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65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蔡泉裕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蔡泉裕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許付與或轉拷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卷證影本、警詢光碟【涉及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除姓名外),應予隱匿】,惟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蔡泉裕(下逕稱「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633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付與下列卷證影本:①警詢卷全部、②被告接受警詢之光碟、③偵訊卷全部、④被告接受偵訊之光碟、⑤地院卷全部、⑥搜索扣押證物電子掃瞄資料;又為進一步瞭解法官當庭闡釋之法律意見及訴訟方向,避免被告一再與法官發生雞同鴨講之情況,而影響被告獲得減刑或緩刑之機會,聲請准予交付⑦地院113年8月1日之準備程序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聲請標的①至⑥部分:㈠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
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上開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5項定有明文。
㈡經查,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
633號審理中,被告具狀聲請付與上述卷證影本及轉拷其警詢、偵訊光碟,然本件被告被訴部分,僅起訴書附表編號16之犯罪事實,就與被訴事實相關之如附表所示證據,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且查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人閱覽、重製卷內證物之情形,核其此部分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如附表所示之物。
㈢又被告於112年10月31日之偵訊光碟部分,因內含有被告以外
之人口頭陳報個人年籍、住址等資料之影音,此涉及他人隱私,且技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又卷內已有筆錄足參,本院並已准予付與被告該次偵訊筆錄影本,並不影響被告此部分之資訊獲知權;況且,被告前揭偵訊光碟,業經檢察官聲請當庭勘驗,於日後審理程序中進行證據調查,自無礙被告之權益,爰駁回此部分之聲請。
㈣至其餘卷宗內容,本院認與被告前揭被訴事實無關,應予駁
回。
三、聲請標的⑦部分:㈠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規定,其修正理由略謂:「本法(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已增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得繳納費用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規定,爰配合修正第1 項,明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敘明理由,並由法院為許可與否裁定之規定」等語。是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以主張或維護聲請人關於該案件之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為限,且聲請人須釋明該事由與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之關連性,由法院於個案中審酌交付之必要性。
㈡經查,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然該次準
備程序之庭訊檔案內容,內含有被告以外之人口頭陳報個人年籍、住址等資料之影音,此涉及他人隱私,且技術上尚無法將數位影音檔案涉及個人資料部分割裂分離或遮隱,難以防範訴訟外不當使用之情形發生。況且,就本院開庭情況,有當日筆錄為證,而本院並已准予付與被告該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是被告此部分聲請,難認有何主張、維護之法律上利益,暨與聲請交付錄音內容之關連性,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陳嘉凱法 官 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雅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附表:
編號 卷證名稱 1 被告蔡泉裕111年11月10日警詢筆錄影本及警詢錄音光碟檔案 2 被告蔡泉裕112年10月31日偵訊筆錄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3 被告蔡泉裕113年8月1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4 同案被告梁書銘111年8月16日警詢筆錄第1、2、7、8頁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5 同案被告梁書銘112年11月21日偵訊筆錄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6 同案被告尤敬瑋112年10月31日警詢筆錄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7 被害人林素芬111年7月12日警詢筆錄影本【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除姓名外之個人資料,及該份筆錄第1頁林素芬回覆關於自己之經歷、現職及家庭狀況之資料】 8 越南永福省越幸福集合式住宅開發案買賣承諾書(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05-407頁) 9 購屋預購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09頁) 10 台新銀行匯款單(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65頁) 11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67-473頁)【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12 本票影本(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5頁) 13 買賣承諾書、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銷售文宣(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6-478頁) 14 購屋預購證明單(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9頁)【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 15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銷售文宣(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80頁) 16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201-218頁)【經遮隱蔡泉裕以外之人之個人資料(姓名除外)】