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6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 許文吉
呂佩珍共 同選任辯護人 吳志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案號:11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聲請毀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如【附表一】編號1至17、28、29、31、32、如【附表二】編號B-23、B-24、B-25所示之扣押物,由本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文吉、呂佩珍(下稱被告2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受理在案(下稱本案),起訴書附表2-1地點1編號1至17、28、29、31、32所示之扣押物,偵查中檢察官乃責付被告許文吉保管;起訴書附表2-1地點3編號B-23、B-24、B-25所示之扣押物,偵查中檢察官乃責付被告呂佩珍保管。上開扣押物目前均放置在臺中市清水區楊厝寮段土地上之鐵皮屋內,被告2人為保管上開扣押物,尚需按月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5000元,以被告2人目前之經濟狀況,實已不堪負荷,堪認保管需費過鉅,而被告2人在本案均已認罪,繼續保管上開扣押物已無實益,爰聲請銷毀上開扣押物,或以其他方式解除被告2人之保管責任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得沒收或追徵之扣押物,有喪失毀損、減低價值之虞或不便保管、保管需費過鉅者,得變價之,保管其價金。前項變價,偵查中由檢察官為之,審理中法院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同法第141條亦有明定。實施扣押後,扣押物之保管,乃是遂行扣押強制處分之持續狀態,固係檢察官之權職,惟案件既經起訴繫屬法院,於法院尚未審結前,或一部已確定、一部尚未確定,扣押物應否續為扣押、其範圍、如何遂行持續扣押處分,以及部分確定應否移付執行由檢察官處分之等,因事涉當事人權益及案件終結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自應由繫屬之事實審法院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依其職權決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案偵查中,【附表一】(起訴書附表2-1地點1)編號1至17、28、29、31、32所示之扣押物,檢察官乃責付被告許文吉保管;【附表二】(起訴書附表2-1地點3)編號B-
23、B-24、B-25所示之扣押物,檢察官乃責付被告呂佩珍保管,此經檢察官記載於起訴書內,並為本院職務上已知之事實。上開扣押物,性質上屬可為證據之物,並可能同時為得沒收之物。
(二)查被告2人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8日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承認犯罪(見本案院卷第348頁),且被告2人之辯護人於該次準備程序並未聲請調查證據(見本案卷第365頁),堪認上開扣押物已無於審理期日以原物提示調查之必要。其次,依辯護人陳報之租賃契約書所示,被告2人經檢察官責付保管後,為保管上開扣押物,必須按月支付4萬5000元之租金(見本院聲字卷第47─55頁),足見保管需費過鉅。又經本院函詢承辦檢察官就本件聲請事件之意見後,檢察官回函表示無意見,請本院依法處理(見本院聲字卷第39頁)。
(三)被告2人雖聲請本院「銷毀」上開扣押物,然此部分查無法律依據可憑,難以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裁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17、28、29、31、32、如【附表二】編號B-23、B-24、B-25所示之扣押物,由本院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代為執行變價,並保管其價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法 官 陳盈睿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顏嘉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附表一】(起訴書附表2-1地點1)編號 查扣物品 數量 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註 1 百富瓶蓋 23 箱 許文吉 責付許文吉。另編號11至17之數量應予更正(詳如附表2-4地點1編號10至16)。 2 百富標籤 1 箱 許文吉 3 蘇格登瓶蓋封膜 搜扣筆錄誤載為「百富瓶蓋封膜」 1 箱 許文吉 4 蘇格登瓶蓋 15 箱 許文吉 5 蘇格登標籤 3 箱 許文吉 6 蘇格登瓶蓋封膜 5 箱 許文吉 7 大摩瓶蓋 6 箱 許文吉 8 大摩瓶蓋封膜 3 箱 許文吉 9 格蘭利威標籤 3 箱 許文吉 10 格蘭利威瓶蓋封膜 2 箱 許文吉 11 XR21紙箱 2,014 個 許文吉 12 蘇格登紙箱 960 個 許文吉 13 約翰走路紙箱 450 個 許文吉 14 格蘭利威紙箱 240 個 許文吉 15 大摩紙箱 1,408 個 許文吉 16 百富紙箱 1,980 個 許文吉 17 約翰走路紙箱 440 個 許文吉 18 許文吉手機(廠牌 Xiaomi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許文吉 19 呂佩珍手機(廠牌 Xiaomi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呂佩珍 20 林宗賢手機(廠牌 OPPOR11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林宗賢 21 林宗賢手機(廠牌 Iphone 14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林宗賢 22 BSY-5178車輛 行車紀錄器 1 臺 許文吉 23 監視器主機(廠牌:ICATCH) 1 臺 許文吉 24 比重計 2 支 許文吉 25 漏斗 1 個 許文吉 26 量筒 1 個 許文吉 27 量杯 3 個 許文吉 28 大摩防偽標籤 1 袋 許文吉 責付許文吉 29 格蘭利威瓶身標籤 2 袋 許文吉 30 出貨單 1 張 許文吉 31 調配桶 2 個 許文吉 責付許文吉1個 32 沉水馬達 1 個 許文吉 責付許文吉 33 偽劣酒品 1 批 許文吉【附表二】(起訴書附表2-1地點3)編號 查扣物品 數量 單位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 備註 B-01 DALMORE大摩瓶塞 1 箱 呂佩珍 B-02 封瓶膠膜 2 箱 呂佩珍 B-03 DALMORE大摩紙盒 21 箱 呂佩珍 B-04 瓶口墊片 1 箱 呂佩珍 B-05 DALMORE大摩空瓶 133 箱 呂佩珍 由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保管 B-06 蘇格登空瓶 72 箱 呂佩珍 B-07 Johnnie Walker空瓶 207 箱 呂佩珍 B-08 皇家禮炮空瓶 29 箱 呂佩珍 B-09 格蘭利威 10 箱 呂佩珍 B-10 仕高利達12年蘇格蘭威士忌 30 瓶 呂佩珍 B-11 百富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 82 瓶 呂佩珍 B-12 百富12年雙桶單一麥芽威士忌 312 瓶 呂佩珍 B-13 大摩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 18 瓶 呂佩珍 B-14 大摩15年單一麥芽蘇格蘭 132 瓶 呂佩珍 B-15 約翰走路尊爵蘇格蘭威士忌 89 瓶 呂佩珍 B-16 約翰走路藍牌 20 瓶 呂佩珍 B-17 約翰走路XR21 249 瓶 呂佩珍 B-18 皇家禮炮21年調和式 24 瓶 呂佩珍 B-19 蘇格登12年單一麥芽威士忌 16 瓶 呂佩珍 B-20 皇家禮炮21(藍) 52 瓶 呂佩珍 B-21 皇家禮炮23 3 瓶 呂佩珍 B-22 皇家禮炮(橘) 1 瓶 呂佩珍 B-23 蘇格登包材 163 箱 呂佩珍 責付呂佩珍162箱 B-24 百富包材 19 箱 呂佩珍 責付呂佩珍18箱 B-25 皇家禮炮包材 6 箱 呂佩珍 責付呂佩珍5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