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智易字第7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陳翊蓁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李協旻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79號、113年度偵字第518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翊蓁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陳翊蓁為蓁鑽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其知悉在未取得相關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授權之情形下,於電視台播送節目時,供不特定觀眾點播任意歌曲,極有可能公開播送其未獲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之音樂著作,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仍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先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與台灣藝術電視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簽訂節目託播合約,約定由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經營之「台灣藝術台」公開播送陳翊蓁主持之「真心鶴喜」、「真心賀喜」節目,嗣由陳翊蓁在上開節目中以供不特定觀眾點播任意歌曲,再由其演唱之方式,未經亞太音樂管理協會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播送時間,公開播送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而侵害亞太音樂管理協會之著作財產權。
二、案經亞太音樂管理協會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兼代表人陳翊蓁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陳翊蓁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卷二第128至130頁),且於辯論終結前亦均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狀況,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又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訊據被告陳翊蓁固坦承有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公開播送附表
一所示歌曲,且未取得著作權人即告訴人亞太音樂管理協會之同意或授權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行,辯稱:一開始我是受僱於桐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桐瑛公司),我有透過桐瑛公司跟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簽約,我自己跟嘉壟音響有限公司(下稱嘉壟公司)簽約,我不知道這些歌曲是授權在告訴人,我主觀上不知道公開播送這些歌曲會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等語。
㈡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⒈告訴人應提出起訴書附表所示歌曲之原始著作財產權之授權文件,確認告訴人所提之告訴合法。
⒉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有與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簽約,因此台
灣藝術電視台之頻道有權公開播送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理之音樂,而起訴書附表所列歌曲中,有部分歌曲為經查詢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網站,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理之歌曲,顯見被告陳翊蓁主觀上確信起訴書附表歌曲均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理之歌曲,被告欠缺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
二、經查:㈠如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業經告訴人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
人之專屬授權,有附表一「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欄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足認告訴人已取得此部分音樂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自有權提起告訴,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陳翊蓁以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與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
簽訂節目託播合約,約定由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經營之「台灣藝術台」公開播送被告陳翊蓁主持之「真心鶴喜」、「真心賀喜」節目,嗣由被告陳翊蓁在上開節目中以供不特定觀眾點播任意歌曲之方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一所示播送時間,公開播送附表一所示之音樂著作等情,業據被告陳翊蓁供承在案,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賴雅倫、證人游峻復於警詢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范信壹、翁子傑於偵查中、證人洪文正、李冠賢、王柏少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109年8月22日「真心鶴喜」節目播送擷取畫面(士檢偵卷第124-1頁)、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與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之節目託播合約書(士檢偵卷第238至239-1頁)、蓁鑽企業有限公司110年1月4日變更登記表(士檢偵卷第241至243頁)、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桐瑛公司之110年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士檢偵卷第257至261頁)、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桐瑛公司之109年音樂著作公開播送概括授權契約書(他卷第11至17頁)、告訴人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許可證及法人登記證書(他卷第31至32頁)、「真心鶴喜」節目截圖(他卷第47頁)、桐瑛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他卷第113頁)、告訴人所提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音樂著作登記表(中檢偵卷第75至127頁)、側錄影片擷取畫面(中檢偵卷第133至142頁)、台灣藝術台112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112年11月27日至112年12月24日、112年11月27日至112年12月24日節目表(中檢偵卷第143至149、279至285、201至207頁)、台灣藝術台節目表(中檢偵卷第279至285頁)、被告陳翊蓁與嘉壟公司之音響設備租賃契約書(中檢偵卷第237至243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4日刑智財一字第1136089969號函檢附告訴人電子郵件影本及其附件(中檢偵卷第347至356頁)等件在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亦堪認定。
㈢被告陳翊蓁及辯護人雖以詞置辯。惟查:
⒈觀諸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與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之節目託
播合約書(士檢偵卷第238至239-1頁),其中第6條第2項已載明「乙方(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就其託播之標的節目所使用之任何內容,應負責取得一切相關之必要權利或授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包括但不限於乙方針對節目特定內容之重製權,及乙方得再授權甲方重製、公開播送及公開上映等權利)、商標權及其它權利之授權」;復觀諸被告陳翊蓁與嘉壟公司之音響設備租賃契約書(中檢偵卷第237至243頁),其中第5條亦載明「…惟因乙方(陳翊蓁)因使用本租賃物,所需繳費申請之公演、公播證及其他唱片公司所發行之歌曲,概由乙方自行付費申請,如乙方不願意付費且擅自使用歌曲供他人演唱,一切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涉」,足見被告陳翊蓁無論以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名義與台灣藝術電視台公司簽立節目託播契約,或以其自身名義向嘉壟公司承租音響設備使用於上開節目時,已知悉關於其節目公開播送之歌曲,應由其自行取得相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⒉又觀諸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與桐瑛公司之音樂著作公開播送
概括授權契約書(士檢偵卷第257至261頁、他卷第11至17頁),契約上之當事人為「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桐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足見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之簽約對象為桐瑛公司,並非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或陳翊蓁;且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亦非現存唯一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縱經授權得以使用其管理之音樂,非謂即因此取得其它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更非指得以任意侵害其它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著作財產權,被告陳翊蓁於「真心鶴喜」、「真心賀喜」節目上,供不特定觀眾點播任意歌曲,再由其演唱公開播送歌曲時,自應確保其公開播送之歌曲已取得相關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授權,然被告陳翊蓁未為任何確認,經觀眾點播歌曲後,即公開播送附表一所示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歌曲,堪認被告陳翊蓁主觀上應具有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被告及辯護人所辯前詞,委無足採。
⒊佐以本案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後,被告陳翊蓁經士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0年11月23日以關係人身分傳喚到庭,經檢察官訊問被告陳翊蓁其節目撥放之歌曲有無經過授權,以及其播出之真心鶴喜節目所使用附表一編號1之歌曲未經告訴人授權,有上開偵查筆錄附卷可佐(士林偵卷第253至256頁),嗣被告陳翊蓁試圖與告訴人協商歌曲使用之授權,後續仍未取得告訴人之授權,業據被告陳翊蓁於本院審理時供陳在案(本院卷一第96至97頁),是被告陳翊蓁知悉其節目以上開方式播送歌曲,已有可能公開播送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之歌曲,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自應停止或更改其節目之進行方式,然被告陳翊蓁仍舊故我,以相同方式於附表一編號2至8所示之時間,公開播送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之歌曲,亦徵被告陳翊蓁主觀上具有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⒋至辯護意旨雖以附表一編號2、7之歌曲經查詢中華音樂著作
權協會之網站,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所管理之歌曲,證明被告欠缺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云云,然上開網站查詢結果並非歌曲之實際著作權歸屬,網站之查詢前說明亦載明「…檢索結果不代表本會實際管理現狀…」,有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網站頁面截圖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87頁),況附表一編號2、7所示之歌曲,告訴人已取得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專屬授權,業如前述,自無法單以上開查詢結果為有利被告陳翊蓁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翊蓁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
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㈡被告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多次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告訴人
之著作財產權,係以單一之決意,在密切接近的時間、同一地點,係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同一法益,難以強行分割評價,應僅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㈢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即被告陳翊蓁執行業務,犯
上開著作權法第92條之罪,應依同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科以罰金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翊蓁為圖一己私利,
未經告訴人授權或同意,即擅以公開播送方式播送附表一所示歌曲,所為應予非難,併審酌被告陳翊蓁犯後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雖有意願與告訴人調解,然因金額未達成共識,致未能與告訴人達成調解,賠償其損失,被告陳翊蓁前未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科紀錄表可佐,兼衡被告陳翊蓁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所生損害,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斟酌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依其代表人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程度及營業規模等一切情狀,科以如主文所示罰金。
四、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陳翊蓁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於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公開播送附表二、三所示之音樂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陳翊蓁亦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又按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播送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須告訴乃論,同法第100條亦有明文,故須以有告訴權人提出合法告訴為訴追要件。
㈢經查:
⒈關於附表二所示之音樂著作,固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提出
附表二「告訴人提出之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欄所示之書證,然上開書證中,均未見該音樂著作之「原始詞曲人」專屬授權之證明,自無從以後續之專屬授權契約,推論告訴人就此上開歌曲已取得合法權源;又附表二編號5部分,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書證之歌曲「我願」,其作詞、作曲人為熊美玲、蔡筱玲,有上開歌曲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二第53頁),惟本案告訴人指訴被告陳翊蓁侵害著作權之音樂著作「我願」,參照告訴人所提本案節目側錄影片擷取畫面(中檢偵卷第141頁),其作詞、作曲人應為劉家昌,有告訴人所提之音樂著作登記表在卷可參(中檢偵卷第91頁),足認就附表二編號5部分,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所提之書證亦非該音樂著作之權利證明。是告訴人未能提出其他取得附表二所示音樂著作之權利證明,難認告訴人為附表二所示之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
⒉關於附表三所示之音樂著作,卷內僅見告訴人提出之麗歌公
司、歌林公司、友達公司、真善美公司、李春祥、李修鑑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影本、音樂著作登記表影本(中檢偵卷第75至127頁),上開書證僅以附表方式臚列告訴人受侵害之歌曲,並非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未能證明告訴人已取得上開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復未見告訴人提出任何取得上開歌曲之權利證明,難認告訴人為附表三所示之音樂著作之著作權人。
⒊從而,告訴人所提之附表二、三部分告訴自非適法,被告此
部分被訴犯行原應為不受理之諭知,然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犯行與上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五、退併辦部分:㈠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321號移送併辦意
旨略以:被告陳翊蓁為被告蓁鑽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明知如附表四所示之音樂著作,係由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公開播送,竟仍基於擅自以公開播送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與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桃園有線電公司,所涉違反著作權法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簽訂節目推廣合約書,約定由南桃園有線電公司經營之「樂視台」頻道公開播送蓁鑽公司製作之如附表四所示節目,嗣於如附表四所示時間,在「樂視台」公開播送如附表四所示之音樂著作,而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
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
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應諭知免訴,或兩案無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則法院應將併辦之部分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
㈢經查,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被告陳翊蓁係於112年12月
28日另與南桃園有線電公司簽訂節目託播契約,與本案被告陳翊蓁簽訂之節目託播契約契約已有不同,且附表四所示時間公開播送之歌曲,與被告陳翊蓁本案犯行公開播送之時間亦有相當間隔,被告陳翊蓁於本院審理時亦陳稱:與南桃園有線電公司簽訂的契約,與原本「真心鶴喜」、「真心賀喜」節目是在不同時段播出,節目製作方式也不同,不是現場直播等語(本院卷一第97頁),顯係被告陳翊蓁另行起意所為之別一行為,難認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有法律上一罪之同一案件關係而為本案起訴效力所及,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淑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林 萱法 官 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節目名稱 播送時間 音樂著作名稱 原始著作權人 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 1 真心鶴喜 109年8月22日 落雨聲 詞:方文山 一、阿爾發企劃有限公司與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經濟代理權讓與書、著作專屬授權合約書(他卷第37至45頁) 二、大信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漢鈞、林兆煜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合約書(本院卷二第11至17頁) 三、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李漢鈞、林兆煜簽立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他卷第33至36頁) 編號1 曲:周杰倫 2 真心賀喜 112年9月18日 葡萄成熟時 詞:新芒 一、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本院卷二第19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69至281頁) 編號2 3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2日 講什麼山盟海誓 詞:陳國德 一、陳國德、吳晉淮與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歌林股份有限公司與昰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讓與契約書(本院卷二第25至33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47至258頁) 編號6 曲:吳晉淮 4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7日 送君珠淚滴 詞:徐品榮 一、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本院卷二第43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47至258頁) 編號11 曲:周宜新 5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9日 月亮代表我的心 詞:孫家麟 (筆名孫儀) 一、麗歌唱片廠股份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本院卷二第45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69至281頁) 編號13 曲:翁清溪 (筆名湯尼) 6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9日 天涼好個秋 詞:黃河 (筆名莊奴) 一、黃河、陳信義與與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本院卷二第47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47至258頁) 編號14 曲:陳信義 (筆名欣逸) 7 真心賀喜 112年9月30日 月夜愁 詞:周添旺 一、周添旺與與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本院卷二第51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47至258頁) 編號17 8 真心賀喜 112年10月1日 送君珠淚滴 詞:徐品榮 一、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內政部著作權執照(本院卷二第43頁) 二、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與歌林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契約及音樂著作登記表(本院卷一第247至258頁) 編號18 曲:周宜新附表二:
編號 節目名稱 播送時間 歌曲名稱 告訴人提出之著作財產權證明文件 告訴人所提附件編號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 1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0日 離別之夜 天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真善美聲視股份有限公司之音樂專屬授權契約(本院卷二第21、23頁) 附件6 附件7 編號4 2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3日 君無愁 一、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詞曲著作版權移交清冊(本院卷二第35頁) 二、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與李春祥之音樂專屬授權契約(本院卷二第37、39頁) 附件13 附件14 附件15 編號8 3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6日 寂寞的小花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詞曲著作版權移交清冊(本院卷二第41頁) 附件16 編號10 4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9日 我愛月亮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詞曲著作版權移交清冊(本院卷二第49頁) 附件20 編號15 5 真心賀喜 112年10月2日 我願 熊美玲、蔡筱玲與歌林股份有限公司之著作權轉讓證明書(本院卷二第53頁) 附件22 編號19 6 真心賀喜 112年10月10日 臨走的誓言 麗歌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詞曲著作版權移交清冊(本院卷二第55頁) 附件23 編號21附表三:
編號 節目名稱 播送時間 歌曲名稱 對應起訴書附表編號 1 真心賀喜 112年9月19日 夜上海 編號3 2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1日 給我一個吻 編號5 3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2日 給我一個吻 編號7 4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4日 給我一個吻 編號9 5 真心賀喜 112年9月28日 一個紅蛋 編號12 6 真心賀喜 112年9月30日 秋的懷念 編號16 7 真心賀喜 112年10月5日 倆相依 編號20附表四: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332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編號 節目名稱 播送時間 歌曲名稱 1 真心賀喜 113年3月7日 龍捲風 2 真情來逗陣 113年1月25日 愛情一陣風 3 真心賀喜 113年3月14日 異鄉人 4 真心賀喜 113年1月23日 一個紅蛋 5 真情來逗陣 113年1月31日 月夜愁 6 真心賀喜 113年3月16日 奔向彩虹B 7 真情來逗陣 113年3月6日 楓紅層層 8 真心賀喜 113年1月30日 為青春歡唱 9 真心賀喜 113年1月31日 夢鄉 10 真心賀喜 113年3月10日 臨走的誓言 11 真心賀喜 113年1月27日 露水 12 真心賀喜 113年1月30日 實在有影美 13 真心賀喜 113年1月29日 我無醉是你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