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6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義鈞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被 告 張鈴珠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180號、第2407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之記載。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義鈞、張鈴珠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以113年度易字第624號為判決,而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名稱」欄之記載有所錯誤,應更正如本裁定所示。因上開記載為類似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曹宜琳法 官 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簡雅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附表編號 更正內容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1 原判決附表三編號1名稱欄 粉色三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粉色三星手機1支(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