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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易字第 40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08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棋程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所為的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又犯詐欺取財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又犯詐欺得利罪。」。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被告施棋程「又犯詐欺取財罪」,但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均記載被告係犯詐欺得利罪,所犯法條係引用刑法第339條第2項,故主文欄關於被告「又犯詐欺取財罪」,顯係誤寫,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應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之「又犯詐欺得利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施慶鴻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日期:202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