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65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瑀翔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1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㈠於民國113年4月2日16時8分許,在臺中市某大學教學大樓(校名及地址均詳卷)B2女廁前,見AB000-B113378(女,成年人,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進入前開女廁,被告明知其未得甲女之同意,仍基於無故錄影性影像之犯意,尾隨甲女進入廁所後,乘甲女於某廁所隔間上廁所未及注意之際,以持有之IPHONE 12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自廁所門板下方伸入上開手機,錄製甲女上廁所時裸露臀部及排尿之性影像,再由手機錄影程式自動生成某錄影電磁紀錄1份後,儲存於上開手機內。被告竊錄甲女性影像得手後即離開現場。㈡又於同日16時35分許,在同一教學大樓B2女廁前,見AB000-B113251(女,成年人,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女)進入前開女廁,陳瑀翔明知其未得乙女之同意,仍基於無故錄影性影像之犯意,尾隨乙女進入廁所後,乘乙女於某廁所隔間上廁所之際,以持有之IPHONE 12手機開啟錄影功能後,自廁所門板下方伸入上開手機,錄製乙女上廁所時裸露臀部及排尿之性影像,惟此時乙女察覺廁所門板下方遭人伸入手機拍攝,準備穿上褲子開門察看,而此時被告警覺東窗事發,迅速中止錄影程式(惟此時手機錄影程式已自動生成某錄影電磁紀錄1份)並離開現場。被告離開現場後,遂於同日後某時將手機內之甲女、乙女性影像電磁紀錄刪除,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錄影性影像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故錄影性影像罪,依同法第319條之6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女、乙女於本院審理中均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