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洪誌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誌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法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又為明確限制數罪併罰適用之範圍,以維法安定性,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致罪責失衡,且不利於受刑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易科罰金與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分別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等不同情形之合併,以作為數罪併合處罰之依據。且依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者,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受刑人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權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合併定執行刑,至已請求定執行刑後,得否撤回其請求及撤回之期限為何,雖法無明文,然鑑於該規定係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維其受刑利益,並非科以選擇之義務,是在其行使該請求權後,自無不許撤回之理。惟為避免受刑人於裁定結果不符其期望時,即任意撤回請求,而濫用請求權,無限聽其不安定狀態之繼續,其撤回請求之時期,自應加以限制。而就裁判之羈束力以觀,裁判者於裁判生效後,不得逕行撤銷或變更,此乃法安定性原則之體現,基此,應認管轄法院若已裁定生效,受刑人即應受其拘束,無許其再行撤回之理,以免影響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及法安定性之維護。換言之,倘受刑人於管轄法院裁定生效前,已撤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不得對其併合處罰,俾符保障受刑人充分行使上述選擇權之立法本旨,並兼顧罪責之均衡(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至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自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又受刑人固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之「請求檢察官就上開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欄位,勾選「是」,此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然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後就本案定應執行刑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表示:尚有另案審理中,暫不合併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刑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5-47頁、第57頁),堪認受刑人已無意再請求定應執行刑,而有撤回請求之意。揆諸上開說明,本院就檢察官之聲請定應執行刑既尚未裁定生效,自應許受刑人撤回其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以符合受刑人選擇權及其受刑利益。從而,本案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傅可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春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附表:受刑人洪誌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11次)、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2次)、1年3月、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1日 111年11月4日、111年11月5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1月4日、111年11月7日) 110年10月24日、110年10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860號、第39879號(聲請書附表載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860號等)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79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676號、第27134號;112年度偵字第143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3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6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32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7日 112年9月6日 112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279號 (編號1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202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於112年8月17日確定。)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2668號(編號2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2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2年9月6日確定。)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0號(編號3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32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於112年12月20日撤回上訴確定。)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 犯罪日期 112年2月27日 111年10月26日 111年10月25日、111年11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6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2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8號、第3516號、第5624號、第6957號、第14109號、第155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2月27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1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632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36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月23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04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6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7號(編號6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於113年2月15日確定。)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12次)、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9日、111年10月2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0月19日至111年10月21日) 111年10月25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1月2日 112年2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18號、第3516號、第5624號、第6957號、第14109號、第155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46號、第1072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37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112年上訴字第3956號 (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度訴字第1915號) 112年度訴字第514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月2日 112年11月21日 113年1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671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688號(聲請書附表載為:131年度台上字第688號) 112年度訴字第5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2月15日 113年2月22日 113年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是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798號(編號8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訴字第97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於113年2月22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聲請書附表載為:經最高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20號編號 10 11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2月、1年6月、1年、1年3月(2次)、1年5月(2次)、1年1月(7次) 犯罪日期 112年2月16日(聲請書附表載為:112年2月15日) 111年10月21日、111年10月27日、111年11月2日、111年11月3日、111年10月22日、111年10月31日 (聲請書附表載為:111年10月21日至111年11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7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079號、第2250號、第2409號、第2695號、第29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15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2535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20日 112年12月1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191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3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3月18日 113年4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196號(編號11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審訴字第2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於113年4月17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聲請書附表載為:最高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