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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461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613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季言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285號),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2694號)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扣案之SAMSUNG手機(含記憶卡壹張)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季言分別基於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之犯意,而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0時17分許至1時9分許,在告訴人AB000

-B112380(真實姓名詳不公開卷,下稱A女)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租屋處(詳細地址詳不公開卷)房間窗戶外,未經告訴人A女同意,無故持其所有具有錄影功能之SAMSUNG廠牌手機,接續以錄影方法攝錄告訴人A女在上開房間內未著衣物之畫面,因而攝得告訴人A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㈡於112年10月12日1時24分許至3時8分許,在告訴人A女上開租

屋處房間窗戶外,未經告訴人A女同意,無故持其所有之上開手機,接續以錄影方法攝錄告訴人A女在上開房間內未著衣物之畫面,因而攝得告訴人A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㈢於112年10月15日1時38分許至1時40分許,在告訴人AB000-B1

12378(真實姓名詳不公開卷,下稱B女)位於臺中市西屯區租屋處(詳細地址詳不公開卷)浴室窗戶外,未經告訴人B女同意,無故持其所有之上開手機,以錄影方法攝錄告訴人B女在上開浴室內沐浴之畫面,惟因拍攝角度問題未攝得告訴人B女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而未遂。嗣因告訴人A女、B女分別發現遭人偷拍後報警處理,經警於112年10月26日持搜索票,在被告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手機1支(IMEI1:000000000000000、IMEI2:000000000000000)及記憶卡1張,而悉上情。因認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於審理後,認應有為不受理判決諭知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亦有明文。

三、次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19條之6亦有明文。查本案告訴人A女、B女告訴被告陳季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嫌及第319條之1第4項、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A女、B女與被告均已成立調解,告訴人A女、B女均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告訴人A女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告訴人B女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原本均放置彌封袋)及本院電話紀錄表2份(見中簡卷第53、57頁)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沒收部分:㈠按「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前條(按即刑法第319條之4)性影

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9條之5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扣案之SAMSUNG手機(IMEI1:000000000000000號、IM

EI2:000000000000000號;含記憶卡1張)1支,係被告所有,供持以攝錄告訴人A女、B女之性影像,並用以儲存性影像之電磁紀錄檔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上開手機屬被告竊錄影像之附著物或物品,依刑法第319條之5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縱因告訴人A女、B女撤回告訴之法律上原因,而未能追訴被告之犯罪或判處被告有罪,仍得依法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並已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聲請沒收上開扣案物,揆諸上開說明應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敬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廖碩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