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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保字第 8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廖士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士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廖士豐前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080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4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家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裁判日期:2024-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