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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3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69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許俊龍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22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俊龍(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2年度執更字第3224號、102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7年、7年,惟上開罪刑其中部分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卻以不利受刑人之方式接續執行,有罪責不相當之情形,爰聲請將上開罪刑重新更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又如受刑人於刑之執行中,發現尚有部分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但與執行中之諸多罪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而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重新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致受刑人蒙受重大不利益時,因其請求係在刑之執行中,自應認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而准受刑人聲明異議,以資救濟(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968 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認其所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罪刑其中部分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逕向本院聲請將該等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惟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檢察官為前項之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各定有明文,則向法院請求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權人僅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是受刑人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檢察官未依法處理或處置失當,受刑人始得聲明異議救濟。據此,本件受刑人逕向本院聲請對於其所犯上揭罪刑定應執行刑,顯不合法。

三、另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稱併合處罰,係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倘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在該日期之前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確定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倘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得依前述法則處理,固不待言,數罪併罰定應執行之刑,既有上揭基準可循,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與於裁判確定基準日之「後」復犯他罪經判決確定,除有另符合數罪併罰規定者,仍得依前開方式處理外,否則即應分別或接續予以執行而累加處罰之「數罪累罰」事例有異,司法院釋字第98號及第202號解釋意旨闡釋甚明。而多個「數罪併罰」或「數罪累罰」分別或接續執行導致刑期極長,本即受刑人依法應承受之刑罰,刑法已設有假釋機制緩和其苛酷性,要無不當侵害受刑人合法權益之問題,更與責罰是否顯不相當無涉。又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之各罪,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為限,此乃因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具有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行為人所犯數罪,經裁定酌定其應執行刑確定時,即生實質確定力。法院就行為人之同一犯罪所處之刑,如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而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不得就已確定裁判並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就其全部或一部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檢察官在無上揭例外之情形下,對於受刑人就原確定裁判所示之數罪,重行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請求,不予准許,於法無違,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91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已裁判確定之罪,各附表中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分別為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於101年4月23日判決確定)、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於101年10月8日判決確定);又附表一、二所示之其餘各罪,分別均在上開附表一、二所示之罪首先判決確定前所犯,各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且附表二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所犯;另附表一編號1、8、10、11、附表二編號5、6、11所處罪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檢察官乃各依受刑人之請求,分別將上開附表一、二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各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各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符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分別以102年度聲字第4092號、102年度聲字第2782號裁定各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7年確定,有相關定刑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再各該定刑裁定既經確定,即已發生實質確定力,且所示各罪事後並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及確定判決日期為基準,就該確定判決日期前之各罪定應執行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定刑裁定基礎變動而有另定其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基於確定裁定之安定性及刑罰執行之妥當性,自不得任由受刑人事後依其主觀意願,將上述已確定之附表一、二所示之數罪任意加以拆解割裂或重新搭配組合,而向檢察官請求將其中已定刑確定之一部分罪刑抽出,重複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林秉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附表一:受刑人許俊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684號,即本院102年聲字第40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部分)編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8日 100年6月20日 100年6月21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1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7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79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197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 判決日期 101年3月27日 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簡字第197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 101年度易緝字第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4月23日 101年5月21日 101年5月21日編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 000年00月00日下午6時許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67、365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67、365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2967、365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判決日期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101年5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101年度訴字第6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6月4日 101年6月4日 101年6月4日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判處3次) 有期徒刑6月(判處3次)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1年1月31日23時15分許 2.101年2月10日5時許 3.101年3月8日14時許 1.101年2月1日11時50分回溯96小時 2.101年2月10日5時許 3.101年3月10日18時30分回溯96小時 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 608、1178、1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 608、1178、13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512號 101年度訴字第1512號 101年度訴字第1604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4日 101年10月4日 101年10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512號 101年度訴字第1512號 101年度訴字第160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10月29日 101年10月29日 101年10月29日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1年3月23日 100年11月3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8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144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604號 102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決日期 101年10月12日 102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604號 102年度易字第19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年10月29日 102年9月23日附表二:受刑人許俊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更字第3224號,即本院102年聲字第27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部分)編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05.29 101.05.15、101.05.25 101.05.16、101.05.26 偵查機關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1669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1637、164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1637、16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953號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判決日期 101.09.17 101.10.15 101.10.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1953號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101年度訴字第188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0.08 101.11.05 101.11.05編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1.05.08 101.05.08 101.07.30 偵查機關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202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2028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第199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 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 101年度簡字第745號 判決日期 101.10.30 101.10.30 101.10.30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 101年度訴字第2122號 101年度簡字第74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1.11.19 101.11.19 101.11.26編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共2次,各處有期徒刑7月 共8次,各處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01.07.14、101.07.21 101.07.14、101.07.15、101.07.17(2次)、101.07.29(2次)、101.08.05、101.08.06 101年6月初某日 偵查機關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第19610、21423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第19610、21423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第24353、243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780號 101年度訴字第2780號 102年度易字第682號 判決日期 102.01.23 102.01.23 102.04.02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1年度訴字第2780號 101年度訴字第2780號 102年度易字第6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3.14 102.03.14 102.04.29編號 10 11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3次,各處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1.08.08 101.07.17、101.08.03、101.08.08 偵查機關案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毒偵字 第2789號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第22216、2277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78號 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 判決日期 102.04.10 102.05.15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2年度訴字第378號 102年度易字第10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2.05.06 102.05.15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4-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