偵50971卷七第9至74頁) 四、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四(偵卷四)(非供述證據部分與前卷相同) 五、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五(偵卷五) 1、第一資融公司提供之資料 (1)誠選良品向第一資融公司申請無卡分期付款之客戶明細(偵50971卷五第37至40頁)(偵50971卷七第119至122頁) (2)照會錄音光碟譯文(偵50971卷五第41至46頁)(偵50971卷七第123至128頁) (3)合作契約書及相關文件(偵50971卷五第47至79頁)(偵50971卷七第129至161頁) 2、蔡芝㚬提供之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五第87至95頁)(偵50971卷七第91至99頁) (2)分唄客戶切結書(偵50971卷五第97頁)(偵50971卷七第101頁) (3)蔡元勳辦理無卡分期交機照片(偵50971卷五第99頁)(偵50971卷七第103頁) (4)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偵50971卷五第101頁)(偵50971卷七第105頁) 3、林瑜齊他案之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五第199至203頁) (2)林瑜齊聲明書(偵50971卷五第205頁,同卷一第63頁) (3)林瑜齊遭人壓制之照片(偵50971卷五第207頁) 六、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六(偵卷六) 1、警方製作之被害人清單(偵50971卷六第3至12頁) 七、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七(偵卷七) 1、啾好玩公司之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偵50971卷七第79至83頁) 2、林郁蓁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171至174頁) (2)對話紀錄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1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177頁) 3、聶安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185至188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189至19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197頁) 4、蔡景鵬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205至211頁) (2)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213至21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217頁) 5、沈德倫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227至2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253頁) 6、杜昀珏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257至28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287頁) 7、李耀宗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297至30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催繳通知書(偵50971卷七第305至31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315頁) 8、林詩芸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321至327頁) (2)林詩芸辦理資融申請之申請書照片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七第32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七第331頁) 八、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八(偵卷八) 1、林泳禛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3至16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17至22頁) 2、黃子朋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9至32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33至36頁) 3、張晏嘉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43至5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53頁) 4、顏淳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63至7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73至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83頁) 5、賴霈諭報案資料 (1)本票影本(偵50971卷八第8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91至9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97頁) 6、石雨禾報案資料 (1)本票影本(偵50971卷八第10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10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07頁) 7、吳祖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15至12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123至1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29頁) 8、吳冠宏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135至14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45頁) 9、李孟珍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53至15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分期催討簡訊截圖(偵50971卷八第161至16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67頁) 10、陳莉筠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181至187頁) (2)分期催討簡訊截圖、對話紀錄截圖及分期繳款APP截圖(偵50971卷八第189至20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07頁) 11、邱韻芩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17至220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八第221頁) (3)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223至22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27頁) 12、黃子珊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23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35頁) 13、吳秉翰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71至274頁) (2)繳費通知截圖(偵50971卷八第275至頁) 14、魯之惟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83至289頁) (2)對話紀錄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291至29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295頁) 15、簡挺亦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313至3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319頁) 16、朱彥宸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327頁) 17、胡廷維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335至34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八第343至371頁) 18、曾泓霖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分期付款相關翻拍照片(偵50971卷八第377至40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八第403頁) 九、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九(偵卷九) 1、林冠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9至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9頁) 2、許雅筑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9至3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35至44頁) 3、王熙喬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57至6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65至6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71頁) 4、胡凱翔報案資料 (1)繳款紀錄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75至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79頁) 5、蘇塏婷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99至102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103至107頁) (3)本票翻拍照片(偵50971卷九第10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11頁) 6、楊尚衡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35至143頁) (2)對話紀錄譯文(偵50971卷九第145至14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51頁) 7、劉宜樺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59至16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63頁) 8、陳嘉佑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73至176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177至178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79頁) 9、沈毅全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193至19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203至20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07頁) 10、許耀豪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29至23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37頁) 11、遲名涵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45至248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249至2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53頁) 12、翁子晴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59至262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263頁) 13、王柏翰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85至293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295頁) 14、吳峻霆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305至313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九第315頁) (3)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九第317至31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九第323頁) 十、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十(偵卷十) 1、陳筑螢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7至13頁) (2)繳款紀錄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17至1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1頁) 2、張智翔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51至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57頁) 3、林沛柔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71至77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79至8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83頁) 4、陳冠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03至107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109至120頁) (3)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偵50971卷十第121至123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27頁) 5、莊皓竹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135至139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第141頁) 6、林朔儀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49至15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57至頁) 7、林廣騏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63至17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73頁) 8、薛宇鎮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181至189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第191頁) (3)對話紀錄截圖及分期資訊截圖(偵50971卷十第193至20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03頁) 9、塗秉曜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209至21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17頁) 10、陳義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29至232頁) (2)對話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233至234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35頁) 11、呂昶睿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47頁) 12、朱芷驊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26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263至265頁) 13、蘇鈺雯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311至317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第319至32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第323頁) 十一、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十一(偵卷十一) 1、許承棟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1至14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一第15頁) (3)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資料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17至4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47頁) 2、劉承恩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57至60頁) (2)對話紀錄截圖急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61至70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71頁) 3、王善佑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79至82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83頁) 4、黃冠晴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07至110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111至151頁) (3)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153至155)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57頁) 5、李文良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65至17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173至18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85頁) 6、黃晟凱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193頁) (2)切結書翻拍照片(偵50971卷十一第19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195頁) 7、陳姝燐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05至209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211至2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29頁) 8、吳晨瑋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37至24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24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47頁) 9、董承翰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51頁) 10、黃郁榕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55頁) 11、梁宇翔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63至26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71頁) 12、陳怡安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分期付款資料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277至29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293頁) 13、謝昀軒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01至30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09頁) 14、張思齊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25至33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33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35頁) 15、黃暐珊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43至349頁) (2)本票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35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55頁) 16、黃郭耘陞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63至367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一第369頁) (3)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一第371至389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一第393頁) 十二、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十二(偵卷十二) 1、甘俊生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9至1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19頁) 2、賴冠愷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7至3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35至4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45頁) 3、江信德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55頁) (2)聲明書及本票翻拍照片(偵50971卷十二第57至59頁) (3)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6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65頁) 4、陳彥次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73頁) 5、周彥丞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79頁) 6、林莖傑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87至8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91頁) 7、林㳖汝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117至12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123至12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129頁) 8、楊芝萓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17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179頁) 9、林靜雯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187至19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197頁) 10、黃民濬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05至211頁) (2)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213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15頁) 11、黃苡軒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21至224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225至226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27頁) 12、劉品旋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35至24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243至25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57頁) 13、王瑀暄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69至275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277至279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281頁) 14、蘇子淳報案資料 (1)繳費紀錄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287至299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301頁) 15、黃怡君報案資料 (1)繳費紀錄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311至321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323頁) 16、郭栩安報案資料 (1)繳費紀錄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二第331至34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二第347頁) 十三、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十三(偵卷十三) 1、何耕宇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19至40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41頁) 2、周宥賢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55至6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65至7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77頁) 3、溫開云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89至97頁) (2)借據翻拍照片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99至101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03頁) 4、莊朝凱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09頁) 5、邱子宏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17頁) 6、王晟樺報案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21頁) 7、陳妘庭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125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27頁) 8、李名泰報案資料 (1)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135至143頁) (2)本票正本(偵50971卷十三第14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47頁) 9、許仲豪報案資料 (1)繳費紀錄截圖及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165至16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69頁) 10、王智聲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83至187頁)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89頁) 11、陳膺宇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199至205頁) (2)本票正本(偵50971卷十三第20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09頁) 12、張哲嘉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17至220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三第221頁) (3)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223至226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27頁) 13、吳晉廷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37至243頁) (2)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24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47頁) 14、沈誌恩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57至263頁) (2)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265至267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69頁) 15、陳憫寬報案資料 (1)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281至283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三第285頁)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87頁) 16、簡子霖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297至305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費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三第307至323頁) (3)本票翻拍照片(偵50971卷十三第325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三第327頁) 十四、112年度偵字第50971號卷十四(偵卷十四) 1、溫珮岑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四第9至11頁) (2)本票影本(偵50971卷十四第13頁) (3)對話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四第17至37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四第39頁) 2、蘇珮儀報案資料 (1)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50971卷十四第49至51頁) (2)對話紀錄截圖及繳款紀錄截圖(偵50971卷十四第53至89頁) (3)切結書(偵50971卷十四第91頁)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50971卷十四第93頁) 3、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大型保字第136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照片(偵50971卷十四第97、107至108頁) 十五、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卷一(本院卷一) 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本院卷一第115至127頁) 2、113年1月29日林柏均提出刑事陳報狀及狀附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一第209至220頁) 3、113年1月31日林柏均提出刑事陳報狀及狀附調解書附表(本院卷一第223至233頁) 4、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卷一第333至335頁) 5、113年2月5日林柏均提出之刑事準備狀(本院卷一第337至341頁)暨狀附被證二: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113年2月1日調解書及調解附表(本院卷一第343至568頁) 6、113年2月5日紀光軒提出之刑事辯護狀(本院卷一第569至581頁)及狀附被證:臺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調解附表(本院卷一第583至601頁) 十六、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卷二(本院卷二) 1、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二第7至13、439至441頁) 2、113年1月3日刑事陳報狀【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暨狀附陳莉筠分期購物IPHONE手機之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與帳款本息繳款資料(本院卷二第17至29頁) 3、第一資融公司之被害人(告訴人)意見表(本院卷二第31頁) 4、第一資融公司提供之消費者還款表格、購物分期付款申請暨約定書、商品收取確認書(一)、(三)(本院卷二第33至437頁) 十七、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卷三(本院卷三) 1、113年2月23日林柏均提出刑事陳報(三)狀(本院卷三第55至57頁)暨狀附證據 (1)被證三、四:轉帳畫面截圖(本院卷三第59至83頁) (2)被證五: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調解附表【送法院核定版】(本院卷三第85至280頁) (3)被證六: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調解附表【梁宇翔】(本院卷三第281至283頁) (4)被證七: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邱韻岑】(本院卷三第285至286頁) 2、113年3月13日林柏均提出之刑事陳報(四)狀暨狀附和解書【陳義】(本院卷三第335頁) 3、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611號調解筆錄【莊皓竹】(本院卷三第407至408頁) 十八、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卷四(本院卷四) 1、113年6月28日林柏均提出刑事準備(二)狀暨聲請移付調解狀(本院卷四第5至11頁)暨狀附證據: (1)被證九:台中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113年3月25日調解書【林柏均、紀光軒與第一資融】(本院卷四第13至19頁) (2)被證十:臺中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四第23至228頁) (3)和解書影本(本院卷四第229至271頁) (4)轉帳紀錄(本院卷四第273至283頁) 2、本院113年8月1日調解筆錄【林柏均、紀光軒與楊家興】(本院卷四第345至346頁) 十九、112年度訴字第2258號卷五(本院卷五) 1、114年9月9日紀光軒提出刑事辯護(二)狀(本院卷五第43至45頁)暨狀附證據: (1)被證1、2:與第一資融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五第48至65頁) (2)被證3、4:與個別被害人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五第69至70頁) (3)被證4:與彭詩琁之調解委員會調解書(本院卷五第71至286頁) ■追加起訴113 年度訴字第500 、801 號113 年度易字第1991、2198、2675、3221、4472號115 年度易字第373 號追加起訴 一、112年度偵字第59619號卷(112偵59619卷) 1、莊逸薰遭詐欺相關資料 (1)莊逸薰及林瑜齊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9619卷第53至61頁) 2、林昕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昕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2偵59619卷第79至91頁) (2)林昕提供之第一資融繳費證明(112偵59619卷第93至95頁) (3)林昕提供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2偵59619卷第63、101至103頁) 二、113年度偵字第3998號卷(113偵3998卷) 1、江筱婧遭詐欺相關資料 (1)江筱婧報案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3998卷第35至40頁) 三、113年度偵字第7045號卷(113偵7045卷) 1、楊家興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7045卷第37至 38、41至51頁) 2、李彥樺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7045卷第53頁) 3、邱子芸遭詐欺相關資料 (1)邱子芸報案資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7045卷第63、73至76頁) (2)邱子芸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7045卷第65至69頁) 四、113年度偵字第7276號卷(113偵7276卷) 1、余政晏遭詐欺相關資料 (1)余政晏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7276卷第27、41至43頁) (2)林瑜齊開立本票、3C產品買賣契約書(113偵7276卷第29至31頁) 五、113年度偵字第7683號卷(113偵7683卷) 1、楊家興遭詐欺相關資料 (1)楊家興提供之IG截圖、對話紀錄截圖、繳款紀錄截圖、王道銀行簡訊截圖(113偵7683卷第33至39頁) (2)楊家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113偵7683卷第39至45頁) (3)楊家興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7683卷第47至51頁) 六、113年度偵字第8218號卷(113偵8218卷) 1、蘇品誠遭詐欺相關資料 (1)蘇品誠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8218卷第73至77頁) (2)林瑜齊簽發之本票(113偵8218卷第79、93頁) (3)第一資融公司之催繳通知書(113偵8218卷第81頁) (4)蘇品誠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款截圖(113偵8218卷第83至93頁) 2、謝家峻遭詐欺相關資料 (1)謝家峻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8218卷第95至99頁) (2)謝家峻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款截圖(113偵8218卷第101至111頁) 3、許峻嘉遭詐欺相關資料 (1)許峻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8218卷第113、119至121頁) (2)許峻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8218卷第115至117頁) 4、吳明昆遭詐欺相關資料 (1)吳明昆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8218卷第123至127頁) (2)吳明昆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分唄公司貸款APP截圖(113偵8218卷第129至137頁) (3)林瑜齊簽立之本票、契約書(113偵8218卷第137至138頁) 5、池冠昕遭詐欺相關資料 (1)池冠昕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8218卷第139至143頁) (2)池冠昕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款截圖(113偵8218卷第145至156頁) (3)林瑜齊簽立之契約書、本票(113偵8218卷第145、155頁) 七、113年度偵字第10091號卷(113偵10091卷) 1、簡子婷遭詐欺相關資料 (1)簡子婷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0091卷第27至31頁) 2、李瑞宸遭詐欺相關資料 (1)李瑞宸報案資料【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0091卷第32、39頁) 八、113年度偵字第13384號卷(113偵13384卷) 1、113年1月13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13384卷第25至26頁) 2、高濰栯遭詐欺相關資料 (1)高濰栯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3384卷第45、51至53頁) (2)高濰栯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13384卷第49頁) 3、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9日函暨函附高濰栯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暨商品交付書、客戶資料表(還款紀錄)(113偵13384卷第59頁) 九、113年度偵字第14013號卷一(113偵14013卷一) 1、楊智鈞遭詐欺相關資料 (1)楊智鈞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款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93至111頁) (2)楊智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115頁) 2、林怡妘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怡妘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123至125頁) (2)林怡妘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127頁) 3、曾義傑遭詐欺相關資料 (1)曾義傑提供之貸款繳費頁面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141頁) (2)曾義傑之報案資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143頁) 4、蔡湘琦遭詐欺相關資料 (1)蔡湘琦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147頁) (2)蔡湘琦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149頁) 5、林承賢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承賢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163至167頁) (2)林承賢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169頁) 6、宋浩恩遭詐欺相關資料 (1)宋浩恩提供之繳費紀錄、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177至222頁) (2)宋浩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225頁) 7、邱啟仲遭詐欺相關資料 (1)邱啟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245至267頁) (2)邱啟仲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269頁) 8、李宜芳遭詐欺相關資料 (1)李宜芳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273至282頁) (2)李宜芳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283頁) 9、黃昱軒遭詐欺相關資料 (1)黃昱軒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297頁) (2)黃昱軒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299頁) 10、黃大昕遭詐欺相關資料 (1)黃大昕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303至309頁) (2)黃大昕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113偵14013卷一第311至315頁) 11、何智揚遭詐欺相關資料 (1)何智揚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331至335頁) (2)何智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337頁) 12、曾鈺雯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353頁) (2)曾鈺雯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355頁) (3)曾鈺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357頁) 13、李承祐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373頁) (2)李承祐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373至381頁) (3)李承祐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383頁) 14、林秉錡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秉錡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389至390、393至428頁) (2)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391頁) (3)林秉錡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429頁) 15、蘇柏諺遭詐欺相關資料 (1)蘇柏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447至455頁) (2)蘇柏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457頁) 16、許御方遭詐欺相關資料 (1)許御方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463至466頁) (2)許御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467頁) 17、林宥陞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471至473頁) (2)林宥陞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切結書(113偵14013卷一第475至498頁) (3)林宥陞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499頁) 18、俞秀槿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503頁) (2)俞秀槿提供之催繳通知書、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505至529頁) (3)俞秀槿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531頁) 19、張元修遭詐欺相關資料 (1)張元修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539頁) 20、林彥誠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彥誠提供之繳費APP截圖(113偵14013卷一第553頁) (2)林彥誠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555頁) 21、黃祿銘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瑜齊簽立之本票(113偵14013卷一第567頁) (2)黃祿銘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571至573頁) (3)黃祿銘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577頁) 22、陳新潔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新潔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583至595頁) (2)陳新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597頁) 23、李旼樺遭詐欺相關資料 (1)李旼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603至607頁) (2)李旼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609頁) 24、陳彥廷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彥廷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一第625至628頁) (2)陳彥廷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一第629頁) 十、113年度偵字第14013號卷二(113偵14013卷二) 25、楊岱蓉遭詐欺相關資料 (1)楊岱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17至25頁) (2)楊岱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29頁) 26、朱慶燁遭詐欺相關資料 (1)朱慶樺提供之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39至41頁) 27、陳宥昕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宥昕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二第49頁) (2)陳宥昕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51頁) 28、李宗憲遭詐欺相關資料 (1)李宗憲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57至59頁) 29、黃品閎遭詐欺相關資料 (1)黃品閎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67至70頁) (2)黃品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71頁) 30、王柏翔遭詐欺相關資料 (1)王柏翔提供之對話紀錄、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81至95頁) (2)王柏翔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97頁) 31、程建霖遭詐欺相關資料 (1)程建霖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111至115頁) (2)程建霖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17頁) 32、何姿璇遭詐欺相關資料 (1)何姿璇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25頁) 33、廖昱勛遭詐欺相關資料 (1)廖昱勛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35頁) 34、唐慶安遭詐欺相關資料 (1)唐慶安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153至155頁) (2)唐慶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57頁) 35、洪晨真遭詐欺相關資料 (1)洪晨真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存摺照片、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165至171頁) (2)洪晨真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73頁) 36、許貝謙遭詐欺相關資料 (1)許貝謙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二第187頁) (2)許貝謙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189頁) 37、蔡承恩遭詐欺相關資料 (1)蔡承恩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195至215頁) (2)蔡承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217頁) 38、溫翌涵遭詐欺相關資料 (1)溫翌涵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二第225至255頁) 39、姚沛妤遭詐欺相關資料 (1)姚沛妤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263至267頁) (2)姚沛妤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269頁) 40、吳芷瑄遭詐欺相關資料 (1)吳芷瑄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4013卷二第277頁) 41、賴宥螢遭詐欺相關資料 (1)賴宥螢提供之繳費紀錄、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291至293頁) (2)賴宥螢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295頁) 42、陳貞伶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貞伶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分期付款申請書暨約定書(113偵14013卷二第302至306頁) (2)陳貞伶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307頁) 43、邱思倢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 (1)邱思倢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14013卷二第311至327頁) (2)邱思倢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329頁) 44、陳柏宏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柏宏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349至371頁) (2)陳柏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373頁) 45、周唯硯遭詐欺相關資料 (1)周唯硯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14013卷二第383至393頁) (2)周唯硯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14013卷二第395頁) 十一、113年度偵字第15910號卷(113偵15910卷) 1、林佳靚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佳靚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15910卷第31頁) (2)林佳靚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5910卷第33至35頁) 十二、113年度偵字第17640號卷(113偵17640卷) 1、許晏銘、范毓容等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113偵17640卷第65至75頁) 2、范毓容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17640卷第77、93至95頁) 十三、113年度偵字第21066號卷(113偵21066卷) 1、詹宗瑋、陳睿妤、郜睿群、簡雋宸、李宥毅、陳詩炘等人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21066卷第37至57頁) 2、詹宗瑋、陳睿妤、郜睿群、簡雋宸、李宥毅、陳詩炘等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1066卷第59至71頁) 十四、113年度偵字第22033號卷(113偵22033卷) 1、莊子恆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22033卷第39至42、47頁) 2、莊子恆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2033卷第43至45頁) 十五、113年度偵字第22040號卷(113偵22040卷) 1、陳宥豪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22040卷第49、55至57頁) 2、陳宥豪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2040卷第51至53頁) 十六、113年度偵字第22671號卷(113偵22671卷) 1、黃怡臻遭詐欺相關資料 (1)黃怡臻之報案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2671卷第31至36頁) (2)黃怡臻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2671卷第37至41頁) 2、蕭川勝遭詐欺相關資料 (1)蕭川勝之報案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2671卷第47至51頁) (2)蕭川勝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22671卷第53至55頁) 3、林思佑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思佑之報案資料【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2671卷第61至65頁) (2)林思佑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2671卷第67至70頁) 十七、113年度偵字第23101號卷(113偵23101卷) 1、陳津翎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津翎提供之本票(113偵23101卷第27頁) (2)陳津翎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23101卷第47至51頁) 2、紀丞鴻遭詐欺相關資料 (1)紀丞鴻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23101卷第101、107至109頁) (2)紀丞鴻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3101卷第113至118頁) 十八、113年度偵字第26533號卷(113偵26533卷) 1、于志浩遭詐欺相關資料 (1)于志浩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26533卷第55、85至87頁) (2)于志浩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26533卷第57至79頁) 十九、113年度偵字第27050號卷(113偵27050卷) 1、陳嘉喆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嘉喆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7050卷第103頁) (2)陳嘉喆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匯款單據收執聯(113偵27050卷第105至108頁) 二十、113年度偵字第27621號卷(113偵27621卷) 1、許宸瑋遭詐欺相關資料 (1)許宸瑋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27621卷第47頁) (2)許宸瑋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7621卷第49至62頁) 二十一、113年度偵字第28553號卷(113偵28553卷) 1、陳衍秀遭詐欺相關資料 (1)陳衍秀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13偵27621卷第35、39、43頁) (2)陳衍秀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113偵27621卷第59至71頁) 二十二、113年度偵字第37010號卷(113偵37010卷) 1、113年4月30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37010卷第25頁) 2、林昱宏遭詐欺相關資料 (1)林昱宏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繳費紀錄、本票(113偵37010卷第33至35頁) (2)林昱宏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13偵37010卷第37至41頁) 3、113年7月17日員警職務報告書(113偵37010卷第59至60頁) 二十三、113年度偵字第48669號卷(113偵48669卷) 1、廖青草遭詐欺相關資料 (1)廖青草提供之繳費紀錄(113偵48669卷第31、47頁) (2)廖青草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13偵48669卷第45頁) ★二十四、115年度偵字第18561號卷(115偵18561卷) 1、113年4月12日陳立恩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15偵18561卷第35至37頁) 2、陳立恩遭詐欺相關資料 (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紀錄表(115偵18561卷第39至43頁) (2)對話紀錄截圖、繳交貸款交易紀錄截圖(115偵18561卷第45至47頁) 二十五、113年度訴字第500號卷(113訴500卷) 1、本院113年度中司刑移調字第2183號調解筆錄【楊家興】(113訴500卷第213至214頁) 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林瑜齊 1、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五第139至144頁) 2、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一第117至127頁)(偵50971卷六第13至23頁) 3、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一第129至132頁)(偵50971卷六第25至28頁) 4、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一第29至37頁) 5、112年10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31至35頁) 6、112年11月5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更一卷第33至39頁) 7、112年11月22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五第185至198頁) 8、112年11月22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五第211至214頁) 9、112年12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101至104頁) 10、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59至311頁) 11、113年3月7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三第297至300頁) 二、被告紀光軒 1、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87至192頁)(偵50971卷七第3至8頁) 2、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一第41至47頁) 3、112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偵50971卷五第287至291頁) 4、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59至311頁) 三、被告林柏均 1、112年10月28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二第3至15頁)(偵50971卷六第117至129頁) 2、112年10月29日警詢筆錄(偵50971卷三第173至180頁)(偵50971卷六第131至138頁) 3、112年10月29日偵訊筆錄【具結】(偵50971卷一第51至59頁) 4、112年10月29日羈押訊問筆錄(聲羈卷第47至50頁) 5、112年11月24日偵訊筆錄(偵50971卷五第287至291頁) 6、112年12月13日羈押訊問筆錄(本院卷一第89至93頁) 7、113年2月5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卷一第259至311頁) ■追加起訴113 年度訴字第500 、801 號113 年度易字第1991、2198、2675、3221、4472號115 年度易字第373 號追加起訴 一、被告林瑜齊 1、112年10月18日警詢筆錄(112偵59619卷第23至31頁) 2、112年12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8218卷第23至31頁) 3、112年12月21日警詢筆錄(113偵22040卷第39至42頁) 4、113年1月9日警詢筆錄(113偵13384卷第27至30頁) 5、113年1月29日警詢筆錄一(113偵15910第23至26頁) 6、113年1月29日警詢筆錄二(113偵17640卷第33至37頁) 7、113年2月21日偵訊筆錄(112偵59619卷第117至121頁) 8、113年3月4日偵訊筆錄(112偵59619卷第129至130頁) 9、113年3月18日偵訊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403至404頁) 10、113年3月19日警詢筆錄(113偵21066卷第21至22頁) 11、113年4月1日警詢筆錄(113偵22671卷第23至26頁) 12、113年9月5日警詢筆錄(113偵48669卷第25至28頁) 13、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訴500卷第169至212頁) 14、115年5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5易373卷第47至93頁) 15、11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 二、被告紀光軒 1、113年3月18日偵訊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407至409頁) 2、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訴500卷第129至165頁) 3、11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 三、被告林柏均 1、113年2月29日警詢筆錄(113偵27050卷第37至39頁) 2、113年3月18日偵訊筆錄(113偵14013卷二第407至409頁) 3、114年3月7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3易3221第57至101頁) 4、115年5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本院115易373卷第47至93頁) 5、115年6月26日審判筆錄附表四:

編號 犯 罪 事 實 主 文 1 附表一編號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 附表一編號2 林柏均共同犯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共同犯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林瑜齊共同犯發起、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 附表一編號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 附表一編號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 附表一編號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 附表一編號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 附表一編號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 附表一編號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 附表一編號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 附表一編號1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 附表一編號1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 附表一編號1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 附表一編號1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 附表一編號1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 附表一編號1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6 附表一編號1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7 附表一編號1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8 附表一編號1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9 附表一編號1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0 附表一編號2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1 附表一編號2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2 附表一編號2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3 附表一編號2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4 附表一編號2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5 附表一編號2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6 附表一編號2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7 附表一編號2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8 附表一編號2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9 附表一編號2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0 附表一編號3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1 附表一編號3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2 附表一編號3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3 附表一編號3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4 附表一編號3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5 附表一編號3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6 附表一編號3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7 附表一編號3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8 附表一編號3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9 附表一編號3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0 附表一編號4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1 附表一編號4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2 附表一編號4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3 附表一編號4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4 附表一編號4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5 附表一編號4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6 附表一編號4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7 附表一編號4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8 附表一編號4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9 附表一編號4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0 附表一編號5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1 附表一編號5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2 附表一編號5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3 附表一編號5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4 附表一編號5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5 附表一編號5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6 附表一編號5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7 附表一編號5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8 附表一編號5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9 附表一編號5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0 附表一編號6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1 附表一編號6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2 附表一編號6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3 附表一編號6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4 附表一編號6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5 附表一編號6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6 附表一編號6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7 附表一編號6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8 附表一編號6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9 附表一編號6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0 附表一編號7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1 附表一編號7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2 附表一編號7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3 附表一編號7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4 附表一編號7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5 附表一編號7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6 附表一編號7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7 附表一編號7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8 附表一編號7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9 附表一編號7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0 附表一編號8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1 附表一編號8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2 附表一編號8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3 附表一編號8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4 附表一編號8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5 附表一編號8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6 附表一編號8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7 附表一編號8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8 附表一編號8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9 附表一編號8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0 附表一編號9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1 附表一編號9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2 附表一編號9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3 附表一編號9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4 附表一編號9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5 附表一編號9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6 附表一編號9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7 附表一編號9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8 附表一編號98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9 附表一編號9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0 附表一編號10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1 附表一編號10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2 附表一編號10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3 附表一編號10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4 附表一編號10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5 附表一編號10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6 附表一編號10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7 附表一編號10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8 附表一編號10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9 附表一編號10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0 附表一編號11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1 附表一編號11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2 附表一編號11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3 附表一編號11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4 附表一編號11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5 附表一編號11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6 附表一編號11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7 附表一編號11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8 附表一編號11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9 附表一編號11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0 附表一編號120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1 附表一編號12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2 附表一編號12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3 附表一編號12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4 附表一編號12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5 附表一編號12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6 附表一編號12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7 附表一編號12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8 附表一編號128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9 附表一編號129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0 附表一編號130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1 附表一編號131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2 附表一編號132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3 附表一編號133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4 附表一編號134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5 附表一編號135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6 附表一編號136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7 附表一編號13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8 附表一編號138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9 附表一編號139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0 附表一編號140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1 附表一編號141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2 附表一編號142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3 附表一編號143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4 附表一編號144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5 附表一編號145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6 附表一編號146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7 附表一編號14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8 附表一編號148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9 附表一編號149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0 附表一編號150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1 附表一編號151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2 附表一編號152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3 附表一編號153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4 附表一編號154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5 附表一編號155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6 附表一編號156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7 附表一編號157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8 附表一編號158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9 附表一編號159 林柏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紀光軒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林瑜齊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60 附表一編號160 林柏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Realme灰色手機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1 附表二編號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 附表二編號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 附表二編號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 附表二編號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 附表二編號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 附表二編號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 附表二編號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 附表二編號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9 附表二編號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0 附表二編號1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1 附表二編號1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2 附表二編號1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3 附表二編號1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4 附表二編號1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5 附表二編號1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6 附表二編號1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7 附表二編號1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8 附表二編號1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19 附表二編號1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0 附表二編號2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1 附表二編號2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2 附表二編號2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3 附表二編號2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4 附表二編號2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5 附表二編號2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貳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6 附表二編號2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7 附表二編號2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8 附表二編號2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29 附表二編號2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0 附表二編號3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1 附表二編號3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2 附表二編號3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參佰肆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3 附表二編號3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4 附表二編號3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5 附表二編號3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6 附表二編號3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7 附表二編號3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8 附表二編號3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39 附表二編號3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0 附表二編號4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1 附表二編號4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2 附表二編號4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陸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3 附表二編號4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4 附表二編號4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5 附表二編號4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6 附表二編號4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7 附表二編號4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8 附表二編號4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49 附表二編號4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0 附表二編號5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1 附表二編號5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2 附表二編號5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3 附表二編號5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4 附表二編號5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5 附表二編號5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6 附表二編號5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7 附表二編號5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8 附表二編號5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陸拾肆元、陸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59 附表二編號5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陸萬零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0 附表二編號6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1 附表二編號6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零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2 附表二編號6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3 附表二編號6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零伍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附表二編號6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5 附表二編號6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6 附表二編號6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7 附表二編號6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8 附表二編號6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69 附表二編號6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0 附表二編號7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1 附表二編號7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2 附表二編號7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3 附表二編號7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4 附表二編號74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貳仟玖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5 附表二編號75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6 附表二編號76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7 附表二編號77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8 附表二編號78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參仟柒佰參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79 附表二編號79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0 附表二編號80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元、柒萬壹仟壹佰柒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1 附表二編號81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2 附表二編號82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 83 附表二編號83 林瑜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伍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IPHONE 12手機壹支沒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