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2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苓玉上列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苓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苓玉前犯偽證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20年3月、4月、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