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65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天松
劉一民上 1 人選任辯護人 梁惟翔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89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戊○○均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戊○○與林玉珍均係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 號「城府天廈」社區(下稱系爭社區)之住戶,丁○○另擔任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戊○○與林玉珍則為配偶。戊○○、林玉珍於民國112 年2 月4 日20時許,見丁○○維修系爭社區1 樓通往地下停車場坡道之水溝蓋,林玉珍即上前攀談,旋與丁○○就鋪設瀝青工程施工品質爭執。戊○○見狀上前查看,並與丁○○發生口角,詎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戊○○則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於同日20時30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住戶均得見聞之系爭社區中庭,由丁○○以「幹你娘」辱罵戊○○,足生損害於戊○○之名譽,並以「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等語,不實指摘戊○○貪瀆社區款項,足生損害於戊○○之名譽;戊○○則以「這都是民脂民膏,你吞的下去」等語,不實指摘丁○○藉發包工程之機會圖利自身,足生損害於丁○○之名譽。因認丁○○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及第310 條第
1 項之誹謗罪嫌;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嫌。
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上揭犯行,係以:⒈證人林玉珍於偵查中之證述、⒉證人乙○○於偵查中之證述、⒊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述、⒋證人彭韻倩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⒌證人賴錦德於偵查中之證述、⒍現場錄影檔光碟、譯文等,為其論罪之主要依據。
肆、丁○○、戊○○均否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丁○○辯稱:我沒講過「幹你娘」;都是戊○○主動滋事、挑釁;他分明是指著我說民脂民膏、私吞社區的公共基金,竟然在勘驗時說他是指著地上在說施工品質;之前他也有說是針對廠商,說民脂民膏是指廠商,可是從勘驗結果可見他是對我作出不實指控跟抹黑;戊○○跟林玉珍當時是要駕車駛離社區,林玉珍來跟我攀談,過程中,我沒有與她起爭執,而林玉珍指稱我們的施工廠商使用廢渣料,我跟她解釋廠商所使用的料是不是如她所述是使用廢渣料來施工,我沒辦法回答她;後來戊○○下車就開始對我大聲咆哮、對我做出人身攻擊;戊○○一直說是民脂民膏,但他是指著我說「怎麼吞得下去?」,他指責我私吞社區公共款項等語。戊○○辯稱:我說「這都是民脂民膏,你呑得下去」,這是針對廠商,不是針對丁○○;我們是質疑他的施工品質,當下我們爭執完,他在2 月6 日說廠商完全沒有偷工減料,可是後續他又叫廠商維修3 、4 次,他說沒有偷工減料,為何廠商一而再再而三來鋪設,他自己都有貼上公告欄,這些是不是自相矛盾,他為何一直袒護這個廠商,所以我說「民脂民膏」,這是公共的錢,丁○○是不是要把關得清楚一點,要維護我們社區的利益等語。選任辯護人為戊○○辯護:丁○○面對林玉珍質疑時,就大聲嚷嚷及不理性的回說「你懂什麼?你是什麼資格?」,戊○○才會下車跟丁○○爭執,當時是為了維護社區公共利益,以及維護林玉珍遭無理性回嘴;戊○○係基於個人立場去表達意見,認為社區公共款項應該要更透明公開,甚至更合理的利用;戊○○只是基於社區公共款項的利用,及社區施工工程品質提出質疑,並無誹謗丁○○之意等語。
伍、丁○○涉犯公然侮辱部分
一、丁○○確實有對戊○○辱罵「幹你娘」據乙○○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當天聽到丁○○、戊○○在中庭互罵,有聽到丁○○對戊○○罵「幹你娘」,聽到1 次等語(本院卷第156 至160 頁)。又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當時只是在客廳聽到樓下在爭執,因為越吵越大聲,但沒聽清楚他們在吵什麼,我好奇就到窗口,剛好聽到丁○○很大聲說出「幹你娘」,緊接著聽到戊○○跟他說「你在罵我嗎?」或「你現在是在對我罵三字經嗎」這樣的回答;我聽到的就是這麼一句等語(本院卷第161 至165 頁)。互核堪認丁○○於本案口角衝突當日確有對戊○○辱罵「幹你娘」。
二、丁○○辱罵「幹你娘」之舉尚難認已達於損及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㈠、刑法第309 條第1 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而法院於循其表意脈絡為判斷時,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至於認定表意人是否為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時,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本有差異,有些人之日常言談確可能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例如口頭禪、發語詞、感嘆詞等),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又就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言,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之月旦品評,此乃社會生活之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之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憲法法庭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案衝突源於戊○○之妻林玉珍與丁○○因系爭社區鋪設瀝青工程之施工品質起爭執,戊○○見狀上前查看,進而與丁○○發生口角爭執,此為丁○○、戊○○所不爭執,核與①賴錦德於偵查中結證:當天我在9 樓,聽到中庭的吵架聲滿大聲的,就在
9 樓窗戶邊用手機錄影,把經過紀錄下來;他們爭吵一段時間,我才開始錄影;我聽到樓下有吵架聲,好像是坡道工程問題,戊○○質疑丁○○工程有問題等語(偵卷第57頁);②甲○○於偵查中結證:我非常清楚聽到丁○○罵戊○○「幹你娘」,當時丁○○可能是認為戊○○誣陷他找廠商有回扣等語(偵卷第75頁);及③乙○○於偵查中結證:我聽到丁○○罵「幹你娘」,還有丁○○說戊○○當主委時貪污,他們還有彼此爭吵等語(他卷第94頁)相符,足認丁○○對戊○○罵「幹你娘」時,確係處於因工程施工品質起爭執而情緒高漲之狀態,則其因一時衝動、激憤難抑而口出穢言之舉,固屬失當,然自其本案案發時情形以觀,亦可見丁○○所為實係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與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顯存殊異,堪信丁○○應係個人修養問題,無法忍受戊○○作為,方以本案言論抒發負面情緒,並非意在貶損戊○○之名譽等語。公訴意旨單執丁○○罵「幹你娘」之客觀事實,即遽認丁○○主觀上有直接貶抑戊○○名譽之惡意,尚難採據。
㈢、析諸丁○○所使用之「幹你娘」一語,雖屬污穢粗鄙之言詞,洵非文雅合宜,然核其內容尚非直接對戊○○平等主體地位之貶抑,且此類偶然、短瞬間之冒犯言詞,衡情對戊○○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所生之損害,亦非明顯、重大,是丁○○所言縱可能造成戊○○當下備感慍怒、不悅,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仍難認已達於損及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亦無從遽認丁○○所為客觀上該當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而逕對丁○○以公然侮辱罪責相繩。
陸、丁○○、戊○○涉犯誹謗部分
一、丁○○、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言語丁○○、戊○○於112 年2 月4 日晚間在系爭社區1 樓通往地下停車場坡道起口角爭執後,戊○○於同日20時30分許,對丁○○稱「民脂民膏,你拿來用,你吞得下去?你吞得下去?」,丁○○則於同日20時30分許,對戊○○稱「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有現場錄影檔光碟、譯文及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考,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二、丁○○、戊○○之各該言詞係依其等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不構成誹謗罪
㈠、刑法第310 條第1 項、第2 項誹謗罪成立,須對於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者,始為刑法所制裁,至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而提出主觀意見及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不構成誹謗罪;此乃因事實有能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止,僅能經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言論自由為人民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限制,刑法第310 條第1 項及第2 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
㈡、戊○○固有伸手比丁○○稱:「民脂民膏,你拿來用,你吞得下去?你吞得下去?」,而丁○○有對戊○○稱「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但依前揭賴錦德、甲○○、乙○○於偵查中之證述,復循附件所示對話譯文之前後語意脈絡,可見丁○○、戊○○係就系爭社區之工程施工品質需花費多達新臺幣9 萬元,而相互質疑,進而伴隨「吞民脂民膏」(戊○○部分)、「A 錢」(丁○○部分)之評論,可能使聽聞者對丁○○、戊○○產生負面評價,然該等意見、評論既係丁○○、戊○○本於其所經歷之客觀資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之意見、感受,而非對於具體「事實」指摘或傳述,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依前揭法律見解,仍不構成誹謗罪。
柒、綜上,本案依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經本院調查結果,尚不足使本院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被告2 人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說明,本案被告2 人被訴之犯行,要屬不能證明,自應為其等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檢察官蕭如娟、謝宏偉、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建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何惠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附件】戊○○:(伸手比丁○○)民脂民膏,(伸手比丁○○)你拿 來用,(伸手比丁○○)你吞得下去?你吞得下去? 丁○○:你吞得下去?你之前A 了過多少錢? 戊○○:你有看到嗎? 丁○○:那你有看到嗎? 那你有看到嗎?那你有看到嗎? 戊○○:胡扯蛋!胡扯蛋! 丁○○:你胡扯蛋!驗收該怎麼驗就該怎麼驗!…你鬼扯~ 戊○○:喂喂喂,這是事實耶! 丁○○:怎麼樣? 戊○○:9 萬多塊捏…… 丁○○:9 萬多塊是怎樣!9 萬塊而已! 戊○○:吼~吼~吼~吼~吼~吼~9 萬塊!喂~9 萬塊捏! 丁○○:你可以隨便指控嗎?這東西已經壞多久了,有沒有人 修! 丁○○:9 萬塊是怎樣?哪裡沒有做? 戊○○:開玩笑……,有沒有去詢過價? 丁○○:哪裡都沒有做!你去詢呀…沒有像你們這樣隨便講話 的! 戊○○:你有叫我詢嗎?這樣東西做9 萬塊,這樣東西做9 萬 塊! 丁○○:沒有人像你這樣……隨便講話的 戊○○:啊~啊~什麼這樣做9 萬塊、9 萬塊捏 丁○○:你來做呀~那你來做~ 戊○○:你有叫我做嗎? 丁○○:你來標呀~ 戊○○:你有叫我標嗎? 丁○○:你沒資格啦,你是什麼廠商你跟我講,你是土木包工 業嗎?你是什麼公司?你是什麼公司?你有什麼公司 的資格啦? 戊○○:你看啊~你看啊~ 林玉珍:我們是好意……好意跟他講…… 丁○○:笑死人~好意?你們就是存心在找麻煩的啦! 戊○○:好好做,趕快做!趕快做! 丁○○:我高興,我才高興,我就是神經病我才會半夜在這邊 幫忙你們修這個,還要被你們指控,你這個無賴~無 賴~ 戊○○:趕快做!乖喔~乖喔~要乖喔~乖喔~要乖喔~我監 督你唷~不要吵~趕快做喔~我監督你唷~趕快做 耶!要聽話耶~ 丁○○:監督?還不到你來監督,你什麼咖?你什麼咖?你什 麼學歷?你什麼學歷?笑死人! 戊○○:趕快做、趕快做、不要吵、趕快做!我監督你,趕快 做耶! 丁○○:好哇,來啊,來監督啊,笑死人,我笑你不會! 戊○○:要聽話耶! 丁○○:我笑你不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