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易字第9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哲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179、533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李哲凱犯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處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哲凱並無償還代墊款或借款之真意及資力,竟與其當時之女友許雅媛(未據起訴),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2年5月21日前某日、8月14日前某日,透過交友軟體分別結識賴○○、陳○○後,向賴○○、陳○○佯稱:欲招募私人助理,需先為其刷卡代墊消費款項,之後會返還云云,致賴○○、陳○○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為李哲凱代墊消費款項,用以購買商品或支付餐費等費用;期間,李哲凱更指示陳○○融資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實際拿取38萬餘元)交予李哲凱。再由許雅媛將如附表所示詐得之財物變現,而與李哲凱均分所詐得之款項、物品或財物變現款項。嗣李哲凱未償還代墊款或借款,賴○○、陳○○始知受騙。
二、案經賴○○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陳○○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哲凱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53352號偵卷第55至57、159至160頁、偵緝卷第101至103頁、本院卷第109、113頁),核與告訴人賴○○、證人林○○、莊○○於警詢時、告訴人陳○○於警詢、偵訊時證述之情節(見53352號偵卷第59至65頁、33677號偵卷第9至11、111至114頁)均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賴○○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網路轉帳交易明細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北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證人林○○提出之:①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與告訴人賴○○和解之和解書、證人莊○○提出之:①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與告訴人賴○○和解之和解書、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戶名莊○○之帳戶基本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見53352號偵卷第67至
93、99至106、111至115、117至133頁)、告訴人陳○○之報案相關資料:①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②遭被告詐騙之開銷名目、元大銀行消費明細、其他消費紀錄③被告簽立之本票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松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⑤與暱稱「小凱」即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見33677號偵卷第13至49、119至165頁)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要求告訴人賴○○、陳○○分別代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消費款項,其因之取得刷卡消費之財物本身,自屬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之財物;另就平台充值、代償通話費等部分,則係免付消費款項之利益,屬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之利益。是核被告就附表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前開所犯之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均屬想像競合犯,應分別從重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期間,先後要求告訴人賴○○、陳○○代墊消費款之數次詐欺行為,復又要求告訴人陳○○融資借款,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實施,且侵害同一之法益,各次行為之獨立性皆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應為接續犯,而分別僅論以一罪。
(二)被告與許雅媛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所犯2次詐欺取財犯行,被害人不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提起上訴後,經同院以109年度簡上字第25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10年9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且經檢察官提出前開簡上判決及被告執行案件資料表等在卷可考,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就其前開成立累犯情形,表示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114頁),是本案卷內事證已足資認定被告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考量被告於前案所犯,亦為詐欺案件,然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卻不知戒慎警惕,竟再為本案詐欺取財犯行,足徵其惡性非輕,且前案徒刑之執行難收成效,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竟不思以正當方式工作賺取所需,以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向告訴人賴○○、陳○○分別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款項及向告訴人陳○○詐得其融資借款,經被告表示目前另案在監執行,沒辦法調解(見本院卷第114頁),而未能與告訴人等人調解成立、賠償所受損害等節;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之前做房屋仲介,未婚,需撫養母親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15頁),犯後尚能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就附表編號1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被告就本案分別詐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扣除已返還部分)及向告訴人陳○○詐得其融資借款40萬元,自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供稱其與共犯許雅媛均分本案犯罪所得(見本院卷第109頁),爰以各該金額各二分之一計算(即13萬1500元/2、98萬4635/2+40萬元/2,自屬被告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怡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吳韻聆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一 李哲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一、即附表二 李哲凱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參佰壹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表一:賴○○遭詐欺款項明細一覽表編號 匯款帳號/刷卡卡號 匯款日期、時間 遭詐金額 (新臺幣) 匯款用途 備註 1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1日 13時43分許 20,000 平台充值 2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1日 13時44分許 10,000 平台充值 3 112年5月21日 22時03分許 1,625 虛擬禮物 4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2日 05時36分許 10,000 平台充值 5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2日 18時50分許 10,000 平台充值 6 112年5月22日 19時18分許 1,625 虛擬禮物 0 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4日 05時29分許 10,000 匯款至000-000000000000(林○○) 已返還 0 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4日 17時00分許 20,000 匯款至000-00000000000000 已返還 0 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5日 04時07分許 15,000 匯款至000-00000000000000 已返還 10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6日 00時54分許 3,000 平台充值 11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6日 00時56分許 1,000 平台充值 12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6日 00時57分許 1,000 平台充值 00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7日 09時38分許 15,000 匯款至000-000000000000(莊○○) 14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7日 23時01分許 20,000 平台充值 15 112年5月28日 20時06分許 3,250 虛擬禮物 00 000-00000000000000 000年5月29日 14時05分許 30,000 匯款 已返還 17 中國信託信用卡 0000-0000-0000-0000 000年6月03日 10時35分許 20,000 平台充值 18 112年6月03日 00時02分許 15,000 虛擬禮物 詐得金額合計:206,500元 已返還金額合計:75,000元 犯罪所得:131,500元 (206,500元-75,000元)附表二:陳○○遭詐欺款項明細一覽表編號 刷卡銀行 刷卡日期、時間 遭詐金額 (新臺幣) 購買商品/用途 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4日 130元 飲料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1萬1859元 遠傳話費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524元 晚餐 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6日 1399元 晚餐 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7日 704元 晚餐 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8日 4萬5998元 購物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8日 2000元 Apple iphone 13 (128G)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8日 2000元 Apple iphone 13 (128G) 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8日 1640元 晚餐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19日 1500元 Apple iphone 12(128G)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0日 924元 晚餐 1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2592元 住宿 1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1054元 晚餐 1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6091元 公仔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790元 高鐵 1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4日 5000元 儲值遊戲 1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1萬1598元 購物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AirPods Pro 1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AirPods Pro 2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9月2日 493元 早餐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112年9月2日 443元 晚餐 小計96739元 22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4日 374元 冰品 23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4日 3004元 晚餐 24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7萬7598元 購物 25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3000元 Apple iphone 13 Pro Max 26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1000元 AirPods Pro 27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15日 2000元 Apple iphone 13 Pro 28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240元 計程車 29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1564元 午餐 30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1萬5600元 Hermes香水 31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450元 眉筆 32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9月2日 1萬元 儲值遊戲 33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2088元 住宿(旭日文旅) 34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3480元 住宿 35 元大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4335元 衣服 小計124733元 36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17日 1490元 遊戲片 37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790元 高鐵 38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9萬8000元 酒單 39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1日 7萬6650元 酒單 40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113元 計程車 41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5360元 NIKE鞋+包 42 花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2日 3萬5400元 LV鞋 小計217803元 4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AirPods Pro 4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AirPods Pro 4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2日 493元 早餐 4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2日 443元 晚餐 4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724元 午餐 4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790元 高鐵 4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138元 計程車 5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237元 計程車 5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7日 1萬元 儲值遊戲 5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7日 300元 飲料 5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7日 419元 晚餐 5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586元 計程車 5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790元 高鐵 5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360元 計程車 5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3680元 住宿 5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2萬6000元 酒單 59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112年9月9日 326元 計程車 小計45286元 60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8月29日 353元 早餐 61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10萬7200元 酒單 62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10萬7200元 酒單 63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4845元 衣服 64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2萬元 儲值遊戲 65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2萬9999元 購物 66 聯邦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2500元 Apple iphone 13 Pro 小計272,097元 67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1萬2900元 Apple Watch 68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1萬6608元 小雨傘 69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1萬7000元 酒單 70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3日 6540元 鞋子 71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1萬5000元 儲值遊戲 72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4日 790元 高鐵 73 凱基商業銀行 112年9月5日 1489元 晚餐 小計70,327元 74 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9月3日 10萬0300 酒單 75 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9月3日 4萬2150元 酒單 76 台北富邦銀行 112年9月3日 1萬5200元 皮帶 小計157,650元 犯罪所得合計:984,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