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405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子宸(原名邱仕偉)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律師(解除委任)
李妍緹律師被 告 歐陽徵選任辯護人 田永彬律師
黃中麟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096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559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7(原名○○○)、A11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緣於民國111年1月間,告訴人A05因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1566號、第262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號、第1109號,下稱:前案),遭投資人集體告發甚至限制行動自由,告訴人趁隙逃出後,遂向友人即被告A07(原名邱仕偉,下稱:被告A07)尋求庇護及諮詢司法調查程序,詎被告A07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利用告訴人不諳司法訴訟程序,急欲擺平官司且畏懼身陷囹圄之機會,向告訴人佯稱:已找有力人士關說及行賄司法單位,可使你所涉前案得以減輕或免除刑責云云(摘錄被告A07、告訴人案關對話紀錄如附表1),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支付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予被告A07,其話術及詐取金額分述如下:
㈠自111年2月17日起,被告A07陸續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
Jack」向告訴人表示:「我們今天跟辦你的檢調講完了」、「他們說可以幫你壓掉」、「可以對到王金平」、「檢調還沒」、「天道 開始放了」等語誆騙告訴人,佯稱其具有黑白兩道之關係可以處理前案訴訟,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1年2月25日向不知情之友人即證人吳秉承(原名:吳峻承,下稱:證人吳秉承)商借300萬元,證人吳秉承遂自其設於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25)日14時43分20秒、50秒接續匯款200萬元、100萬元至證人張境堯設於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不知情之證人張境堯於同日15時36分提領300萬元現金後,於翌(26)日與不知情之證人陸詠聖一同前往MODI磨滴咖啡店(設址:臺北市○○區○○路00號1樓之3,負責人為被告A07,下稱磨滴咖啡店),將現金300萬元交給不知情之磨滴咖啡店員工證人許鈞棋,被告A07再囑由證人許鈞棋將前開300萬元現金放置被告A07方有權限使用之磨滴咖啡店辦公室內,被告A07即以此方式向告訴人詐得300萬元。
㈡被告A07續於111年2月27日起向告訴人佯稱:「過路費對方收
到了」、「對方說我們沒誠意」、「對方說下週要直接安排市調處專案 叫我們在那之前先補」、「市調處那邊感覺要快點處理」等語誆騙及催收「過路費」,致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11年3月11日由被告A07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告訴人一同前往至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使告訴人辦理「總太天匯江小姐住宅設計規劃」解約退款,並將退訂所得之200萬元現金交予被告A07,被告A07即以此方式向告訴人詐得200萬元。嗣被告A07為取信告訴人,乃於111年3月12日隨同律師即被告A11、律師即證人A01等人陪同前往法務部市調處臺南市調查處(下稱:臺南市調查處)製作調查筆錄,佯作有替告訴人打點上開「過路費」事宜。㈢被告A07成功詐得上開5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200萬元)
後食髓知味,復假借前案投資人持續對告訴人提出民、刑事訴訟之機會,續於111年3月15日以「1.3/19,2.執行,3.律師透露」等語向告訴人謊稱前案將於111年3月19日執行,又於111年3月17日以「外面的事」、「我是百分之1000在做」、「包括黑道 現在也沒聲音了」、「司法也進行中」、「我都有讓你知道」、「也找認識的不羈押你」等語,表示其已替告訴人解決黑道討債問題及影響司法調查程序,進而使告訴人持續陷於錯誤,嗣後被告A07續以「我覺得律師跟檢調應該不會讓我延了」、「檢調錢感覺不太能拖了」、「中調也會下令拘提你(程序)」、「對方說 月底前如果沒有處理好 擴大」、「可能涉及更多人 費用可能更高 甚至無法處理了」等語催促告訴人再行交付「過路費」600萬元,告訴人因誤信被告A07確有管道能使自己免遭司法制裁,遂透過其母即證人王珮玲向親友籌措600萬元,並於111年3月30日由被告A07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搭載告訴人女友即證人江意如前往蘭娜汽車旅館(現改名:水瓶精品汽車旅館,設址:臺中市○○區○○○路000號),由證人江意如向證人王珮玲、王梅素月(告訴人外婆)拿取600萬元現金後,證人江意如再將該600萬元現金交付予被告A07,被告A07即以此方式向告訴人詐得600萬元。
㈣嗣被告A07向告訴人詐得上開1,100萬元後食髓知味,又於111
年3月至5月初期間,向告訴人佯稱:需要支付中間人作為與投資人和解的「和解金」3,000萬元至5,000萬元,才能完全擺平追訴云云,告訴人因金額過高察覺有異,驚覺受騙,因此未給付款項而未遂。
二、告訴人前案訴訟係委任被告A07介紹之鼎道國際法律事務所(設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3樓)律師即被告A11、證人林根億擔任辯護人,告訴人於111年5月初離開被告A07所提供之藏身處所後,被告A11知悉告訴人亟欲解決前案訴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5月間向告訴人要求支付律師費用200萬元,又主動提議告訴人可變賣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賓士車輛(下稱:本案車輛)作為抵償,告訴人為使前案訴訟順利進行,迫於形勢所逼,便同意交出鑰匙由被告A11代為處理上開賓士車輛,於111年8月3日該車易主後,販售之價金147萬元即由被告A11取走用於抵償律師費尾款117萬元(另扣除車輛處理費20萬元,剩餘10萬元由告訴人母親即證人王珮玲領取)。嗣告訴人解除被告A11之委任,並要求被告A11列舉委任費用計算方式,被告A11隱晦向告訴人表示「如果說我跟市調處的調查員有一些聯絡或是怎麼樣的話,那我也不能寫上去啊」等語;又於111年9月8日向告訴人表示「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市調處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市調處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可是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要靠我們其他東西去換來的」等語(擷取被告A11、告訴人案關通話譯文如附表2-1、2-2),暗示委任費用過高部分係因被告A11疏通關係,方使告訴人未被司法單位立即逮捕等情以圖掩飾。嗣因告訴人認為被告A11所收取之律師費過高察覺有異,以電話質之被告A11,始知受騙。
三、因認被告A07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公訴意旨一㈠㈡㈢部分)、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嫌(公訴意旨一㈣部分);被告A11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公訴意旨二部分)等語。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所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被害人係被告以外之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固屬證人,然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所為陳述不免未盡實在或有所偏頗,其證明力顯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為免過於偏重被害人之指證,有害於真實發現及被告人權保障,基於刑事訴訟法推定被告無罪及嚴格證明法則,被害人陳述與被告自白之證明力類同,均應有所限制。亦即被害人之陳述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須其陳述並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有補強證據證明確與事實相符,始得採為被告論罪科刑之基礎(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576號判決要旨亦可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A07、A11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附表3所載之各項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肆、訊據:①被告A07固坦承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公訴意旨一㈠㈡㈢㈣所載之詐欺行為,並取得公訴意旨一㈠㈡㈢記載之款項(公訴意旨一㈣部分則未取得款項),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略以:我因為投資告訴人,導致告訴人積欠我超過8000萬元之債務,此部分告訴人有開立金額8000萬元之本票給我,迄今均未獲清償,我是想要將債務討回來,所以才用欺騙的方式等語。被告A07之辯護人辯護略以:被告A07係認為告訴人積欠其債務,始對告訴人為公訴意旨所載之詐欺行為,其主觀上無不法所有意圖,請為被告A07無罪之諭知等語。②被告A11則坦承有於公訴意旨二所載時間,向告訴人索求共200萬元之律師費,其中83萬元已先付清,其餘117萬元部分,則係以變賣本案車輛之方式清償,且坦承有於告訴人解除被告A11之委任,並要求被告A11列舉委任費用計算方式時,於公訴意旨二所載時間,向告訴人表示公訴意旨二所載之言詞,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略以:我沒有參與被告A07之詐欺犯行,也沒有對告訴人表示所收取之律師費係包含疏通檢調之過路費等語;被告A11之辯護人辯護略以:上開律師費用係被告A11考量前案之特殊性、複雜性及危險性後所酌定,且200萬元並非指單一案件,而係9個案件合計(即附件二費用清單所示),相關費用均經告訴人同意,與是否疏通或賄賂檢調無關。被告A11雖有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詞,惟此係告訴人欲解除被告A11之委任並質疑為何收費過高時,被告A11為表示有盡心盡力承辦案件,所為安撫告訴人之言語,並非向告訴人表示收費內容包含疏通檢調之過路費。故被告A11無詐欺犯意及行為,請為被告A11無罪之諭知等語。經查:
一、被告A07部分:㈠被告A07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
本院卷㈡第394、39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調詢、偵訊、審判)、證人吳秉承(調詢)、張境堯(調詢、偵訊)、許鈞棋(調詢、偵訊)、王珮玲(調詢、偵訊)、江意如(調詢、偵訊)、吳雲青(調詢、偵訊)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附件一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可先認定。足認被告A07確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為公訴意旨一㈠㈡㈢㈣所載之詐欺行為,並取得公訴意旨一㈠㈡㈢記載之款項,然此僅能證明被告A07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告訴人施用詐術後,告訴人因而交付財物」之事實,尚不能逕予推論被告A07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之,先為敘明。
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參照)。換言之,除須行為人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外,客觀上尚須有詐術行為之實施,相對人則因該詐術行為之實施而陷於錯誤,又陷於錯誤之人因此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行為,且此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產之結果,導致處分財產之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施用詐術之人受有利益,始能成罪;刑事法關於財產犯罪所定「不法所有意圖」之意思條件,係指欠缺適法權源,仍圖將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得為使用、收益或處分之情形而言,亦即行為人認知自己之取財行為抵觸法律對於財產利益之分配。惟如行為人自始有正當行使權利之意思,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主觀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要難以刑法上之詐欺罪相繩。再依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行為人主觀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時,固得論以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相繩,惟行為人施詐時之意圖尚有存疑,且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復不足以認定行為人自始具有上述主觀犯罪構成要件,即不得遽以該罪論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22號、87年度上易字第4970號刑事判決參照)。經查,被告A07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對告訴人為公訴意旨一㈠㈡㈢㈣所載之詐欺行為,並取得公訴意旨一㈠㈡㈢記載之款項(共計1100萬;公訴意旨一㈣部分則未取得款項)等節,業經明確認定如前,惟被告A07否認有詐欺之主觀不法意圖,主張告訴人積欠其高達8000萬元以上之債務,始為本案之詐欺行為,故就被告A07部分應審酌之點厥為:告訴人是否有積欠被告A07債務及其數額?被告A07「是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為公訴意旨一㈠㈡㈢㈣所載之詐欺行為,並取得公訴意旨一㈠㈡㈢記載之款項?茲分敘如下:
⒈經查,關於告訴人是否積欠被告A07債務及其數額部分,證人
即告訴人固於調詢、偵訊及審判中證稱:我會認識被告A07,是投資人之一之證人A04介紹認識,證人A04是證人A06介紹認識,當初被告A07、證人A04、A06都有參與我的投資方案。被告A07主要是透過證人A04拿錢給我投資,至於被告A07投資的金額我有點忘記了,要查銀行紀錄。本案我給被告A07之1100萬並非償還被告A07投資我輕原油期貨之債務,該款項是被告A07向我表示可以協助處理銀行法案件的司法流程之用,至於被告A07投資我輕原油期貨的部分,因為我大部分都已經償還給被告A07了,所以被告A07跟我說投資輕原油期貨的部分就算打平了。我忘記被告A07投資的金額有多少,但當時被告A07口頭向我表示,因為陸續投資的款項,扣除返還的獲利,大致上已經打平,所以他不會向我追討投資款項,後續我支付給被告A07的1100萬元,都是被告A07表示要協助我處理銀行法案件的司法流程之用等語。(調查官問:據被告A07於113年7月4日於本站供述:「告訴人在3年前有陸續還款給我,但銀行法案爆發後,我向他討錢,他計算連本帶利約8,000萬元並簽立8,000萬元本票給我作為他欠款依據,但這8,000萬元到目前仍尚未兌現。」與你前述不符,你有無簽立本票予被告A07做擔保?)沒有這件事,我不曾簽立本票給被告A07做擔保。我沒有欠被告A07錢等語(141他卷㈠第24頁,35096偵卷㈠第444、453頁,本院卷㈢第363-370頁)。
⒉惟關於告訴人是否有簽發本票予被告A07乙節,證人即告訴人
於審判中證稱:我和被告A07之投資計畫,有簽發本票跟投資契約,被告A07向我投資時有要求我簽,法官向我提示之本院卷㈡第329頁本票(下稱本案本票),是我簽給被告A07的本票,票面記載之8000萬元及日期110年1月17日,是根據當時與被告A07來來回回投資之金額而定,日期就是簽發本票當天之日期等語(本院卷㈢第363-370頁)。已與告訴人前開所稱未簽發本票予被告A07之證述有所不符,告訴人上揭有關未積欠被告A07債務之證詞,已難盡信。另雖證人即告訴人於審判中證稱:該8000萬元債務於被告A07實行本案詐欺行為前,因為我有陸續有還款給被告A07,已經跟被告A07打平,被告A07亦跟我說因為我跟他之債務已經結清,所以可以幫我處理官司即本案的事情等語(本院卷㈢第367-368頁)。然查,本案本票因經提示未獲清償,經被告A07向本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於114年6月12日確定等情,有本院以114年度司票字第349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本院卷㈡第325-329頁),且經本院質之告訴人可否提出債務已經清償或被告A07曾向其表示債務已經打平之證據時,經告訴人表示無法提出等語(本院卷㈢第368頁)。即難認被告A07對告訴人實行本案詐騙行為前,上開8000萬元之本票債務已獲確實清償。
⒊又被告A07對告訴人實行本案詐騙行為之時間為111年2月間,
距離本案本票簽發時間110年1月17日,僅1年有餘。考量本案本票票載金額高達8000萬元,且該段期間,告訴人已因投資失利,遭數十位債權人追償債務,告訴人與其餘共同被告於前案累計吸收資金更高達17億8382萬4,300元(按: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08號、第1109號判決書記載),告訴人並陳稱同時期有遭債權人之一之張大為聲請6000萬元之支付命令等語(本院卷㈢第358頁),卷內亦有告訴人因與其他債權人涉訟,於111年間提起之支付命令異議、民事上訴、抗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或遭他人聲請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支付命令事件等十餘件(本院卷㈠第315-353頁),殊難想像告訴人可於如此短時間內,在鉅大之財務壓力及金錢追索情形下,同時應付其財產官司及債權人之追償,又完全履行對於被告A07高達8000萬元之鉅額債務。另證人A06亦於審判中證稱:被告A07投入給告訴人之金額有上千萬元,被告A07有跟我提過告訴人開本票的事,就是為了投資告訴人而開等語(本院卷㈢第233-237頁)。可徵被告A07辯稱係因投資告訴人,經告訴人簽發8000萬元之本票,迄今均未獲清償等語非虛,是被告A07對告訴人實行本案詐騙行為前,告訴人尚積欠其8000萬元之債務一節,依卷內證據,自有跡可循,其主觀上係立於債權人地位,出於實現合法債權之目的,而為本案欺騙行為等節,亦有所據,自難認被告A07於本件有何詐欺取財罪之「不法所有意圖」。
㈢綜上,告訴人既於被告A07對其實行詐騙行為前已簽發面額高
達8000萬元之本票,復依卷內證據,難認告訴人於被告A07為詐騙行為前,已將該本票債務清償完畢,則被告A07辯稱係為追償此8000萬元,始對告訴人為本案詐欺行為等情,自非完全不能採信。又告訴人積欠被告A07之債務高達8000萬元,已超過被告A07意圖向告訴人詐欺財物之總和(即公訴意旨一㈠㈡㈢所載已取得之1100萬元,及㈣索求之3000萬元至5000萬元,合計至多為6100萬元)。故被告A07主觀上是否係圖謀未有合法權源之財物(即前開計算之6100萬元),而為本案詐欺行為乙情,自卷內積極證據觀之,尚有合理懷疑之處,是縱被告A07以詐欺方式索債,於事理道德上容有可議之處,然因與詐欺罪構成要件有違,仍難逕以詐欺取財(未遂)罪責相繩,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對被告A07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A11部分:㈠被告A11上開坦承部分,業據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不諱(
本院卷㈡第14-1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調詢、偵訊、審判)、王珮玲(調詢、偵訊)、A01(調詢、偵訊、審判)、A03(調詢、偵訊、審判)、A02(審判)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附件一證據清單所載之證據在卷可佐,可先認定。足認被告A11確有於公訴意旨二所載時間,向告訴人索求共200萬元之律師費(其中83萬元已先付清,其餘117萬元部分,則係以變賣本案車輛之方式清償)並有於告訴人解除被告A11之委任,並要求被告A11列舉委任費用計算方式時,於公訴意旨二所載時間,向告訴人表示公訴意旨二所載之言詞(即附表2-1、2-2所載)。
㈡惟按詐欺取財罪之成立,須有被害人因行為人之虛構或扭曲
事實,以致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之「貫穿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如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財物,並非由於行為人施用詐術所致,即不得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471)。經查,根據公訴意旨二記載:
⒈「告訴人於111年5月初離開被告A07所提供之藏身處所後,被告
A11知悉告訴人亟欲解決前案訴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同年5月間向告訴人要求支付律師費用200萬元,又主動提議告訴人可變賣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賓士車輛作為抵償,告訴人為使前案訴訟順利進行,迫於形勢所逼,便同意交出鑰匙由被告A11代為處理上開賓士車輛,於111年8月3日該車易主後,販售之價金147萬元即由被告A11取走用於抵償律師費尾款117萬元(另扣除車輛處理費20萬元,剩餘10萬元由告訴人母親證人王珮玲領取)」雖有記載被告A11取得財物一事,然於敘明被告A11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後,竟完全未記載被告A11係施用何種詐術,則根據公訴意旨所載,已難以特定被告A11施用之詐術為何。
⒉「嗣告訴人解除被告A11之委任,並要求被告A11列舉委任費用
計算方式,被告A11隱晦向告訴人表示『如果說我跟市調處的調查員有一些聯絡或是怎麼樣的話,那我也不能寫上去啊』等語;又於111年9月8日向告訴人表示『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市調處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市調處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可是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要靠我們其他東西去換來的』等語,暗示委任費用過高部分係因被告A11疏通關係,方使告訴人未被司法單位立即逮捕等情以圖掩飾。嗣因告訴人認為被告A11所收取之律師費過高察覺有異,以電話質之被告A11,始知受騙。」觀諸此段公訴意旨所載文意,似認為被告A11所為此部分言詞為詐術之實行,然縱認被告A11此話語為詐術之實施(此部分是否為詐術詳如下述),根據公訴意旨所載,亦係於被告A11收取上開律師費用「之後」,則檢察官如何以被告A11事後之話語,回推被告A11收取上開款項之前,即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而有詐欺取財罪之「貫穿因果關係」,不無令人生疑之處,故從公訴意旨記載,亦難判定被告A11詐欺行為之因果關係為何。
⒊又本院雖以上開疑義函詢檢察官後,經檢察官以114年2月3日113年度蒞字第13491號補充理由書(本院卷㈡第155-160頁)回覆本院略以:被告A11係深知一般民眾不瞭解法律規定及報案流程,而藉機利用「找認識的調查官製作調查筆錄」一事,向告訴人佯稱有疏通司法人員關係之能力,令告訴人誤以為須支付費用才能製作調查筆錄,以及靠被告A11疏通關係才能安全進去安全出來(即不被羈押),此即為被告A11所施用之詐術」等語。然仍未清楚敘明被告A11於112年5月間向告訴人「要求」支付律師費用200萬元時,究竟係以何話語、言詞向告訴人「要求」上開費用,僅再次敘明被告A11於要求告訴人支付律師費(暨變賣本案車輛)取得財物「後」,有對告訴人為公訴意旨二所載言語,以及告訴人係誤信被告A11會為其疏通檢調,始支付上開200萬元之律師費云云(亦即檢察官僅不斷表明告訴人有陷於錯誤、被告A11曾為上開話語。至於被告A11施用何種詐術暨與上開200萬元律師費之關聯為何,檢察官於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中均未清楚表明)。尚難以檢察官上開函覆內容,遽以特定被告A11施用詐術為何。
⒋綜上,單從公訴意旨二之記載,已難判斷被告A11於取得財物
前,向告訴人施用之詐術暨此部分之詐欺因果關聯為何,是被告A11果否涉有本案詐欺犯行,已有疑義。然既檢察官主張被告A11有以疏通檢調為由詐騙告訴人,本院仍予以釐清如下㈢至㈥所述。
㈢依卷內積極事證,難認被告A11曾以「與檢調熟識,能以給予
檢調過路費(或稱通關費)之方式,保證告訴人不會受到司法追訴或遭羈押」等語(下稱司法黃牛詐術),施詐術於告訴人:
⒈經查,證人即告訴人雖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本案200萬之律師費用,被告A11有向我說明開價標準,包含我111年2月至4月間委任被告A11之民、刑事案件,他向我索取費用時,我曾向他反映收費過高,當時被告A11是說這些案子因需2次夜間陪偵及往返外縣市的費用較高,另外因為被告A11陪同我前往臺南市調查處製作筆錄「動用關係」,所以費用比較高,我也是因為被告A11這樣說,所以才同意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附表2-1、2-2之對話是我和被告A11的對話,當時被告A11是跟我說我之所以在3月12日到臺南市調查處做筆錄沒有遭到立即逮捕,是因為被告A11在臺南市調查處有關係,所以可以安全地脫身,以此解釋何以律師費如此高昂的原因。(檢察官問:為何被告A11會忽然跟你講到要靠關係的東西,不會是免費的,你就回答他說像你的了解是指3月份去2次那個,這段是何意?)因為當時在3月份的時候,被告A11是透過被告A07去認識的,後來我跟被告A11講這塊的時候,被告A11才說去臺南市調查處這些都是需要靠關係的,不是免費的,就是說我從那邊走出來就是有靠關係。(檢察官問:你在9月8日打給被告A11的時候,你有問被告A11所謂的要靠關係不是免費,價格是算在哪裡?)就是有一個50萬元(按:即附表二編號3之費用),因為被告A11只是帶我去作筆錄,我說不能便宜一點嗎,被告A11就說那些錢不是全部在我口袋,是去臺南市調查處也是需要一些錢。被告A11只有帶我去開庭,我說只做這些事情,為何要付那麼多錢,被告A11就說這個錢並不是單純他拿去的,是要打通關係要錢的。被告A11說「智軒不好意思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市調處那邊我們有認識的人,你去市調處那邊就被抓走了,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是免費的」,我的理解是被告A11與被告A07一搭一唱,當時是被告A11陪我去台南市調處做筆錄,被告A11才會說不是他的話我早就被關了,不會在外面,他跟被告A07都會講這種話,讓我誤信他們跟檢調關係很好,讓我司法官司可以擺平。那時候去做筆錄,我誤信是因為被告A11的關係我才能走出來。被告A11說「跟市調處有一些聯絡或怎麼樣的話不能夠寫上去(律師費明細)」意思是被告A11說要給市調處的錢不能寫在費用明細上面,要給市調處的錢比較高,說要打通關要一些費用,價格才會那麼高。打通關的意思是付錢才能順利去做筆錄,然後安全進去安全出來等語(141他卷㈠第47、59、162-163頁,35096偵卷㈠第454-456頁,35096偵卷㈡第353-355頁)。
⒉惟查,證人即告訴人亦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111年3、4月間,被告A07、A11及證人A01告訴我臺南市調查處他們有認識的人,所以叫我去臺南市調查處製作自首筆錄,臨行前「被告A07」說要先支付一筆「過路費」,「被告A07」在跟我索討過路費的時候,告訴我我給被告A07之1100萬元是擺平我涉及之刑、民事案件的所有花費,所以我以為已經包含律師費用在內。(調查官問:你為何願意支付被告A11200萬元律師費?是否相信被告A11有管道幫你擺平?)當時我也不是相信他們可以幫我擺平司法人員,我願意支付款項主要是因為當時銀行法案發生時,我也願意出來自首,主動承認錯誤,所以才支付律師費用給被告A11。(檢察官問:你有質疑被告A11為什麼律師費這麼貴嗎?)有,我有質疑被告A11為何這麼貴,被告A11說因為我半夜要去偵查,這些費用本來就比較高,但是這些半夜去偵查去做筆錄,都是被告A07轉達跟我們講的,被告A07轉述說今天要去調查局做筆錄,並非被告A11直接跟我們講。(檢察官問:被告A11有說他在臺南市調處有一些認識的關係?)做筆錄的時候是被告A07跟我們講的,我就沒有過度的去問被告A11。被告A11沒有特別講他在臺南市調查處有特別的關係,他當時去市調處就是去找他的學弟。當時要去市調處都是被告A07轉述給我們,說要去市調處說明等語(141他卷㈠第44、46頁。35096偵卷㈠第445頁,35096偵卷㈡第349、353-354頁)。且經辯護人於審判中質之告訴人此節時,證人即告訴人亦證稱:被告A11未跟我親口講過委任他就一定可以不用被羈押,保證無罪;他在跟我報價或簽委任的時候,沒有跟我說可以疏通檢調等語(本院卷㈢第355-356頁)。足認有關於被告A11有無向告訴人提及「過路費、通關費」一事,及告訴人支付200萬元律師費之原因,以及主要係何人向告訴人宣稱與市調處人員關係要好等節,告訴人前後陳述迥異,是上開告訴人所為對於被告A11之不利證言可否盡信,自非無疑。
⒊再者,被告A11雖曾向告訴人表示「如果說我跟調查局的調查
員有一些聯絡或是怎麼樣的話,那我也不能寫上去啊」等語;又於111年9月8日向告訴人表示「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調查局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調查局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可是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要靠我們其他東西去換來的」(即附表2-1、2-2對話擷取)等語。惟查:
⑴證人即告訴人已於調詢及審判中證稱:先前我有委任被告A11擔任我的告訴代理人,告訴案外人張大為及A04等人之妨害自由案件(按: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3號【本院卷㈠第295-301頁】、113年度偵字第18223號【本院卷㈢第187-195頁】),因為告訴張大為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3號)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我問被告A11為什麼整件事情會處理成這樣。且我覺得被告A11替我撰寫的書狀重複性及同質性過高,想要解除委任,又認為以被告A11負責事項之繁重程度,收費不應該那麼貴,想要跟被告A11協商可否退還律師費,故撥打電話給他要求他列出相關收費明細並錄音等語(141他卷㈠第25-26、163頁,35096偵卷㈡第353、422頁,本院卷㈢第353-354頁)。證人A02於審判中亦證稱:我是經被告A11轉介承辦告訴人相關民事案件的律師。(被告A11之辯護人問:你是否知悉被告A11跟告訴人,就所謂告訴人的案件的委任酬金有發生爭議?)告訴人有打來跟我講說,他覺得律師費用很貴,付了那麼多律師費,為什麼委任的案子都不如他的意,要不是民事敗訴就是告訴案不起訴,我說我不清楚,因為我是直接跟被告A11對接,告訴人那個時候有講就是被告A07的部分,但因為我跟被告A07不認識,也沒見過面,我只有跟他講說如果你對於費用上有疑慮,你要趕快去跟被告A11或者是被告A07去釐清,我有跟他講這件事;告訴人其實對於自己的案件,有一個莫名的期待,他覺得這些人跑來他家搬東西,他覺得這些人都應該要被起訴,他覺得他那時候被擄人勒贖,那些人也應該被起訴。因為後來告訴人大概跟被告A11有爭執,所以我就跟告訴人有解除委任,告訴人就一直叫我們把所有的書狀檔案丟到群組給告訴人,交接給新的律師等語(本院卷㈢第151-153、157、160、16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審判中證稱:我曾經跟證人A02抱怨過委任費過高等語可相互勾稽(本院卷㈢第361頁)。足認告訴人撥打給被告A11並錄音之緣由,純粹係因不滿被告A11承辦案件之偵查或審判結果,並質疑依被告A11之服務內容,費用不應如此昂貴,並非係起疑被告A11有以司法黃牛詐術訛詐告訴人,或認為過路費(疏通費)過高,始動念欲以錄音方式蒐集證據,是被告A11向告訴人收取之律師費,已難認與疏通檢調相關。並細觀之附表2-1、2-2對話內容,告訴人於對話中亦從未提及被告A11有以疏通檢調作為收費之內容,自前後文意觀之,大致均為告訴人向被告A11抱怨其收費標準與承辦內容,以及對於委任費用可否退還及其比例、數額為討價還價。且若被告A11先前有向告訴人保證可疏通檢調,而於告訴人不滿被告A11收費是否過高時,告訴人應主動就被告A11先前承諾內容一併提及,又當時告訴人已準備錄音,豈會置可輕易拿捏被告A11作為還價籌碼之「司法黃牛」一事不論,單純僅討論被告A11一般承辦案件內容及其費用。故自告訴人前開撥打電話予被告A11之動機及內容觀之,均難認定被告A11有以本案司法黃牛詐術詐騙告訴人。
⑵又被告A11辯稱:之所以會對告訴人為上開言語,是因為告訴
人不斷質疑我的付出,實際上我對這個案件是盡心盡力,我是想向告訴人解釋我有認真辦案,才對告訴人如此說明。其中「如果說我跟調查局的調查員有一些聯絡或是怎麼樣的話,那我也不能寫上去啊」是指單純去調查局或市調處作筆錄本來就不會增加費用,列為報價內容怕會引起誤會,讓人家覺得去調查局或市調處作筆錄要錢;「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調查局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調查局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是指說因為告訴人先前有在臺中霧峰做完筆錄遭其他債權人抓走之經驗,因為我們安排他到外縣市作筆錄,他才免於被抓走,「被抓走」不是指被羈押的意思;「可是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要靠我們其他東西去換來的」是指要維持跟調查局的人脈(以便可以方便聯繫報案、自首或提前告知案情概況),是需要平常交際應酬的,這些都需要錢等語(35096偵卷㈠第268-269、270-272、299-300頁,本院卷㈡第16-17頁,本院卷㈣第40-41頁)。經查:
①告訴人於前開對話錄音之際,已表現出對被告A11收費暨承辦
案件結果之不滿,甚且向證人A02抱怨被告A11收費過高,認為案件結果均不如己意。可見告訴人於與被告A11對話之際應係滿腹牢騷、反覆質疑被告A11之收費內容,被告A11當時身為告訴人之委任律師,因不滿告訴人之否定及要求退費,而生收費疑義之爭執甚至口角,故口出誇大其辭之言語,於人情世故上並非完全不可能之事。因此被告A11雖口出「與檢調有關係、有聯絡、能安全出來、與檢調聯繫不是免費」等易招人遐想之言語,然依當時雙方情緒、糾紛暨爭執情形,以及雙方對話語境、互相對於收費高低價值判斷之嚴重落差等綜合研判,至多僅為被告A11為安撫告訴人之過激言論而已,尚難以此認被告A11真有以「司法黃牛詐術」詐騙告訴人。
②且經本院傳喚證人即當時承辦案件之調查官A03到庭,證人A0
3亦證稱:確實平常會與律師保持聯繫,律師在我們業務分類上屬於「民間友人」角色,可以提供我們外勤案件之來源,我們可以受理自首及告訴,當時被告A11他們就是帶著告訴人來臺南市調查處自首銀行法案件及告訴擄人勒贖案件;如果跟律師有交情的話,確實報案會比較方便,可以先詢問案件我們會不會受理,再來報案,也可提前先了解案件概況及約時間作筆錄;就被告A11他們這件情形,我認為不管是自首或是告訴,在承辦過程中都是非常正常的等語(本院卷㈢第94-117頁)。證人A02亦證稱先前確有私下聯繫認識的調查官報案之經驗(本院卷㈢第165頁)。足認被告A11辯稱平常為了與調查官維持聯繫,需要付出時間、應酬花費,故對告訴人口出「可是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要靠我們其他東西去換來的」等語,應屬合理,當非指「靠關係疏通檢調」之意。且自證人A03、A02證述,足認律師先私下與調查官聯繫後,再約時間報案或製作筆錄乙情,應屬律師業界及調查官發覺案件之常態,故亦難以被告A11向告訴人表示其與調查官私下有聯繫,即認被告A11有何誆騙告訴人之舉。至此部分是否作為收費標準,本即由收受委任費用之被告A11與告訴人協商後自由訂定,更與被告A11有無詐騙行為無關,併此敘明。
③又告訴人先前確有因與案外人張大為及A04等人之債務糾紛,而對案外人張大為及A04等人提出強盜、妨害自由等刑事告訴,其中就告訴案外人張大為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353號),告訴意旨記載告訴人遭案外人張大為妨害自由之時間係111年1月27日20時起,至同年1月28日16時6分告訴人於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大里分行)向行員求救報案,員警到場止,該案係經告訴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承辦(本院卷㈠第295-296頁)。就告訴案外人A04等人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8223號),揆諸此部分告訴意旨記載,案外人A04等人係於臺中市大里區成功路附近,於111年1月28日22時許起,將告訴人帶離(本院卷㈢第188頁),考量前後二次時間相近(前者結束時間及後者開始時間均為111年1月28日,且當日16時6分至22時【約6個小時】亦符合一般實務上員警至案發現場暨製作被害人筆錄所需時間),告訴人於前後二案之報案地點亦均位處臺中大里、霧峰一帶,足認告訴人確曾於報案張大為妨害自由案件後,旋遭A04等人再次帶離。證人即律師A01亦於調詢及審判中證稱:當時告訴人是被告A07帶來給我認識,說要處理他的銀行法及擄人勒贖案件,我再將告訴人介紹給被告A11。告訴案外人A04等人妨害自由部分,因為告訴人先前告訴案外人張大為後,馬上遭案外人A04等人帶走,我們認為如果在臺中報案(案外人A04部分)比較有同樣的風險,經我居中聯繫認識的臺南市調查處調查官(即證人A03)下,才與告訴人、被告A11於111年3月12日一同南下製作銀行法自首筆錄及對案外人A04等人之妨害自由告訴等語(35096偵卷㈠第33-35頁,本院卷㈢第124、132-134頁)。證人A03於審判中亦證稱:我記得被告A11他們是說告訴人有先在臺中製作筆錄,後來又被抓走,故來我這邊報案新的擄人勒贖案件等語(本院卷㈢第110頁)。足認被告A11向告訴人所稱「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調查局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調查局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等語部分,無非僅係向告訴人表示因為在臺南市調查處有人脈可以方便製作筆錄,以降低就近在臺中報案而遭他人帶離之風險,並非保證告訴人不會遭到羈押、逮捕之意,亦難以此認定被告A11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
④綜上,被告A11雖曾對告訴人口出上開言詞,惟難以此認定被
告A11曾以司法黃牛相關話術詐騙告訴人,附表2-1、2-2之對話內容亦僅係告訴人與被告A11對於委任費用爭議之正常協商過程,均難以作為被告A11之不利認定基礎。
㈣關於被告A11與告訴人約定之律師費數額是否合理部分:
又按律師與當事人間之報酬,固得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即締訂委任契約之兩造當事人對於委任報酬原則上得自為約定,只要契約內容於公益無妨害,且當事人原有自由處分之權限者,均應承認其為有效,但仍應受律師規範及律師公會相當規定之約束。律師不得違背法令,律師規範或律師公會章程,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額外之酬金。109年1月15日修正前律師法第37條定有明文。又按,律師應對於委任人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律師不得就其所經辦案件之標的獲取財產利益,但依法就受任之報酬及費用行使留置權,或依本規範收取後酬者,不在此限;律師不得就尚未終結之訴訟案件直接或間接受讓系爭標的物。律師倫理規範第39、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是鑒於律師行業與一般民眾實有專業法學知識之具備及法律資訊落差之問題,為有助於一般民眾在為訴訟時得以充分且對等的獲得法律正義及取得其真正所需之資訊,作為法律服務供給者之律師,交易相對人付費以取得法律服務,當屬商業活動之行為,且各地方律師公會所屬會員均具有辦理法律事務之律師資格,彼此間處同一水平競爭之狀態,本應以較有利之價格、較佳之品質、較多樣之管道等,爭取提供服務及進行交易之機會,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係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等為其訂立目的,復以相關規範敦促律師執行職務,是倘律師提供法律諮詢之方式及要求報酬之數額,未違反前揭規範意旨或法律明定之違法事項,即難認有予以禁制之必要,況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9、40條之立法理由觀之,律師收費如就一個審級或全案以固定金額收費,通常由律師斟酌案情難易及標的金額大小,與當事人協商後合意決定。又律師與當事人之契約為委任契約,本於私法自治原則,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及善良風俗情形下,律師本得根據案件之類型、難易、複雜程度,與當事人自由約定酬金之多寡,或由律師市場(報價)予以自由競爭,縱酬金所費不貲,亦不能逕指其中含有於法有違之對價,申言之,酬金之多寡,與律師是否施用詐術,無絕對關聯,仍應依積極證據認定詐欺行為實行之有無,斷不能以酬金過高為據,反推律師必定以行騙手法,或謊稱得司法關說為由訛詐委任報酬(反言之,縱律師委任報酬極為低廉,亦不能逕認律師於委任及收費過程中未對委任人施用任何詐術,二者要屬涇渭分明)。經查,被告A11與告訴人期約及收受之律師報酬總額為200萬元等情,已如前述,惟查,本案已難認定被告A11有對告訴人施用詐術,揆諸前開說明,自不能以被告A11與告訴人間約定酬金之多寡,反推被告A11於本案有何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或客觀犯行。法院或檢察官亦不宜越俎代庖,介入律師與當事人之間,認定多少之律師費算是昂貴,多少之律師費算是低廉,或具體委任內容之費用應該價值多少,既然無法直接斷定律師費之高低與否,即不能將律師委任報酬多寡與是否涉有詐欺犯行掛勾。故本案被告A11收費是否過高、合理一事,於院方或檢方,均不宜亦無必要予以斷定、認定,否則恐有過度干涉私法自治之疑慮。是公訴意旨(證據並所犯法條二㈣)載稱:「根據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告訴人支付的高額酬金,顯已逾正常司法偵審程序所需,絕不可能僅是為了支付律師費,顯然包含非合法的關係運作酬金」云云即無所據,要難採憑。
㈤關於告訴人給付予被告A11200萬元律師費之對價內容部分:
再者,根據被告A11製作予告訴人之「A05委任案件費用清單」記載(35096偵卷㈠第289-290頁;附件二),「委任費用」200萬實則係9個案件合計,其中「已給付」部分為83萬元,「尚欠」之部分為117萬元。「已給付」之83萬元部分,為告訴人委由他人於111年5月8日至同年8月25日間轉帳(共計8筆款項)至被告A11之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有告訴人(偵查中)113年9月16日刑事陳報所附之交易明細可稽(35096偵卷㈡第383-384頁),核與被告A11自行陳報之交易明細互核相符(35096偵卷㈡第365-367頁),惟查,被告A11、證人A01、告訴人一同南下臺南市調查處之日期為111年3月12日(見證人A01上開證述),均係於上開匯款日期之前,若被告A11果有以司法黃牛一事詐騙告訴人之意圖,為避免遭察覺犯行(即遭拆穿無控制檢調之能力),理應於前往臺南前先一次性地收取高額非法對價,以免陷於犯行遭揭發又無獲利之窘境,實無必要於前往臺南「後」之相當時間,始「分筆」要求告訴人將款項匯入被告A11帳戶,反而此種付款方式,較符合一般實務上律師於出狀或受委任前後,以「逐案」之方式「逐筆」收受委任費用之常態。至「尚欠」之117萬元部分,則係被告A11提議以變賣告訴人本案車輛之方式支付,亦如上述。證人即告訴人亦於調詢、偵訊及審判中證稱:111年5月我離開被告A07提供給我的藏身處後,詢問被告A11,被告A11就跟我說有律師費尚未付清,付清才可以繼續處理司法上面之事務,除上開已經付的83萬元外,剩餘之117萬元是變賣我名下之賓士車輛給付;當時被告A11跟我要求的這200萬元,是被告A11目前已經處理之律師服務,我要跟被告A11結清他才會繼續幫我處理法院一、二審之銀行法案件,但一、二審之銀行法案件費用(共250萬元)我沒辦法付,所以此部分被告A11沒有處理。當時被告A11並沒有跟我說付了該200萬元我於司法上就一定沒事,純粹是跟我說我還沒付清;此200萬元之9個案件中,其中8個都處理完了,清單上的9個案件我都知道等語(141他卷㈠第43、47頁,141他卷㈠第159頁,本院卷㈢第361、378-380頁)。足認不論以匯款方式給付之83萬元,或變價車輛給付之117萬元,單純僅為告訴人積欠予被告A11之律師費用,與是否關說、疏通檢調無關,更經告訴人坦承上開案件均大抵承辦完畢,亦即被告A11對於上開案件確有誠實履行委任內容,故被告A11向告訴人商討此部分委任費用之履行,均難認有何悖於常理之處。遑論告訴人自稱係於111年9月8日撥打給被告A11時,始知被告A11與被告A07聯合以「司法黃牛詐術」欺騙告訴人(141他卷㈠第59、163頁,35096偵卷㈡第355、422頁),然有關於本案車輛出賣及結清費用乙節,係由告訴人母親王珮玲於111年9月13日至被告A11處簽收相關費用清單及領回退還之10萬元律師費等情,有「A05委任案件費用清單」所附之王珮玲簽收單可證(35096偵卷㈠第289-290頁),復根據該清單,證人王珮玲有簽名確認「販賣車輛所得147萬元中之117萬元抵作案件費用餘款」無誤,並經證人王珮玲於偵查中證述係由告訴人委由其協助處理車輛變賣及簽收相關費用等語明確(35096偵卷㈡第347-357頁),是既告訴人自稱於111年9月8日即知悉受騙,何以仍任由其母親於111年9月13日前往被告A11處簽署確認上開費用清單,並授權其母親同意將「販賣車輛所得之117萬元抵作案件費用餘款」,顯不合常理,足見此販賣車輛所得,僅純係繳付積欠被告A11之報酬餘款,與被告A11是否施詐於告訴人無關。
㈥末查,被告A07於調詢、偵訊及審判中供(證)稱:我之所以會介紹被告A11跟證人A01給告訴人,是因為我想瞭解案情,主要是想知道告訴人會不會因為銀行法吸金而有事,我當時因為還相信告訴人操盤能力,當然希望他沒事可以繼續操盤將錢賺回來,所以才陪著他一起處理這些訴訟。我沒有跟被告A11一起謀議欺騙告訴人,我就是認為自己被告訴人騙了,後來被告A11跟證人A01有提到認識調查局的人員,所以才順著他們的話,向告訴人表示我可以透過檢調的關係幫他擺平官司,進而從他那邊騙一些錢回來,我只是利用被告A11跟證人A01的人脈、資源去騙A05,讓告訴人去自首後相信自己會沒事,放心操盤,把騙我的錢賺回來,至於被告A11怎麼跟告訴人說明,我不清楚等語(35096偵卷㈡第33-34頁,35096偵卷㈡第167頁,本院卷㈢第335、338頁【以證人身分作證】)。加以同案被告A07於審判中證稱:一開始我介紹告訴人給被告A11時,告訴人剛從臺北來我租屋處,他是沒有手機的,剛開始都需要我居間幫他和被告A11聯繫等語(本院卷㈢第336頁)。證人即告訴人亦迭於調詢、偵訊及審判中證稱:我與被告A11之間,有關於前往臺南市調查處、半夜去做筆錄、相關律師費用及委任內容、事宜、檢調偵辦狀況,在我離開被告A07前,都是由被告A07聯繫、轉達;另外被告A07向我詐騙之1100萬,當初被告A07跟我說除了是給檢調的「過路費」外,尚有包含被告A11的律師費,是後來我詢問被告A11,才知道該1100萬未包含律師費;1100萬是過路費部分,是被告A07跟我講的。(檢察官問:當時被告A11到底是怎麼講說費用要給調查局的人?)這部分都是3、4月被告A07去接洽的。是後來被告A11向我表示附表2-1、2-2所載言語,我才認為被告A11及A07一搭一唱欺騙我等語(141他卷㈠第25、44-46、50-52、158、161-162、163-164頁,35096偵卷㈡第349、353-354、356、419-420頁,本院卷㈢第372-374、376頁)。足認告訴人之所以認為被告A11有以司法黃牛詐術對其欺騙財物,乃係因被告A11於電話中言詞內容與被告A07詐騙手法有所關聯(均提及與檢調認識),又因被告A11為強調自身努力,於與告訴人爭執下,始口出係因其於調查局有人脈,告訴人始可做完筆錄安全脫身、此服務並非免費等語(關於此節難認係被告A11之訛詐話術已如上述),而被告A11、證人A01與調查局之相關關係及人脈,以及相關偵辦進度又遭被告A07利用加以詐騙告訴人,兩相重疊之下,始致告訴人認為本案係被告A11配合被告A07聯手詐騙告訴人,然被告A07始終表示其詐騙犯行均為其一人所為,與被告A11無關,檢察官亦未起訴被告A07與被告A11為詐欺共同正犯,顯見告訴人之所以認為被告A11亦有對其實行司法黃牛之詐騙手段,純粹係因被告A07引起之誤解,在無證據證明被告A11與被告A07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形下,自難認定被告A11涉有本案之詐欺取財犯行。
㈦綜上所述,依卷內積極證據,難認被告A11有以「司法黃牛詐
術」詐騙告訴人;其向告訴人期約及取得之律師費用亦與詐欺手段無涉;其所為附表2-1、2-2對話亦純為與告訴人協商律師費用退還事宜時,所為對告訴人之情緒性安撫言詞,並非被告A11曾以「司法黃牛詐術」詐騙告訴人之證據。故依檢察官提出之現存證據,難達於本院確信被告A11涉有詐欺犯罪之程度,自應對被告A11為無罪之諭知。
伍、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各項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即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A07、A11涉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心證,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A07、A11之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A07、A11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55935號移送併辦之案件,與起訴事實完全相同,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自不因起訴部分判決無罪而有退併辦之問題,毋庸再予退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昇峰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富哲、游淑惟、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有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任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附表1(A07、A05案關對話紀錄,僅擷取部分):
對話時間 A07 A05 111年2月17日下午5時57分 我們今天跟辦你的檢調講完了 111年2月17日下午5時57分 他們說可以幫你壓掉 111年2月17日下午5時58分 也可以幫你甩鍋回給大為 111年2月17日下午5時58分 但你要有空打給我 111年2月17日下午8時28分 好 晚點聯絡 111年2月17日下午9時24分 可以對到王金平 111年2月17日下午9時43分 (取消的通話) 111年2月17日下午9時44分 在嗎 111年2月17日下午9時46分 在 111年2月17日下午9時46分 再打一次吧 111年2月17日下午10時2分 (撥出電話) 111年2月17日下午10時56分 等我一下喔 111年2月17日下午10時57分 好 111年2月17日下午10時57分 你們會陪我去嗎 111年2月17日下午11時1分 會的 對方是很正派的 你可以問騫 111年2月17日下午11時1分 你等我一下 我請示一下上面 我知道 111年2月17日下午11時1分 我們今天去人家也是對我們很客氣 已經對到立法院了 111年2月17日下午11時2分 你現在要甩回去這是唯一的機會了 檢察官說 你要反告 之後你就能變被害人 111年2月19日下午11時58分 目前有其他消息嗎 111年2月20日上午12時18分 檢調還沒 天道開始放了 111年2月20日上午12時32分 好喔 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2分 我先處理大為 你安心做單 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3分 我們 今天會送票出去 等抓人時機 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4分 好 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9分 你專心操好 把錢操回來 外面打仗我幫你打 你支援我我支援你 111年2月23日下午6時10分 直接抓去關 無法交保那種 不然他再次出來 會很可怕 你等等也請帥帥幫忙一下 讓我們請票順利 抓人順利 感恩 111年2月24日上午2時11分 沒關係 你累了就休息 我還在處理檢調 111年2月24日上午2時20分 好 111年2月26日下午2時52分 中間人一直在問何時給了 還是我請台北員工先去拿 至少先給 111年2月26日下午4時0分 可以 你要約哪個地點 111年2月27日上午1時34分 白手套這件事 不能講 他說只要被知道 他那邊就會停止 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12分 過路費對方收到了對方說我們沒誠意……哀 我跟他說能不能先一半 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12分 那怎麼辦 111年2月27日下午5時13分 對方說下週要直接安排調查局專案 叫我們在那之前先補 111年3月1日下午6時59分 確定 明天11點會談 週四台南 但過路費希望周四前給 111年3月1日下午8時25分 好 拍謝 111年3月4日下午4時53分 (傳送對話擷圖) 台中A01律師 下午3時57分:學長 今天不用做筆錄,我想用昨天的警詢筆錄立案即可,但科裡還在研議,等他們討論出來我看今天也來不及,若有需要會再跟學長聯繫,不會影響警方那邊調查進度 下午3時58分:案件已經立案進行中,報案三聯單是不需要拿的 下午3時58分:我們自己知道已經報案了就好 下午4時1分:不需要給任何人預先準備,或是拿來消毒,這樣只會增加風聲走漏的可能性 下午4時2分:還有讓那個白目丁 預先知道逃亡,增加追捕的難度 111年3月4日下午7時39分 那個裝潢200何時可以給對方? 111年3月4日下午7時41分 我問問看 他還沒回我 看他晚點有沒有回應我 111年3月4日下午8時0分 我請自宏先去借100先給了 但我覺得至少要先給一半 他們才會認真弄 111年3月4日下午8時1分 說真的 昨天那些警察也都會拿一點 111年3月4日下午8時1分 我催一下 111年3月5日下午1時37分 目前有多少人告馨文 111年3月5日下午1時49分 要問問看 111年3月5日下午1時51分 (傳送對話擷圖) 台中A01律師 上午7時32分:繼續蒐集其他線的情報 上午7時35分:如果可以的話就設局讓張馨文被告 上午7時36分:跟張馨文和解的人,如果嫌錢回來太少,也可以再告她多拿一點回來 111年3月5日下午1時52分 檢調那邊希望我們做的 111年3月5日下午2時30分 好 111年3月10日下午2時33分 裝潢那邊要快點確定 111年3月10日下午2時34分 我快點給人家一個時間 調查局那邊感覺要快點處理 111年3月10日下午2時34分 好我再問問看 111年3月10日下午2時51分 這個要繳嗎 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22分 那我回說明後天給對方喔 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22分 先等等啦 等等他說下禮拜呢 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23分 我上次跟對方說這週捏 111年3月10日下午4時24分 還是說 我們先調 這樣看起來應該拿到200沒問題了 拿回來 你再拿去 111年3月13日下午4時53分 你已經逃離了威脅了 你也很清楚 我們不會讓你進去 111年3月13日下午4時53分 好喔 你們等等要過來吃飯? 111年3月15日上午1時24分 軒 還記得我承諾你 黑的白的我處理 操盤你處理 所以我真的不希望你再受任何傷害 111年3月15日上午1時24分 我知道 沒問題 感恩啦 111年3月15日下午5時16分 1 3/19 2 執行 3 律師透露 111年3月15日下午5時16分 什麼意思 擄人的嗎 111年3月15日下午5時16分 等等回去跟你說 111年3月17日上午12時17分 軒 4月底快到了 我不想給你壓力 只是我要跟你說 我沒有騙你 我可能要跑路了 你放心 你的司法不會有事的! 我應該都處理好了 如果我不在了 你要好好加油 Z也會幫你的 111年3月17日上午12時21分 會解決的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49分 你真的要對我說實話…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0分 我已經幫你幫成這樣了 為了你到處奔波 你如果不是說實話…我要怎麼幫你…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0分 我知道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6分 所以 你是說實話嗎……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7分 我對外保證你都不可能對我說謊 但你又吞吞吐吐...我會怕 111年3月17日上午11時57分 實話啦 只是心很累 沒事 111年3月17日上午12時2分 那那個筆錄就不擋囉 111年3月17日上午12時3分 一定要快點出去 已經立案了 111年3月17日上午12時3分 嗯嗯 沒事的 111年3月17日下午12時49分 外面的事 我是百分之1000在做 包括黑道 現在也沒聲音了 司法也進行中 我都有讓你知道 111年3月17日下午12時50分 也找認識的不羈押你 你真的不用擔心了 剩我跟陳豪的 真的只能拜託你了 111年3月17日下午12時51分 沒問題 我會努力做的 我相信你 也相信太子 大王公 沒有你們我真的已經撐不下去了 111年3月17日下午3時54分 我等等先拿5萬給律師 其他我再跟他延一下 111年3月17日下午4時7分 好喔 在麻煩他了 感恩你 111年3月19日下午7時35分 軒 你現在沒有全說 檢調、律師、我 都會很無力 你都去自白了 如果再有內容是騙的 我要怎麼幫…我到現在 做到這樣 都不值得你信任嗎 111年3月19日下午7時36分 我知道 我都沒有騙啦 111年3月19日下午7時37分 我先看紀錄 等等電話說 111年3月19日下午8時11分 等等 111年3月19日下午8時17分 再傳了 再麻煩了 我真的都說了 我沒有什麼沒有說 111年3月19日下午8時17分 恩恩 我也只是把檢調的疑問問你 111年3月19日下午8時18分 我真得都在操作 沒有把錢匯給投資者以外的人 這真的都能放心 在麻煩你們幫我說了 111年3月19日下午11時14分 我覺得律師跟檢調應該不會讓我延了 還有 如果俊成可以 能不能放個1000給他利息 不然4月一定度不過 111年3月19日下午11時15分 如果他願意幫 四月一定能過 111年3月19日下午11時15分 我來問問看 111年3月20日下午4時57分 嗯 你明天要快點去問數位帳戶能不能 檢調錢感覺不太能拖了 111年3月20日下午5時5分 嗯嗯 他明天上班會回我 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8分 了解! 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9分 那應該是騙下面的人 檢察官 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9分 然後3/19開始中調也會下令拘提你(程序) 直到大為馨文抓到為止 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9分 嗯嗯 111年3月21日下午2時10分 那我要不要跟家人講一下 111年3月22日下午10時21分 你說了嗎? 司法那感覺需要動作了 111年3月22日下午10時22分 包括那個執行費 我之前有跟你說 要繳才能都讓呂拿到錢 拿到就能馬上給俊承 111年3月22日下午10時22分 還沒 我都他忙完 等等打給他 111年3月24日下午2時55分 對了 檢調那說 你有想要出境嗎?他們可以安排。 我覺得 這是你最後的機會 你可以好好思考 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5分 不可能出去 解決不了事情 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5分 但你如果在台灣 又沒解決 你之後可能被判刑15年 減下來也要10然後也會被通緝 這是你要的嗎 111年3月24日下午3時6分 所以在想辦法了 不可能出去 111年3月26日上午7時32分 幹嘛收回 111年3月26日上午7時32分 禮拜一在用講的比較清楚 111年3月26日上午7時33分 好 111年3月26日下午4時7分 軒 你的案件 已經在地檢 對方說 月底前如果沒處理好 擴大 111年3月26日下午4時8分 可能涉及更多人 費用可能更高 甚至無法處理了 現在到月底剩4天了 你來得及嗎…… 111年3月27日下午4時21分 你已躲過扣押押 但再不處理 下次就完了 這就是我說的 111年3月28日上午7時28分 你請媽媽拿19去公司櫃檯 晚點律師助理去收 111年4月7日下午8時23分 對方說你的案子如果不和解 後面問題會更多 然後對方已經找人去施壓 也跟你說怎麼解決了 111年4月7日下午8時24分 我回他 現階段不可能 他們說那發通緝了 說你能解決的時候再出來 這個 他們說可以不用去 111年4月7日下午8時25分 他們說 3000左右如果沒解決 之後感覺會是破億 這對我來說都是天文數字 我只是轉達 你自己思考 111年4月7日下午8時26分 他說沒有和解就是7年以上 之前有說過 內容也都有說了 我邊聽邊打給你了 111年4月7日下午8時57分 拜託你幫我了 111年4月7日下午9時3分 如果有辦法談到他們側告 有辦法嗎 可是我需要名單 我不知道誰告我 111年4月7日下午9時3分 我問一下 111年4月7日下午9時6分 那邊回 只要有告你的都要處理 但這是公訴 他們意思是 111年4月7日下午9時7分 你自己去和解要花更多 他們說 桶子方案依然還在 111年4月7日下午9時8分 但只到4/10 111年4月8日上午12時43分 我其實懂對方的立場 1 律師這邊已經告一段落 未來如果需要再用到律師 都需要額外費用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4分 麻煩你好好想想你為何現在還在外面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4分 我用講的跟你解釋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4分 不太想 麻煩你慢慢打字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4分 拜託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5分 你可以打字 我會回 111年4月9日上午6時55分 嗯嗯 我很感謝你 也很對不起你 或許我 本身不善用表達跟聽取我不認同的話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36分 對啊 因為你後來被通緝 他們也請了不錯的律師 也因為有債務糾紛所以不起訴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37分 現在 還是沒有變呀 就是要拿錢和解 對方也一直是這樣說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5分 那之前給的呢? 處理到哪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6分 給出去啦 不然怎麼有那些消息給你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7分 哪些消息?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8分 ……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9分 中間人有在處理這些事情嗎?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49分 不是啊 後來有跟你說怎麼和解阿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50分 怎麼感覺你不是本人…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50分 我現在打給你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52分 (撥出電話)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53分 就到這吧 感謝你出現在我的生命裡。 111年9月8日上午11時53分 沒關係 我會找A11律師釐清
附表2-1(111年9月8日13時12分,A11、A05案關通話譯文):
(「A」即A05、「B」即A11) B:欸喂。 A:歐陽律師?那個,那個你說費用是要先確定完那個… B:可能要先把資料都交還給你,就是確定你家人哪天要拿資料,我再匯給你,可能也要請他們到時候來做簽收這樣子,確定錢有收到這樣子。 A:我要確定你上次不是說,就是那時候邱仕偉不是幫我們先預繳那個20萬嗎?然後你後來說他預繳的,然後你讓他們拿走,但是你當下好像是不是沒有跟我們確認? B:哪一個東西? A:就是你那時候說意如的案件,那時候邱仕偉先繳20萬嘛。 B:40吧,他有先繳40。 A:對,他先繳40,後來拿走了嘛。 B:對啊。 A:但是你當下,因為我們的認知是我們拿給邱仕偉,邱仕偉拿這一筆給你們嘛,但是你後來跟我講說這40他已經拿走了,但是他拿走錢你也沒跟我確認阿。 B:什麼意思我聽不懂,因為他那個時候跟我講說這一筆錢是他幫你代墊的。 A:代墊還是…我有拿給他錢啊,但這是我們的糾紛,但是你,他當下把錢拿走的時候你也沒跟我講ㄟ。 B:什麼意思我還是聽不懂。 A:就是你沒有告知。 B:他跟我說他幫你代墊的時候,你也有在場阿,就是我們去台南的那一天,你有在場他有講啊。 A:對,但可是代墊後續我們不是把車子賣掉,然後去繳付這個錢嗎?但是你代墊,他把代墊的40萬拿走的時候,你是沒有跟我們做確認的。 B:邱仕偉沒有拿走那40萬阿,是我們拿的阿。 A:可是你全部的錢不是有扣掉那40萬嗎? B:對阿,有扣掉阿。 A:好,應該是說我家人比較在意的事就是說,你每件案件你那邊就是有做什麼事情,你到時候可能他們見面的時候你跟他們講清楚,因為就是像擄人勒索假設去警察局一趟,或是去調查局一趟收50萬40萬,他們會覺得好像收費有點太高,他們現在是這樣覺得啦,因為當下的這些錢是你那個林律師跟邱仕偉談的,不是跟我們直接談,那我們那時候認知,邱仕偉跟我們轉達的,我們是以為全部事情處理到完嘛,但是後續其實假設還要上訴什麼的,就是還有再收費嘛,那這跟我們原本的認知,應該說是已經天差地遠了,那他們現在就是我們後續,像好意如的上訴,我們原本認知在這40萬裡面,但是後來要再繳10萬再繳10萬,這樣就是當初不是我們去談的嘛,那這樣的話你們是不是說至少…。 B:可是這80我有跟你報過啊,我是先前很早以前,就是關於這80萬,我很早就有跟你講,你也沒有跟我說不行或怎樣的,智軒我跟你講啦,你當時有答應我的金額,那時候就是有答應了,你如果說家人覺得太高,那是他們現在這樣子覺得,不能因為他們現在覺得太高,然後之前你有答應我的這個金額都不算,因為那時候如果你覺得不行,你可以跟我討論阿,或者是說你可以要求我降低阿,可是你那時候是有答應的,只是說現在因為你家人覺得太高,那所以說那個… A:可是我應該是說這樣講好了,那金額來講是你跟邱仕偉談,我是說當下我們認為,全部的人認為,包含我的家人認為,是處理到結束嘛,那你當下跟我確認的時候… B:你講的80我是有跟你確認過了,我不是跟邱仕偉,那時候你跟邱仕偉已經斷掉了,那些現下這些金額,都是我事後有跟你確認過的。 A:那應該是說這樣啦,反正現在就是你這40萬,然後你們做什麼事情,就是到時候可能我家人會過去,你再跟他們講清楚,讓他們了解全部的事情,我覺得這樣最簡單,因為可能40萬結果只去一趟警察局就收40萬,後面書狀都沒有寫的話,這樣其實也很奇怪啊,就是我們… B:我跟你講,我們警察局如如的部分,我也用你的名義去幫你跟警察局講,所以光警察局我們就去了三趟了,調查局也去了兩趟,這樣子你覺得還不夠嗎?而且警察局三趟都是半夜的時候,還不是什麼我們事先約好,都是他一通電話來我們就馬上去,我們也沒有跟他講說要改時間或是怎麼樣,然後我們還去地下室接人。 A:對阿,那時候都是邱仕偉安排的阿。 B:那是那時候的狀況,所以我後來你跟邱仕偉斷掉之後你還要繼續找我,我就跟你講說那我們關於如如的部分怎麼收,你的部分怎麼收,我都有跟你講清楚,你當時也是答應的,那個這就不是跟邱仕偉講好的喔,這是跟你講好的喔,因為你如果說那時候不答應,那我就是可以解除阿,那你當時就可以找別人了阿,只是因為當時你覺得說我比較了解案情,所以你要找我,那我當時也跟你把價錢講清楚,我也沒有要求說你要把全款一次都付清,那40萬是說你可以先付一半,我們之前都是討論說你可以先付一半的嘛。 A:對,只是說我是覺得幾個點是…像擄人勒索照程序來講也是要送書狀嘛,但是我… B:因為一樣需要開庭阿,我們沒有開庭我不知道說檢察官的疑問是什麼,我們也沒有辦法送書狀阿,甚至我們去問警察局那邊調查進度的時候,他也沒有跟我們講說案件已經送到檢察官那邊了阿,就是他們那邊都沒有讓我們清楚他們的偵辦進度,所以說你說要送書狀,案件要先進到地檢署我們才有辦法送阿,反正就是會有這些狀況存在,而且我們前面去警察局、調查局這麼多次,我們已經幫你很多,已經幫你跟他們說得很清楚,甚至,我講一句明白啦,智軒不好意思,我講一句明白的,要不是我們調查局那邊有認識的人,你去調查局的時候你就已經被抓走了啦,你不會現在還在外面啦。【06:33】 A:嗯。 B:你懂我的意思嗎?就是這些,要靠這些、要去聯繫這些東西,要靠關係的東西,都不會是免費的,都是我們要靠其他東西去換來的。【06:45】 A:了解,就是這些像我,你說那時候是三月份就去兩次那個嘛。 B:對啊。你說你覺得說以當時的狀況,你有可能你人都出現在那邊了,然後他們就這樣把你放著?因為…因為說你都有講了,所以他們把你放走,就這麼簡單嗎?為什麼你當時沒有跟張馨文或張大為一樣直接被抓走?你有想過這件事情嗎?【07:03】 A:嗯。 B:對啊。我覺得你…你不能這樣子啦!你不能說就是你爸媽事後對這個金額有問題,那你就要說我要退更多,其實要退是可以,只要是我沒有做的,合理的部分我都可以退,我都已經跟你講過說那些部份我沒有做那我可以退給你。 A:所以我才說假設,你就是哪個什麼事情,因為我現在… B:那個表格你有給你爸媽看過了嗎? A:有有有,他們都有看過,只是說他們的疑問我現在是跟你講,然後你到時候假設如果要約可能下禮拜見面的話,你跟他們講一下,我的意思是這樣。 B:當然是可以,我是不希望說你可能沒有跟他們講清楚,他們來的時候就對我很有敵意,覺得說我又跟… A:不會啦。 B:那個…仕偉他們一樣,我不希望有這個誤會,如果說是這樣子的話,那我覺得我再怎麼解釋都沒有用,他們就是覺得說我退太少或怎樣的。 A:沒有,只是主要是你要跟… B:你有經歷過這些,你知道說我幫忙你了哪些東西但他們不知道阿,我是希望說看你能不能跟他們解釋得清楚一點。 A:有,這我會講,只是說比較詳細的你講這樣子,因為詳細的我不懂,就給你講這樣子。 B:可以啊。 A:好,那反正主要是時間的話,時間我再請…可能我看確定時間我馬上跟你講,可能下禮拜。 B:對阿,因為我不希望說我錢匯回去給你之後,那後面你們就都…如果說你爸媽都不連絡我或是什麼之類,那我這些資料在我手上,我也不曉得該…因為這些都是官方的就是正式的文件,我應該都要趕快還給你們,如果說你們不來拿,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A:反正我盡快找時間。 B:好。 A:主要就是你要,因為我都有講,只是說他們想要更了解,所以你就是到時候在跟他們講一下下。 B:當然可以啊,沒有問題。 A:好好。 B:你有跟他們講清楚,不會說有誤會的話,那我是可以跟他們再解釋得清楚一點這樣子。 A:有,這都有講,我都有跟他們先講了,只是說他們可能想要聽一下說比較詳細的部分那再麻煩你,我再跟你講時間這樣。 B:好啊,OK。 A:OK,好,掰。 B:掰掰。
附表2-2(111年不詳日期,A11、A05案關通話譯文):(「A」即A05、「B」即A11) B:喂? A:喂,律師? B:哈囉,那個這部分因為我們是八月底才確定,你才匯錢進來,所以那個部份我是做好但還沒有送這樣子,因為我們事後可能還會多做修正。 A:那這樣子的話… B:就是我還沒有修改這樣子。 A:了解,那這樣的話,那就直接先退掉好了,因為我現在也需要用錢,那你這樣可以退多少? B:看…我想說跟你討論一下這樣要退多少,我退…不然我退五成給你好不好,因為也還沒遞,我只有寫而已。 A:可以再多一點嗎?不然…七成可不可以?就是七萬阿。 B:因為,智軒老實講啦,因為之前吳耀永跟A04這兩件阿,我們之前就有幫你們移了,只是因為那時候你們沒有繳裁判費所以被駁回。 A:對。 B: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所以其實我光前面那個東西就可以跟你收完整的錢了,是我想說算了,就是再幫你提一次這樣子。 A:了解,那…可不可以,不然這樣六成好不好?因為真的需要用到錢啦,我現在家人那邊就是… B:那你可不可以,因為你如果說今天這個東西要解除掉的話,看你能不能跟我確定一個時間,六成可以,但是你現在就要跟我確定一個時間。 A:你說什麼解除的時間? B:因為我今天領現金領好要等你媽媽來,結果你又說他不來,那我這筆錢一直在這邊,我也不是辦法,我不可能一直拿著這筆錢啊。 A:那這樣的話等於說會總共退18萬,假設加這6萬的話。 B:對,但是前提是你現在就要跟我確定什麼時候來拿。 A:那假設我家人過去是他們要簽什麼?就是簽那個你說書狀跟那個領收而已嗎? B:就簽收錢跟書狀,然後還有確認就是我們的那個之前傳給你的那張,上面下面有個確認簽名那邊。 A:喔,你說那一張。 B:因為你剛剛有圈黃色的那個部分。 A:我知道,我是說你那一份要先重打嗎?假設像意如那個十萬,你那個…就是你重打一份。 B:對,那部份我要重打,我會重打。 A:你重打完我再確認時間,因為我東西還要寄回去,這樣他們才能抓時間過去阿,因為我那一份是要我簽名,不是我家人簽名嘛,就是那個費用的部分。 B:當然是你簽最好啦,如果你要簽的話,那看…我覺得先看你家人這禮拜到底什麼時候方便我們確定一個時間,因為我不想再拖延這件事情了。 A:好,不然你先趕快… B:因為你說…那我就不適合一直再幫你處理事情這樣子。 A:好,那你就先把檔案打給我,然後我跟我家人確定時間阿,你就把那一份整個內容就是那個excel嘛,那個excel你再重新打一份阿。 B:我現在先跟你講喔,我這禮拜的時間就是明天早上,然後禮拜三的下午。 A:明天早上的話,就是你,假設八點的話你可以嗎?假設啦,我只是先確定你八點的時間是可以的? B:對,但是你要提早跟我確定,因為我就是常要開庭,我沒有辦法,因為上次你說八點的時候,那個時候我就沒有看LINE這樣子。 A:剛好在開庭… B:可能你如果說要明天早上的話,你可能一個小時內或一個半小時,就是下午可能要盡快跟我確定這樣子,如果禮拜四的話就禮拜四早上。 A:你說禮拜三是哪時候? B:你要不要先記?還是我等一下?你要不要先記起來? A:你等一下打給我好了,好不好,你的時間阿,就是這個禮拜的時間你打給我,我這樣比較好跟我家人他們的時間,因為他們都要跑外地啦,所以他們的時間比較難那個…就看哪個時間可以過去這樣。 B:我就訂幾個時間給你,麻煩你今天要跟我確定,不然我可能就不會用六成算了。 A:好,那你就是趕快把那一份先傳給我,跟時間傳給我這樣。 B:我時間先傳給你,你就是麻煩今天先跟家人確定時候可以,檔案我今天之內會改好傳給你。 A:OKOK。 B:我就是簡單改,就是改再議的部分嘛,跟吳耀永的部分,然後再把要退的總金額再改一下這樣子,對不對,就是12+6嘛。 A:主要是細項啦,就是說像你…我這邊跟我家人要確認的就是說,像假設我的那個事件50萬嘛,那50萬有做什麼事情你再列出來給我可以嗎? B:我可能現在…我告訴你我們有做事情全部都在紙本檔案裡面,然後上次我也傳了那個筆記給你了,就是以那個為主,當然你說我們去警察局這東西沒有證明嘛,就是我們是有去但是我們沒有證明嘛,你上次有講說你爸爸媽媽可能不知道我有做什麼,那他來如果有疑問我會跟他說明清楚這樣子。 A:沒有,你就是打一份那個…就是假設50萬裡面,當然說你說那一份沒有書狀沒關係,只是說那一份,那一個的費用是包含說去警察局幾次,那你那個應該都大概那些我們都知道,去警察局意如三次,我兩次,就是包含在裏面的內容,你再稍微幫我簡述一下,這樣要他們簽名也才會簽阿,假設是他們去簽的話,如果說他們這個都不簽,沒有寫清楚的話,他們不會簽啦,就是如果說我來不及的話,他們要去… B:我跟你講啦,其實這份清單之前第一次就是我們把車子賣掉的時候,第一次傳給你的時候你就已經確認OK了,那你現在要我改這些內容進去,那可能時間上,我沒辦法說在今天以內就傳給你,那可能就有問題啊,如果說明天你家人就要來的話,我可能沒有辦法今天就把那個東西弄好,因為你是現在才跟我要求說,要把哪個時間點做什麼事情都加進去。 A:沒有,我上一通電話就有跟你講說他們也需要,這個是希望變成一個書面的。 B:對阿,上次我就跟你講說,我就是口述,因為你說你家人有誤會,所以我說我口頭跟他們說明清楚,到最後我給你的結論是這樣,因為你說真的要把所有的事情都全部打上去,那我短時間之內真的沒有辦法幫你說所有東西都加上去,而且這些東西其實是你知道的,就是我不是沒有做,你是知道說,比如說去警察局我有去,然後跟你去台南我也有去。 A:對,當然我有說,但是我講一個舉例好了,我們現在要確認的是,我自己啦,我要確認說你有做的,有些是有書狀的嘛,但當初我們都是口述講的,說真的你也沒有把書狀傳給我,假設你有打了書狀,是不是我現在跟你要的時候你才一一傳給我,像這吳耀永這個事情,吳耀永這個我沒有問你的時候,你也還沒傳阿,對,這個事情說真的,已經兩個禮拜了,那如果我沒有問你,是不是你哪時候才要傳?是到已經時間過了還是什麼才要傳嗎?就是我自己… B:這東西沒有時效的限制阿,這東西沒有說幾個月或是五天這種時效的限制,因為你第一次提的時候,你沒有繳裁判費,所以那一次案件已經結束了,現在就是重新提而已。 A:因為你當時… B:我們做事情都有輕重緩急,我有一些案件是上訴有期間的,五天或是七天之內就要提出了,那你這個東西本來他沒有這麼嚴重的時間限制,我本來就是可以把他按照順序去排列阿。 A:我的意思是說你當時跟我講說,我費用匯給你的時候你會馬上送,我還記得那時候是禮拜三,我說還是要趕快去借錢,禮拜四趕快給你,我以為是那個禮拜就要送,那時候我們的對話其實是這樣的,就是你說收到錢之後就會送了。 B:我是跟你講說你要儘快錢先進來我才可以幫你排進行程裡面,然後才可以趕快送,意思是一樣的,不代表說今天我收到你的錢,我隔天馬上就送,並不是這樣子,律師不是這樣子處理事情的,所有的事情他都有一個時間限制的,有一些人他比你早付錢,那他就會排在你前面嘛,或是說他的上訴期間有限制那他也排在你前面嘛,這都是很自然的事情啊,你也沒有跟我講說今天收了錢明天就一定要馬上送,那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可能就不會跟你開十萬塊阿,我可能就給你開二十或三十,因為你急著馬上… A:沒有,因為我們那時候談的是,你說你會先寫,而且那是隔一個禮拜,我的意思是說,你沒有送或者有送當然你要給我知道阿,因為我現在… B:對阿,就還沒有送嘛,我現在老實跟你講還沒有送阿,我又沒有騙你說我送了。 A:對阿我知道。 B:我都跟你一五一十的講啊。 A:可是我的意思是說,像有送的像你之前是不是…我講啦,就是說律師是你要跟我講哪一個已經送出去了,但是你書狀要傳給我看嘛,但是你前面都沒有做到這個事情。 B:因為前面我沒有辦法直接連絡上你啊,你忘記了嗎? A:我們4月,我是說4月份之後的事情你也沒有做到阿,我的意思說我們是,我有打的,那我匯款給你了,你書狀傳給我,但是現在是… B:因為你後面案件不是都雷律師在處理的嗎?那是不是這個事情不是我的義務? A:可是我們錢是匯給你啊,是你去接洽雷律師的不是嗎? B:對阿,但是案子是雷律師在處理,所以你對案件有問題,那你就是應該去找雷律師不是嗎?他才是你的委任,在那些案件的委任律師,他那些案件是代替你出庭的阿,所以有什麼狀況而且我們六個人有一個群組,如果說你有疑義說為什麼雷律師都沒有幫你出書狀,或是雷律師沒有幫你寫,沒有把起訴狀給你看,這個你在裡面要提出阿,不然我怎麼知道你們的溝通狀況怎麼樣?對不對。 A:你現在是把… B:我覺得啦智軒…都走到這一步了,你想要找別人,我當然是OK,我也沒有什麼關係,那我們就是把剩下的東西結一結,那就祝福你可以趕快找到別的更好可以處理這件事情的人,對不對,那你在這個枝微末節上面爭這個,我覺得可以啊,我可以跟你爭阿,但是這個對你來講或對我來講沒有意義阿,因為不會因為說前面那些案件,我沒有給你起訴狀,就影響現在這些案件的收費,他不會啊,因為一件一件案件是各別去處理,各別去計算的阿,你了解我的意思嗎?我不太想要一直去爭這些枝微末節阿,既然你有,因為我說實話,你不講我也真的忘記還有這筆錢了,因為我忙著要趕快跟你把所有東西都結完,也不是說我故意要少給你這10萬,那這對你比較不好意思,既然你現在提了,那我就是來跟你講說現在這個案子進行到什麼程度,那退費我是一定會退給你,就是我們來討論退多少這樣子而已。 A:我知道,主要是說我可能沒辦法去,假設你說這個禮拜嘛,那我覺得就是那個細項,就是我希望說細項是你可以讓我家人看到,因為假設這樣他們可能是,你印出來,他們可以去確認一下細項大概是做了什麼,這樣會比較加快速度啦,看你有沒有要先列出來,如果說你現在要等列出來,我家人可能會覺得那我等列出來之後我再去把錢拿回來,那可能這樣一拖可能又是兩個禮拜三個禮拜了,那如果說你有辦法盡快結,那可能他們明後天假設有剛好回台中,那他們就可以趕快去找你把他簽一簽趕快告一段落這樣啊。 【剩餘時間04:18】 B:我也是希望這樣啊,只是說你上次打電話跟我講這一件事情的時候我就已經跟你講,我可能沒有辦法把…因為我老實跟你講啦,如果說我跟調查局的調查員有一些聯絡或是怎麼樣的話,那我也不能寫上去啊,我還是要跟你爸媽用口頭講的阿,你說到底都是這樣子阿,都要用口頭跟他們解釋阿,那我多寫了一個,比如說我上面就加一句說我去警察局三次,然後你的案件我去了台南兩次,這樣子看起來還是沒有那個…以他們立場還是覺得沒有50萬或80萬的價值不是嗎? A:對,我是說假設你講的那個不能講,當然我們都知道說不能講,那你就是用口述跟他們講,但是假如說像你說好意如的費用裡面,這個是有去警察局兩次三次,就是稍微列出來讓他們清楚一下,因為他們老人家比較會在意這個啦,所以我是覺得你就稍微列一下,當然說你說調查局,那個台南調查局有認識那個不能寫進去,當然就不用寫啊,但是我意思是說就是讓他們知道說這個是有做什麼事,像… B:那我跟你講啦,我今天迎合你的要求,我就是寫個簡單的,比如說你說智軒你的告訴案件,跟你的銀行法案件,那我們去了台南調查局兩次,因為你看銀行法那個我們就已經有寫台南市調查局了…就已經有寫… A:這樣他們會比較… B:好啊,你如果說這樣子有比較好的話我就幫你加,那只是說我今天我一樣今天趕給你,只是說你今天就要跟我…我跟你講那個六萬塊我給你的offer就是到今天,如果說今天你沒有給我一個確定的答覆的話,那可能我就沒有辦法接受六萬塊這個錢,我先跟你講清楚,因為像剛剛講的,前面其實我們都已經有提了,包含A04跟這個…那A04那個我之前已經答應要全部退給你,那我也會全部,我不會跟你計較這一半的錢,只是說這個是後來提出來的,那實際上我們有作業,本來是要給你紙本的,就是說已經有作業的部分要給你紙本,那現在既然說要先看電子檔,OK阿,你有付錢了,所以說電子檔先給你是OK,只是說今天還沒有送這件事情我們要怎麼處理,那基本上我們就是以…一般啦我們都是退一半啦,只是說你今天要差這個60%70%我覺得沒差,只是我希望可以今天就確認一個時間,那不然其實今天我整個下午就空下來就是要等你們,你也是今天早上才回今天整天都不行這樣子。 A:沒關係你就趕快列出來,我就趕快跟他們確認,你假設列出來我看一下,他們這樣去看也比較能直接簽嘛,那你就趕快今天下午有空趕快先處理一下這樣。 B:好啦,反正我就跟你講,我們的offer就是到今天,我是覺得啦,你先去問時間,我這個檔案我盡快補給你,但是可能不會是比如說30分鐘或一小時內,不會這麼快,因為檔案我還是要到最後那個加總什麼阿那些東西,我還是要重新確認這樣子。 A:好啊,反正你就今天傳給我,假設他們明天要去,第一個我自己,因為主要接觸都是我嘛,所以我也要做確認說到底哪個有問題,他們去才會…不然他們去每個這樣問你就是浪費時間而已啊,如果我確認完跟他們講,他們去簽名就好了啊。 B:沒有阿,當然是表格,所有的表格都有確認過OK了,然後最後的金額也確認OK了,我們來其實很簡單,就是我錢給他們,然後他們把…我把錢跟手上有的紙本都給他們,然後他們就是簽一簽確認簽收這樣就好了。 A:好,那就是麻煩你下午再處理一下,我就是盡快跟家人那邊聯絡一下。 B:好,反正就是今天要確認時間,如果今天不確認時間的話,可能就要另外再討論了。 A:那你時間你再…你說明後天的時間你再打給我一下。 B:好。
附表3編號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1 被告A07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A05與被告A07之Telegram對話整理(附表1) 2 被告A11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告訴人與被告A11之對話譯文資料(附表2-1、2-2) 3 告訴人即證人A05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1)吳秉承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2)張境堯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4 證人許自宏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告訴人阿嬤王梅素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 (2)告訴人父親許翰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 (3)告訴人大嫂李葦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 (4)告訴人大嫂父親李琪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號00000000000000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翻拍照片 5 證人吳秉承於調詢時之證述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數位證據檢視報告(報告日期:112年3月24日)暨「IMG_2816.HEIC」、「IMG_2817.HEIC」「IMG_2818.HEIC」圖片 6 證人張境堯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A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7中信商銀證券活存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7 證人陸詠聖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車行紀錄 8 證人許鈞棋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市區車行紀錄、黃呈利律師事務所112年3月3日函文暨帝谷公司退款證明(現金簽收單) 9 證人王珮玲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國道通行紀錄 10 證人江意如於調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被告A11製作之「A05委任案件費用清單」 11 證人A01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證人A01、A03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2)證人A01、被告A07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 12 證人吳雲青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被告A0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7中信商銀活存帳戶)、A07中信商銀證券活存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2)證人吳雲青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雲青中信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3)證人A01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A01兆豐商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13 證人A03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1)被告A11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2)告訴人提出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 14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汽車買賣合約書、收據、委託書 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7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96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140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