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70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永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8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永松前因疾病不能到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停止審判,茲因被告目前意識清醒,有松群護理之家115年4月14日松字第115041401號函文在卷可參,前開停止審判之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劉育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俊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