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智易字第 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5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正憲選任辯護人 曹世儒律師(113年10月7日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正憲明知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濟峰公司)公開刊載於博客來供應鏈平台網站上「金門一條根精油貼布」、「嫦娥辣椒膏精油貼布」、「西德紅辣椒精油貼布」商品網路廣告3張,屬濟峰公司所製作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下稱本案圖文著作),未經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未經濟峰公司許可,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前某時,在YAHOO超級商城網站上開設賣場「安康藥妝」(下稱本案賣場帳號),並於不詳期日,以不明方式,重製本案圖文著作,嗣於不詳期日,以本案賣場帳號將本案圖文著作上傳至YAHOO超級商城網站,以此方法使不特定消費者得以自行點選觀看而選購上開商品,侵害濟峰公司之著作財產權。濟峰公司於111年11月11日9時51分許,瀏覽網路時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濟峰公司成立和解,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張意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張晏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