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77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莉晶上列被告王莉晶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6744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1月26日宣判,惟被告與告訴人楊志明已調解成立,被告已依約履行調解內容,告訴人復於114年10月28日庭後撤回告訴,本院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依達不得抗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