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63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潘志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3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3年5月9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3、4、5所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6至8所示宣告刑之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收受本院上開陳述意見函後,具狀表示尚有案件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49頁)。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合併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或數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 110年2月22日 111年7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6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2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483號、第34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判決 日期 111年8月25日 111年12月12日 112年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885號 111年度簡字第1406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9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11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3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是 是、是 是、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3817號(已於111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106號 (編號1至3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9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於112年8月31日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7月、1年5月、1年4月、1年2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2年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日、110年8月30日(3次) (聲請書附表載為:110年6月1日、110年8月3日、110年8月30日、110年8月30日) 111年4月29日、111年5月3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765號、第11225號、第2288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97號、第29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097號、第293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37號、第1346號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度上訴字第1337號、第1346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判決 日期 112年8月10日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0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5日 113年1月12日 113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480號 (編號4經本院以111年原金訴第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30號駁回上訴,於113年1月25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4號 (編號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79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8月,於113年1月12日確定。)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85號編號 7 8 罪名 傷害 藏匿人犯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判決 日期 113年3月11日 113年3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113年度原簡字第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4月8日 113年4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是 是、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4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