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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8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順閔上列被告因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張順閔(下稱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為將審判期日之錄音內容有關被告之訊問及其陳述之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第2項後段規定,就111年度簡上字第499號案件之準備庭、合議庭,聲請許可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故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聲請,須在該條項所定聲請期間內向法院提出。

三、經查,被告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499號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然本案於民國112年3月16日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聲請人遲至113年5月2日始向本院提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見本院卷第1頁之本院收狀戳),顯已逾上開期限,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慧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2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