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37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睡民華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3年度執聲他字第190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睡民華(下稱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請求,就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下稱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1年2月)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為一組合;就A裁定附表編號3至12所示之罪,與101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下稱B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為另一組合,聲請重行定應執行刑,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4月25日中檢介衡113執聲他1909字第1139048653號函(下稱甲函)否准請求。惟原先檢察官就受刑人A裁定、B裁定中,自民國98年2月至00年0月間密集所犯之罪,分別拆開聲請定應執行刑,將導致其必須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4年之刑期,恐罪責被過度評價、有所過苛,有悖於定應執行刑恤刑之目的,為使受刑人能再次復歸社會並符合刑罰經濟及卹刑本旨,必須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並綜合判斷各罪間之整體關係及密接程度,重新定應執行刑,以符合刑罰執行之合目的性及妥當性,爰就檢察官否準受刑人重新定執行刑之決定函(甲函)提起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故載明檢察官否准受刑人請求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旨所為函復,乃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拒絕受刑人之上開請求,自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不受檢察官並未製作執行指揮書之影響。經查,本案受刑人具狀請求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A裁定及B裁定向法院聲請重新拆分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本案函覆拒絕之,揆諸首揭說明,本案函覆即與檢察官拒絕受刑人重新定應執行刑之執行指揮命令無異,得為聲明異議之標的,合先敘明。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有明文規定。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者,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57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750號、111年度台抗字第75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A裁定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21年2月、B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且均已經確定;又前揭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並無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執行刑各確定裁判之基礎變動等情,有前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自無從以此為由重定應執行刑。
㈡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固指應依其主張重新組合定其應執行刑
,對其較為有利等語。惟查:觀諸受刑人所犯A裁定、B裁定各罪,不僅屢次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罪,以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間距而言,A裁定以及B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21年2月、2年10月,較原宣告刑之總和(A裁定宣告刑已逾40年,B裁定3年4月)實已大幅下降,且若將各宣告刑抽離重定,亦難以確定法院重定之應執行刑必會較原先之應執行刑為輕。是本院認本件顯無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須將A裁定、B裁定予以割裂後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受刑人徒憑己意,主張應就其所犯各罪重定應執行刑等語,顯不足採。另本案接續執行亦未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自無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難認有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或對受刑人過苛等情事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以資救濟之必要。㈢綜上所述,本案既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亦非接續
執行後之刑度已逾有期徒刑30年以上,且無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情形,自應受一事不再理之限制,不容聲明異議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樂觀預測重新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對其有利,而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因認聲明異議人之請求,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否准其聲請,核其執行之指揮並無違誤或不當。聲明異議人執以前詞,指摘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經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A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97年10月27日 97年12月10日 98年4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3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808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88號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判決日期 98年4月3日 98年4月22日 98年8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588號 98年度訴字第1057號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4月27日 98年5月22日 98年9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3年2月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98年4月22日 98年2月28日 98年2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888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96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9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判決日期 98年8月28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068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9月21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4定應執行刑3年2月 編號5至9定應執行刑17年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8年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罪日期 98年2月24日 98年3月10日 98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96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96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第159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判決日期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99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99年度上訴字第4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99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5至9定應執行刑17年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98年4月10日 98年4月9日 98年4月10日 98年4月17日 98年4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970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418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04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72號 99年度易字第1908號 99年度易字第1908號 判決日期 99年5月27日 99年8月3日 99年8月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9年度簡字第372號 99年度易字第1908號 99年度易字第1908號 判決確定日期 99年6月25日 99年8月30日 99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編號11、12定應執行刑1年8月
B裁定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8年6月25日 98年6月26日 98年6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96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967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896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判決日期 98年9月25日 98年9月25日 98年9月2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98年度訴字第2929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0月19日 98年10月19日 98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2年10月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98年4月6日 98年6月13日 98年6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179號、第19240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19179號、第19240號 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13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2894號 98年度易字第2894號 99年度簡字第412號 判決日期 98年9月30日 98年9月30日 99年6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98年度易字第2894號 98年度易字第2894號 99年度簡字第4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98年10月26日 98年10月26日 99年7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1至6定應執行刑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