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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3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9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莊登堯

(現在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莊登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登堯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前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曼寧得抗告。

裁判日期:2024-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